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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泓、周皓: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国际经验和中国道路

金融监管的首要作用是防范系统性风险。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机构、产品和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开始面临挑战。我们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合作,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吸取1929年大萧条的教训,美国1933年出台《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美国金融业建立了泾渭分明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金融业兴起了放松管制的潮流。以1999年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标志,美国在一定程度上回归综合经营。然而,随着金融管制不断放松,金融市场尤其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疏于监管,助长了投机行为,积累了大量风险,后来酿成美国次贷危机乃至于全球金融危机,也不足为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颁布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在金融监管上出台了一系列新举措,这主要包括: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负责分析系统性风险,识别系统重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并提出政策建议;强化美联储职能;扩大货币监理署监管范围,由其承接撤销的储贷机构监管局负责监管的储贷机构;扩充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处置权,赋予其处置非银行金融机构职责。

为应对金融危机,欧盟也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这包括: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分析系统性风险并提出政策建议;成立欧盟银行业监管局、欧盟证券和市场监管局、欧盟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分别负责对各个金融行业的监管,统一监管规则与标准;建立银行业单一监管机制(SSM),具体负责对欧盟层面大型银行集团的监管。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自二战后呈现出“分—合—分”的演变路径。20世纪90年代之前,英国实施分业监管,由英格兰银行等九家监管机构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实施监管。90年代末的监管体制改革则倡导综合监管及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分离,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负责实施综合监管,中央银行则专司货币政策。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后,英国的监管体制改革又放弃综合监管,撤销金融服务局,在英格兰银行下设审慎监管局(PRA)负责审慎监管,另设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形成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分离的“双峰监管”模式。

反思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原因,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提高监管有效性,成为不少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课题。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构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金融监管框架,已成为国内外的广泛共识,并成为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由于宏观审慎监管职能的内涵很丰富,既包括对系统性风险的分析、评估和判断,也包括运用审慎监管工具来应对系统性风险,除了极少数小国或城市型国家外,大部分国家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均由多家机构共同承担。

我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与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基本适应,但面临的挑战也在不断增加。比如,对于名称不同但法律属性和风险特征相似的金融产品,由于在不同的金融机构经营并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可能面临宽严不一的监管标准,从而造成监管套利空间。另外,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还面临着对影子银行,包括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等问题。根据我国国情和金融业发展需要,建立更高层面的金融稳定委员会,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监管协调合作,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应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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