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P2P网贷业务起源地,也是P2P网贷监管安排较为完善的国家。在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情况下,英国对P2P网贷行业继续秉持趋利避害的监管理念,注重将行业创新实践纳入监管范围,对创新模式和服务予以肯定。本文对当前英国P2P网贷监管总体框架以及涵盖事前准入、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安排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
英国作为P2P网贷业务起源地,也是P2P网贷监管安排较为完善的国家。近期,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结合P2P网贷行业发展最新情况,对P2P网贷监管规定进行了修订。本文对当前英国P2P网贷监管总体框架以及涵盖事前准入、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的全过程监管安排进行了系统研究和梳理。
英国P2P网贷监管历史沿革及体系概述
截至2018年9月,英国共有63家P2P(个体网络借贷)网贷平台。据统计,2017年英国P2P网贷行业交易规模约50亿英镑,较2013年增长超10倍,其中主要针对中小企业借贷的P2P商业借贷交易规模约18亿英镑。
从监管框架看。2013年之前,英国P2P网贷由公平贸易办事处(Office of Fair Trading,OFT)按照消费者信贷(Consumer Credit)类业务进行监管,监管较为宽松包容。2013年,OFT在英国金融监管改革中被裁撤,P2P网贷监管职能由OFT转至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由FCA负责P2P网贷行业的监管规定制定、业务授权、高管任职资格审批以及其他日常监管事务。
从法律体系看。FCA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SMA)及修正案对P2P网贷进行监管,并根据FSMA制定具体监管规定。FCA沿袭先前OFT将P2P网贷归为消费者信贷业务进行监管的做法,根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直接适用FSMA法条和消费者信贷监管规定,并没有专门立法或制定仅适用于P2P网贷的监管规定。FCA制定监管规定时适用的消费者信贷类监管规定近18部,比如,平台准入适用《获得授权的最低标准》,从业人员审批适用《适任人员审批规则》,客户资金存管适用《客户资产规则》。
事前准入
业务准入。2013年英国议会修订FSMA时,将P2P网贷业务定义为“运营与借贷有关的电子平台”(Operating an Electronic System in Relation to Lending)。FCA根据FSMA规定,除非获得FCA授权,任何主体不得从事P2P网贷业务。P2P网贷平台除获得“运营与借贷有关的电子平台”业务授权外,还可同时申请自有资金放贷(Entering into Regulated Credit Agreement as Lender)、债务催收(Debt-collecting)、债务管理(Debt Administration)等其他业务授权。
P2P网贷平台获得FCA授权的主要条件包括:一是具备最低财务资源。P2P网贷平台获得授权所须具备的最低财务资源(Financial Resources)为5万英镑。财务资源由平台运营主体所有者权益加次级债务减无形资产,并减去平台对子公司投资等扣除项计算得出。二是具备与业务规模、风险特性和商业模式相匹配的商业计划书。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与拟开展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经营安排、应对各类风险的方案、内控合规安排等。三是具备清盘方案手册(Wind-down Manual)。主要内容至少包括清盘计划、所有借贷协议和银行账户存储系统设施情况、关键人员岗位职责等。FCA拟在2019年进一步提高P2P网贷平台监管标准,加强清盘方案手册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使得清算管理人、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获得手册并顺利开展接管工作。
高管准入。FCA明确P2P网贷平台高管须经FCA事前审批后方能正式任职。2018年7月,FCA发表政策声明,自2019年12月起P2P网贷行业将执行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一致的高管和认证制度(Senior Manager and Certification Regime,SM&CR),引入从业人员多层级治理框架,声明主要内容包括强化高管任职事前审批标准和高管从业信息披露、建立关键角色认证制度、明确高管责任义务、完善全员行为准则等。
合格投资者准入。2018年7月,FCA发布P2P网贷监管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拟建立P2P网贷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引导消费者理性地根据自身风险认知和损失承受能力做出投资决策,使投资者权益受到适当的保护。拟实施的P2P网贷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为:经认证或自我认证为成熟投资者;经认证为高净值投资者;推介宣传前已从核准人员获得受监管的投资建议或投资管理服务的投资者;经认证将不会在P2P合约中投资超过可投资净资产10%的投资者。FCA还要求P2P网贷平台明确提示投资者的P2P网贷投资不受金融服务赔偿机制(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FSCS)保护。FSCS在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等)破产或误导投资者使之遭受损失等情况下,将依法给予投资者最高5万英镑的赔偿。
事中监管
