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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市场定价功能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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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guan jing ji

健全有效识别、管理和合理分担信用风险的金融市场,是提升企业融资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本文总结了我国金融市场信用风险定价机制尚不成熟的主要表现及影响,分析了其深层次原因,并从体制机制和金融市场两方面对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定价功能提出建设性建议。

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激励有效、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映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资金要素市场化配置的核心是金融市场定价功能,有效的定价机制在引导资金合理流动、动态匹配收益与风险的同时,实现资源配置的优胜劣汰。相反,各种市场扭曲也往往集中反映在定价不合理上,轻则劣币驱逐良币,损害资源配置效率,重则易积累形成系统性风险隐患,影响经济整体运行。

在当前经济增速换挡、新旧动能转化以及结构性去杠杆过程中,企业信用风险问题凸显,在金融市场表现为银行不良贷款增长较快,信用违约事件增多,股权质押风险加大,市场投资者风险偏好下降,货币政策传导出现一定阻滞。这既是经济和金融结构性问题及周期性变化的正常反应,也给金融市场风险定价及分担机制带来了挑战。健全有效识别、管理和合理分担信用风险的金融市场,无疑是提升企业融资服务能力、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支撑。

我国金融市场信用风险定价机制尚不成熟的主要表现及影响

我国金融市场近年发展迅速,资金配置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债券市场等直接融资相关的市场机制初步建立。但受体制转换过程中市场主体边界不清、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等影响,基于企业主体信用的风险评估及定价机制还不成熟,主要表现为:

一是风险定价依赖土地等抵押品和政府信用。我国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多数基于土地等抵押品进行风险评价。同时,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也使得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仍较大。企业能否获得贷款等融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拥有土地等抵押品及与政府信用的关联度如何,金融机构对借款主体和项目自身信用风险识别及定价意识不足。多年来,债券发行人以国有企业为主,发行人信用区分度不够、向高等级集中的趋势明显。信托、理财等资产管理产品资金也倾向于投向以土地或房产为抵押的项目及地方政府平台企业。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金融机构风险偏好下降的背景下,信用主体风险溢价与经营绩效之间不匹配的问题可能会更加明显。

二是长期资金的市场化定价缺乏权威基准。近年来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存贷款利率放开,市场化利率体系建设取得初步进展,但长期资金定价基准问题仍有待解决。目前银行5年期以上甚至30年期贷款定价仍主要参考中央银行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该利率并非固定利率,而是随政策调整而调整的。债券市场10年期国债和国开债等长期利率产品在实践中尚未作为基准使用,部分期限较长的债券或证券化产品仍以5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定价参考。股票市场长期资产定价功能尚未有效发挥。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理财产品多集中于短期。长期资金市场化定价缺乏权威的“锚”,造成市场主体提供长期资金意愿较低、对价格缺乏共识,往往依赖短期资金池滚动接续,加剧了“短借长用”“明股实债”等扭曲,不利于金融市场平稳运行和长期资本形成。

三是信贷、债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定价机理尚不统一。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渐进式改革的制度安排下,价格双轨特征明显。金融体系方面最突出的表现是,传统存贷款业务与货币、债券等金融市场利率双轨制。前者沿袭过去吃存贷利差的老路,围绕央行确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黏性较大,对市场利率的变化不够敏感,利率相对稳定。后者主要由市场决定,受市场流动性、投资者风险偏好等因素影响,利率随行、波动相对较大。同时,在分业监管基本格局明显而功能监管尚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各市场价格之间联动和传导较弱,企业融资利率的差异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渠道而非真实信用风险。定价机理不统一,金融机构可在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空转”套利,流向实体经济的资金链条变长,增加了企业融资成本,也加大了金融体系的复杂性。

基于企业主体的信用风险定价机制不成熟,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加大了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压力。如对土地等抵押品和政府信用的依赖使得部分经营效率较低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平台企业融资相对容易,市场对其价格发现的范围窄、与经营效率挂钩不够密切,融资成本也较低,去杠杆意愿不足;而部分经营绩效较好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在需求下降的情况下投资趋于谨慎,融资约束较强,杠杆率相对较低,但由于民营企业总体上违约较多,市场对其价格发现相对充分、定价范围较宽。再如,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治理过程中,由于缺乏清晰的信用体系和定价机制形成的有效激励或制约,过去经常采取“新老划断”、保“在建续建”等打补丁的方式解决。尽管这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防风险与稳增长的平衡,但也造成存量债务与增量债务容易相互转换而长时间无法出清的情况,投资者无法辨别风险,最终其债务规模只能随中央对地方隐性债务的态度而波动。一旦操作中处理不当,可能出现增量融资无法解决、隐性债务继续累积的被动局面。同时,金融体系对信用风险定价机制不成熟,使得信用风险缺少常态化释放渠道,从而加大投资者对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的依赖,造成实际不承担或部分不承担信用风险,市场上多种利率被视为无风险或近似无风险,既扭曲了利率水平和利率期限结构,也增加了经济运行的系统性风险。这在金融市场上表现为,各类产品和机构用获取流动性的便利性替代信用风险定价,片面追求高收益造成市场波动,增加了市场的脆弱性,在校正过程中可能引发市场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的相互传染和叠加,对宏观调控形成干扰。

