<?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DOCTYPE wml PUBLIC "-//WAPFORUM//DTD WML 1.1//EN" "http://www.wapforum.org/DTD/wml_1.1.xml"><wml><card  id="index"  title="清华金融评论  &raquo; Blog Archive   &raquo; 【营改增热点】营改增纳税人政策解读"  ><p>
			标题：【营改增热点】营改增纳税人政策解读<br/>
			时间：2014年7月17日 (上午11:05)<br/>
			分类：<a href="index-wap.php?cat=5" title="查看消息汇中的全部文章" >消息汇</a><br/>
            标签：<a href="index-wap.php?tag=%e8%90%a5%e6%94%b9%e5%a2%9e">营改增</a><br/>
			作者：清华金融评论<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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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营改增”纳税人如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答：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户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第二批纳税户确认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及相关通知的规定，“营改增”纳税人应配合主管国、地税机关税务人员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准确、完整提供信息和有关表单、资料并签章确认，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一）单位纳税人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填写资料：《江西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税务登记表》（单位纳税人填写“适用于单位纳税人”表，个体户填写“适用于个体经营”表）、《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审批表》等。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填写资料：《江西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确认表》、《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个体经营）》、《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等。
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时，纳税人还须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地税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身份证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财务核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号及说明书等。

&#160;

二、未列入国、地税公告名单范围内但自认为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如何办理“营改增”纳税人确认？


 答：未列入国、地税公告名单范围内但自认为属于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到当地主管国税或地税机关提出“营改增”认定申请，由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联合进行核实确认。

&#160;

 三、“营改增”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有何要求？


 答：（一）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携带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信息核对、税种认定等事宜。
（二）已办理营业执照且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已办理营业执照，但未在地税、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单位纳税人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③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④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⑤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⑦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⑧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⑨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⑩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个体纳税人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②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③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④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四）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试点纳税人，应携带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60;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缴销地税发票？


　　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发售相应发票，不再受理代开相应发票的申请。结余的地税发票，纳税人应于2013年8月31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同时注销相应票种的用票资格。其中：
（一）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到地税部门办理货运发票缴销的同时，办理税控盘注销和资格（用户）注销手续，货运税控盘不收回。
（二）税控机用户如需转让税控机具的，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机具注销和发票缴销手续。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具及税控卡、用户卡做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对未使用完毕的税控发票做缴销处理。纳税人再自行将税控机具交由生产厂商，按新机具、新用户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三）兼营纳税人的发票管理维持不变。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行发现其2013年8月1日前提供的应税服务需要补缴税款的，或地税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注销检查等，发现其少缴税款或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向地税机关补缴相应税款、罚款及滞纳金；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申请代开地税发票。

&#160;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交通运输业中从事货物运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票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从事货物运输的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如接受方索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票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简易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交通运输业中从事旅客运输的纳税人（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车站发生的客运业务，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客运专用）”；在中途发生的客运业务，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客运定额发票”；发生的行包托运和包车业务，使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或“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
上述票种无法满足经营需要的纳税人可印制冠名发票。

&#160;

六、试点纳税人何时可正式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答：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3年8月1日起可正式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票种核定、发票领购、税控设备发行、网络发票开通等事项。

&#160;

 七、发票的开具方式有哪些？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使用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客运专用）”使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44mm×127mm）”使用出租车原税控机具开具。使用冠名发票和其他使用自有开票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在2013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有开票系统调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采用手填式开具。

 八、试点纳税人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答：自2013年8月1日起，已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除货物运输业外，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增值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12〕35号）相关规定为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执行。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以及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代开普通发票的，由国税机关按照《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相关规定为试点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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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网络发票开户登记？


 答：试点纳税人填写《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并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主管国税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进行票种核定，再通过税务管理子系统进行资格开通，将《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退回一联给纳税人。纳税人持主管国税机关退回的《网络发票系统开户（变更）申请表》，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主选择一家网络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或中国移动），并到其当地指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网络运营商为纳税人办理安全网络账户开通，通过运营商管理子系统进行用户迁入。纳税人取得安全网络账户后，自行下载安装软件；需技术服务商给予技术支持的，技术服务商应及时提供免费上门安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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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试点纳税人可选用哪些网络开票方式？


 答：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采用电脑开票或智能手机开票方式；企业纳税人采用电脑开票方式（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准集中开票的集贸市场内未采用电脑或智能手机开票的纳税人，可采用集中开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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