强化信息披露要求。FCA明确要求平台须公开披露平台获FCA授权情况、业务情况、相关法律协议、争议投诉渠道等平台服务信息,以及标的预期收益率、预期违约率、资金去向等经营信息。英国P2P网贷行业自律组织P2P金融协会(Peer-to-Peer Finance Association,P2PFA)在FCA信息披露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要求会员平台通过平台官网以及协会官网定期以更高的标准进行信息披露。FCA在2018年发布的P2P网贷监管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提高P2P网贷信息披露质量、信息披露持续性标准,重点加强P2P借贷撮合、持续披露、结果声明、意外损失准备金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FCA期望通过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来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并使投资者充分认知风险。
运用多元化监管工具。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情节较轻或平台未能遵从FCA监管规定时,FCA将对平台进行窗口指导督促平台进行自愿整改(Voluntarily Requirement,VREQ),并要求企业在完成整改之前不能开展新业务。若平台未进行VREQ,FCA将启动更具强制力的监管整改计划(Own Initiative Requirement,OIREQ),采取变更平台授权、强制平台变更业务模式等监管措施。平台未按监管要求整改或者存在更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时,FCA将采取撤销授权、公开警示或谴责、罚款、提起诉讼等监管措施。从业人员特别是平台高管违法违规时,FCA将视情节采取公开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撤销任职资格、罚款等措施。
执行财务资源动态要求。为使P2P网贷平台有能力应对金融冲击,FCA规定平台所须具备的财务资源必须满足监管要求,具体以5万英镑的固定最低值和动态最低值二者孰高为准。动态最低财务资源以平台报告期内总待偿余额预计值为基数,采用差额累进方法计算,具体为:不超过5000万英镑部分,按0.2%计算;超过5000万但不足2.5亿英镑部分,按0.15%计算;超过2.5亿但不足5亿英镑部分,按0.1%计算;超过5亿英镑部分,按0.05%计算。平台除每季度须履行向FCA报告财务资源情况义务之外,当平台总待偿余额环比增幅超过25%时,平台还须在14天内向FCA报告,以变动后较高的平台总待偿余额计算动态最低财务资源要求,并须及时补足财务资源缺口。
完善消费者争议解决渠道。英国P2P网贷行业形成了三级争议解决体系,按申诉效力层级和程序简便程度由低至高可排序为:P2P网贷平台申诉、FOS仲裁、法院诉讼。FCA规定平台必须在8周内对消费者申诉做出回复并提供解决方案。消费者若不接受平台方案,可继续向金融申诉专员服务组织(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申请仲裁,若不接受仲裁结果则可进一步上诉至法院。消费者若对FCA的监管工作存在异议,可直接向FCA提出申诉。
注重运用监管科技手段。FCA每年收到约50万份各类信息披露资料,为提高资料分析研判效率,FCA正与英国央行、金融科技公司共同开展监管科技应用合作,运用监管科技手段实现前瞻性监管和预防性监管。
动态修订监管规定。FCA通过深入了解P2P网贷行业商业模式本质以及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风险因素,动态修订监管规定并对新政策实施成效开展评估。FCA在近期修订监管规定时指出,将与行业协会等组织密切协作,吸取协会自律监管经验,共同改进P2P网贷行业监管规定。
事后处置
英国已形成健全的破产企业接管制度和清算管理人制度,FCA在事后处置阶段将会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及时发布监管声明并视情况撤销业务授权。当P2P网贷平台出现风险事件时,FCA将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监管声明,声明主要包括风险警示、FCA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后续处理安排等内容。若P2P网贷平台已不再满足FCA的最低准入条件,FCA将撤销平台授权并公开提示不允许该平台继续从事P2P网贷业务。
二是,监督或强制平台进入接管程序。当P2P网贷平台已无法持续经营,准备进入接管(Administration)程序时,平台董事会须向FCA报送拟选定清算管理人的申请,获FCA批准后,由清算管理人接管平台并开展重组工作。自平台进入接管程序之日起,清算管理人对于平台的业务、资产、人事等相关事务具有全权处置权。清算管理人将依据清盘方案手册等文件,开展未清偿P2P借贷协议的管理、消费者沟通等工作,并督促债务人履行借贷协议约定义务,使债权人有机会受到公平清偿。清算管理人将根据平台财产数量和工作量收取一定报酬。
综上,在P2P网贷行业快速发展情况下,英国对P2P网贷行业继续秉持趋利避害的监管理念,注重将行业创新实践纳入监管范围,对创新模式和服务予以肯定。同时也关注其可能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对投资者带来的损害。在这种理念指导下,英国逐步建立完善了涵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体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我国规范P2P网贷行业、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具有很好的借鉴参考价值。
(肖翔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战略研究部负责人兼标准研究院副院长,沈一飞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业务一部主任,彭博供职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本文编辑/丁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