信用风险定价功能未有效发挥的原因分析

信用风险定价机制不成熟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政府决定资源可得性,以及经济增长较为依赖土地等要素投入有关,同时也反映了金融体系自身市场化程度不高,对企业风险定价及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首先,市场主体边界不够清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信用边界清晰、融资行为受到相应约束。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在原材料、劳动力、土地等资源配置中仍发挥较大作用,加上地价和房价长期处于上升周期,资源集中于与土地、政府信用相连接的环节和部门,政府信用往往容易越界,且约束不强或存在预算软约束。政府信用边界不清加大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企业的信用边界也会变得模糊,超出自身偿付能力融资,融资利率也不一定与风险对应,就容易造成低效融资、过度加杠杆。目前,信贷、债券、信托、理财等各类融资产品中,部分负债率高企、经营低效的国有企业和地方融资平台获得大量低成本融资,占用较多金融资源,而投资者较少考虑借款人自身信用风险,刚性兑付预期普遍存在,对信用风险的辨识和定价能力弱化。

其次,金融市场风险管理及分担功能尚不健全。从金融市场自身看,衍生品对于拓展风险定价边界、有效管理风险定价有重要作用。我国衍生品市场一些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如信用违约互换刚起步,风险管理功能发挥得还不够。在投资者风险偏好偏低的情况下,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无法通过衍生品进行风险对冲,其信用风险定价也无法通过二级市场交易进行验证,不利于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融资。市场结构方面,高风险偏好投资者相对不足,高收益债券市场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相关机制尚不健全。

最后,机构投资者行为的成熟稳健性不够。机构投资者在引导金融市场合理定价方面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前提是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能力和内控完善、投资交易行为合理。当前,金融机构、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公司治理方面仍存在一些弊端和机制性缺陷,导致部分机构投资者经营行为短视甚至异化,过度利用机构优势通过相互嵌套、过度加杠杆、规避监管等,盲目追求规模扩张和短期收益,不当承担风险,扭曲风险定价。另外,我国机构投资者多元化程度不够,养老金、企业年金等在发达债券市场扮演重要角色的机构投资者相对缺失,大量同质的资产配置和交易需求容易加大市场波动,不利于均衡价格的形成。

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定价功能的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正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过程中,合理的信用风险定价既能优化信用主体的杠杆结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又能有效促进风险化解,形成存量债务有效出清、增量债务合理定价的良性循环。同时,金融市场定价功能的完善,对厘清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溢价、把握好货币政策力度以及改善政策传导效果,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完善金融市场定价功能,须从体制机制和金融市场两方面着手。其中,体制机制方面着力解决的问题是厘清政府和企业的信用边界,这是健全金融市场信用风险定价机制的核心。金融市场自身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厘清各类市场主体信用边界的基础上,有效识别和管理信用风险。实践中,二者可相互促进、协同推进,但更为关键的是前者。

在厘清信用边界方面,关键是厘清政府的信用边界。一是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界定的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市场能干的坚决交给市场。二是要加快推进土地等要素供给的市场化、多元化,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城镇化的潜能和效率。近期,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已迈出关键一步,为各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土地资源创造了条件。三是以“竞争中性”原则平等对待所有市场主体,对少数受政策保护的产业,在政策实施方式上同样要体现竞争中性原则,由选择性向功能性、普惠性转变。四是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等,有效匹配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从源头上减少地方政府信用扩张的必要性。

从金融市场自身看,第一,要打破对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的过度依赖。增强投资人信用风险意识是健全金融市场信用风险定价机制的前提,尤其是对于政府和企业信用边界模糊的融资平台,要健全借用还主体一致的融资约束机制,以便于形成合理定价。同时,要健全市场化、法制化的违约处置机制,特别是在提高违约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提高违约债券回收率上下功夫,稳定和提升投资者的信心。还要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健全债权人保护机制,加大对各类侵犯投资人利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减少投资者“用脚投票”的后顾之忧。第二,要夯实金融市场风险定价基础。完善金融衍生品序列和风险分担机制,加大高风险偏好机构投资者的培育,提升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通过必要的政策激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等资本市场长期资金来源,继续发展养老金、保险公司等中长期投资者,发挥理财子公司、债转股和投贷联动等持牌机构及下设实体风险偏好较高的特征,发展多元化投资者队伍。健全国债发行机制,进一步发挥国债收益率曲线的定价基准作用。完善并购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推进长期资本形成和价格发现。继续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提高本土机构的市场化定价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适度放宽风险容忍度,加强金融机构内部绩效、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等方面的管理。第三,推动建立统一有效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债券市场流动性好和透明度高的优势,加快促进信贷、债券及其他金融体系各类产品定价机制融合。发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批发性融资,发挥其连通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的纽带作用。可试点个人住房贷款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RMBS)利率为基准定价,探索破解利率“双轨”制的有效路径。同时,加强监管协调,统一同类型产品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和监管标准,防止监管套利,引导市场主体从监管套利、渠道定价、规模竞争转变为以效率、风险定价及风险控制能力的竞争。第四,在当前环境下,还要注意防止信用过度收缩。当前企业盈利下降、市场投资者信用风险偏好降低,因此在强化市场化定价的同时,有必要通过适度政府干预提振市场信心,畅通信用传导机制,维护好正常的市场秩序,防范信用过度收缩与融资环境变化之间产生正反馈效应,进而造成信用风险溢价过高,并影响企业融资可得性及融资成本。

(纪志宏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司长,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观点。本文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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