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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全会《决定》十大看点:依靠依法治国推进经济与改革

新华社昨日刊发的署名习近平的文章“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从这个角度看,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逻辑上是一致和延续的。

定调法治经济

《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从四中全会开始又可以看作一个新的阶段,用一次全会讨论法治,意味着将从部分松绑,推进到全面依靠依法治国来推进经济和改革。

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有相关学者表示,产权制度是现代制度的核心,是激发企业活力最根本的保障。

法治反腐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备受关注,一大原因是社会高度聚焦反腐败形势。十八大以来,已经有超过50名副部级以上干部落马,拍掉的“苍蝇”更是不计其数。公众期待着从制度上巩固当前的反腐成果。

在《决定》中有一部分专门提到:“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其中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坊间被称为“三不腐”,它早期散见于民间舆论场,直到去年10月,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修班座谈会上提到了这“三不腐”,随后又在今年3月和9月再次提到。关键是让权力运作没有利益空间。这样,“不能腐”和“不想腐”就都可以实现。

从《决定》的相关表述来看,“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表明与反腐相关的立法工作会得到强化,把原来主要通过政党反腐取得的成果,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巩固下来。

四中全会十大看点

这份1.6万余字的《决定》,可谓看点频频。中新网梳理了其十大看点。其中一些关键的字眼中,可以窥见全面深化改革时代,中国的“依法治国”将如何升级。

看点一: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决定》称,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习近平在就《决定》所作的说明中,强调宪法宣誓制度是世界上大多数有成文宪法的国家所采取的一种制度。据介绍,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

看点二: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在这份《决定》中,立法改革方面的亮点亦值得关注。《决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在专家看来,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可以避免利益集团和部门利益对立法挟持干扰,但是,对“第三方”的规范和监管也需要更细致的规制保障。

看点三:对重要条款单独表决。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章节,此次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法律草案表决程序,对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看点四:编纂民法典。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章节,《决定》明确,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引发舆论关注。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表示,这是法学界多年的期盼,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大方针的一个最扎实最基本的步骤,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次民法典能够完成,五到八年是一个比较适合的时间。

看点五: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依法执政方面,“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表述引人关注。《决定》明确,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看点六:首次关注重大决策久拖不决。《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对此表示,在重大决策追责方面,“久拖不决”还是第一次提出,主要是针对决策过程中的不作为情况。

看点七: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决定》明确,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一直以来,现行立案审查制度存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过高、弹性太大、易被滥用等缺陷,立案难、起诉难现象备受社会诟病。四中全会将“有案必立”提升到如此高度,意义重大,《决定》中的这一规定是依法治国最切实的步骤。不过,对于“有案必立”之后是否会增加法院的工作成本,在专家看来,改革不能因噎废食,要通过改革法院体制机制的改革解决现实问题。

  看点八: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决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并明确,“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专家指出,这不能操之过急,不能走得太快,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是要改变法学教育,“目前,我们的法学教育太空,理论性太强,实务太少。

  看点九: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在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方面特别提及了“公职律师”的设立,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

  但其实,公职律师并不是四中全会公报提出的新概念。早在2012年出版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就介绍了包括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队伍建设的情况。 此次《决定》在这方面有个细节的变化,将党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把公职律师的设立扩展到党委,这是一个较为新颖的表述。专家说,目前一些重大决策多首先由党委作出,党委设立公职律师,无疑在确保党委依法执政、保障决策合法性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政府层面有法律顾问,党委设立公职律师,则是在依法执政的层面对公权力的运行进行法治监督,而一些人民团体很多时候也具有一些公共管理职能,它们的一些作为可能会妨碍到公民权利,所以,这些团体设置公职律师,也是在扩大规范权力运行的扇面。”

 看点十:政法委员会必须长期坚持。在中共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这次中央全会上,特别论及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并强调“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

 这实际上是将政法委的工作职能重新明确。在社会转型期,特别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坚持政法委协调统筹作用有现实必要。一直以来,政法委的工作范畴没有清晰界定,一些基层政法委在协调办案的名头下插手案件办理,影响司法独立,“规范厘清政法委职能,并强调其要带头依法办事,具有现实针对性。”

(本文编辑《清华金融评论》彭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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