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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雪军:对浙江金融改革发展的思考

文/金雪军    本文编辑/王茅

金雪军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博导

近年来,我国陆续启动各项金融改革试点,各省市的金融改革不断推进,金融机构、金融平台与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都力求在未来的金融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浙江应在全面分析金融与经济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推进金融改革与创新,力求与经济转型同步、相互借力,尽快进入金融经济双转型的第一梯队。

浙江金融业发展与经济转型的基本矛盾

近两年,浙江陆续启动多项国家金融改革试点项目,区域金融特色愈发明显,民营金融、海洋金融、农村金融、贸易金融与科技金融等均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总体来看,金融发展对经济转型的促进作用尚待发掘,金融发展与经济转型之间的矛盾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与大中小金融机构缺乏的矛盾。近年来在多项金融改革措施的推动下,浙江已发展一批小贷公司和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为个人信贷、小微企业信贷提供服务,但仍难以满足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这是影响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步伐和区域经济转型升级速度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如何发挥大金融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作用也仍有许多限制。

第二,直接融资服务高需求与融资结构失衡的矛盾。受间接金融特点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融资目光聚焦于直接融资市场。但是浙江体制内区域资本市场还比较落后,有直接融资需要的企业现代治理结构的改造也明显滞后,直接融资比例严重偏低。

第三,金融业快速发展与地方金融实力较弱的矛盾。浙江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不仅数量少,而且实力相对较弱,已经成为金融业全面快速发展的“瓶颈”。从数量上看,与上海、北京、深圳等省市相比,浙江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方面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数量都很少。在影响力方面,省内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全国市场占比有限,影响力薄弱。

第四,企业融资需求的特殊性与银行信贷体系的矛盾。从浙江企业融资需求的状况看,不少企业资金需求呈现长期性的特点,这对于科技型企业和传统企业升级转型更为突出,然而目前的银行信贷短期化色彩很浓,一年期以下很多,甚至几个月,而且还实行“借新还旧”的做法;企业缺乏足够的抵押与担保资产的状况比较普遍,然而目前的银行信贷基本上是依赖于房地产抵押与互保担保体系。

第五,项目融资需求的大额化与资金聚合机制缺乏的矛盾。随着浙江经济转型升级的需要,除了继续发展中小微企业外,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建设也逐渐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向民营资本开放的诸多新领域往往也需要数额较大的资本,而浙江的民间资本尽管充裕,但较分散,缺乏形成大资本的聚合机制。

 

浙江金融业的发展思路与路径

浙江金融业的发展总体思路应该是,要从建立实体经济与金融发展的互动机制出发,围绕浙江金融业发展的优势与面临的问题,把金融发展一般规律与浙江金融特点相结合;要借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契机和浙江多项地方金融改革的机遇,尤其是抓住海洋经济发展(海洋港航金融)、义乌国际贸易改革配套金融改革、温州金融综合改革示范区、丽水农村金融改革等,把金融改革与金融发展结合起来,把金融改革发展与实施国家战略结合起来;要针对浙江地方金融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快融资结构多元化步伐,打通民间小资本与大项目、银行大资本与小企业的对接通道;全面解决浙江现有的结构性、素质性矛盾。

概括起来,浙江金融改革与发展应牢牢把握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本质要求,以调整现有的融资结构为切入点,以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体系为落脚点,以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等新金融形式的比较优势为新要求。

具体说来,浙江金融业的发展既要重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功能,也要发挥国家主体金融机构在其中的作用;既要创新融资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也要搭建多层次的综合服务平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既要发展互联网金融等新的融资渠道,也要建立分级负责、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力争在地方金融改革、创新与发展等方面有所突破,探索建立金融机构链条化、金融平台系列化、金融工具多样化、金融生态优化与金融监管有序化的浙江金融格局。

 

加快浙江金融改革发展的对策思考

 

建立链条化的地方金融机构体系,提高金融服务业比重

应加快发展地方金融业,做大做强浙商系列总部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业,多渠道推进企业上市,积极推动各类创投公司的发展,创建一批符合浙江特色的新型金融机构。这方面考虑到审批的便利性,还可通过与全国性银行等机构合作建立衍生法人机构落户浙江。

在省级层面进行合理的发展布局,在加强杭州长三角区域金融中心地位的同时,形成温州、台州、义乌、丽水、宁波-舟山等区域金融子中心,这也为实施浙江金融强省战略、打造两个中心(即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与民间财富管理中心)提供空间支撑,并全面支持区域金融改革进程,适时推广、复制金融改革与创新成果,最终在全省范围内建立涵盖各主要行业的金融机构,满足各种金融需求的金融机构链条。

在各地市层面,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已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进行增资扩股,扩大资本金,增加服务网点,增强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抓住设立民营银行试点开放的契机,推动民营银行的建立和银行向民营资本开放的步伐。抓住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设立网络银行,占领互联网金融制高点。设立有限牌照社区银行,扩大银行在城市社区和农村的网点,更好适应城乡居民的需要。从而在纵向上形成大、中、小金融机构分工并存,横向上形成能够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种金融服务的机构体系。

 

建立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直接融资既可以扩大企业融资渠道,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倒逼公司改善治理结构,对推动经济转型和发展有着显著的正面促进作用。建立多层次的金融市场除了在已有的资本市场进一步发挥融资功能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股权投资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大力发展债券融资,并推动地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

第一,加大力度培育地方资本市场。借首次公开募股(IPO)核准制向注册制变革、新三板市场向全国开放扩容的契机,重点培育一批能直接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培育一批到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扶植一批在新三板和股权交易中心上市交易的企业,扩大“浙江板块”的影响力;以市场为导向,在坚持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探索建立符合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场外交易市场,推动知识产权、专利、技术以及林权、海域使用权等各类资源合理高效地流转。为了推动企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要加快企业现代治理结构的改造,推动股权结构的改革,形成普通股与优先股相结合的股权结构。实际上,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也为银行扩大对企业贷款创造条件。

第二,着力发展债券市场尤其是企业债券与市政债券市场,适当扩大长期金融债券的发行, 解决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足的问题;加大企业债券融资工具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放宽无担保债券的投资范围,逐步增加保险资金投资无担保企业(公司)类债券的品种;推动市政债券的发行,解决城市建设对资金需求不断扩大的问题。

第三,加快金融控股集团建设,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大企业建立面向科技、农业、航运、消费等产业的大型产业金融集团,充分发挥产业集团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实现产融结合、融融互动,同时有效倒逼金融机构改革;鼓励与支持地市建立金融控股公司,优化和发挥地方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对产业集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既要按照金融机构特点进行差异化考核,又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

第四,加快资产证券化的步伐。鼓励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融资证券化,既活跃金融市场,也能实现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固定资金与流动资金、大额资金与分散资金、借贷资金与投资资金的对接和转换。

 

建立多维度的金融产品体系,满足各类融资需求

金融产品是资金需求方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衍生的各种实际性的需求,金融产品创新可以有效地拓宽企业外部融资渠道。结合浙江经济社会对金融产品的现实需求情况,可以从体制内产品创新和体制外产品创新两个方面切入,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逐步缓解融资难题。

第一,体制内产品创新。主体金融的改革和创新仍然是金融发展的主导力量,金融改革不应忽视主体金融的深化改革,要充分发挥全国性金融机构的作用以推动浙江地方金融业发展;银行机构产品创新应该更多地创造“实效性”金融产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体制外产品创新。体制外产品创新应更多地探索利用互联网等新载体的比较优势,加快建立网络银行,抢占互联网金融高地。从丰富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的角度,鼓励大型国有企业、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积极探讨互联网金融的对外开放,接纳部分有成功经验的国外互联网金融机构来浙开展业务,形成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和谐格局。

 

建立多层次综合服务平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是确保金融业在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能够实现自身良性循环和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必须把建立健全金融运行的保障体系放在重要位置,从改善信用环境、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入手,优化浙江金融大环境,全面推进金融和经济双转型。

第一,搭建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加快推进跨部门信息整合,建立涵盖与企业有关的工商、税务、环保、海关、法院、公安、电力、水务等信息的信息系统,全面推动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及其与地方共建、共享工作,鼓励和支持地方在省级信用信息平台基础上全面推广应用,着力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金融机构提高与担保公司业务的合作层次,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机制,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民间信用服务体系,推动政府、人行和民间三大征信体系协调互通,实现银行信息、社会信息与交易信息有效对接,构建“民间互信、企业诚信、银行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环境。

第二,尽快制定和颁布一系列地方性金融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适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研究制定过渡性规定;对原颁布的有关立法规定、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宜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确保地方金融改革和创新在法律框架下顺利进行。

第三,积极借鉴上海、天津等地做法,升级有效财税配套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宽度,以优惠的政策措施吸引优质的金融机构和高素质人才落户。

 

建立全方位的保障机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伴随金融改革深化的金融监管工作必须全方位、多层面进行,发挥多方主体的合作机制。

第一,制定地方金融综合统计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人民银行与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发改委、经信委、商贸部门以及金融办的数据共享机制,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覆盖全面、信息准确的金融信息体系,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结合国内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尤其是民营银行发展的机遇和制度性障碍,尽快建立或以政府为主导的存款保险机制,或由政府、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合作建立存款保险公司,或发挥现有保险机构作用,由保险机构为主导出资成立存款保险公司,既为浙江村镇银行、社区银行等小微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服务,也为民营银行的设立与扩大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鼓励和指导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协会,并赋予同业协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和交流等职能,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在政府监管层面,将地方政府的属地优势与中央驻地方的金融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和交流,加速提升区域金融管理功能,增强管理合力和协同效应,避免交叉管理和管理真空现象的产生。

第三,研究金融深化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中国金融深化改革过程中,民间资本发起成立银行、利率市场化与汇率市场化、资本项目条件下的自由兑换与进出、资本市场进入门槛的降低与更大开放等,这些金融领域的长期难题都将在近几年逐步突破。浙江既要抓住改革契机,加快改革步伐,同时也要重视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如利率放开后银行风险资产的可能增长、民营银行设立后银行的可能破产与风险兜底等问题,及早制定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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