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应用,原本由公司形成企业对企业(B2B)的市场组织体系正受到平台化消费者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P2P)模式的冲击;传统商业模式下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逐步缓解,信息更加透明,最初由公司承担的信用机制和评价模式呈现出被平台化替代的趋势。在此背景下,个人供给逐渐回归市场,消费者由“以买为主”向“以租为主”过渡,共享经济模式开始走进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共享经济是现代信息技术持续发展的产物,其主要特点在于所有者产权不变,只是暂时性让渡使用权以获得收益的租赁经济。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必然受到共享经济模式的影响,从而逐步催生共享金融的创新发展模式。共享金融模式在扩大社会融资、缓解金融交易信息不对称、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也会催生一系列新的风险问题,防范共享金融风险,实施规范适当的金融监管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保障金融稳定的前提。
共享金融发展的重要作用
哈佛大学历史学和商务管理教授南希·科恩(Nancy Koehn)认为,金融资源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建立的信息交互和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金融业务或金融服务的直接交易行为即共享金融。共享金融包含消费金融、供应链金融、个体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众筹、相互保险及区块链金融等,在有效支持共享经济发展的同时,促进金融业创新可持续发展,实现多方共赢。
首先,共享金融有利于提升资源匹配效率。由于信息不对称、市场化条件限制以及顺周期的特点,传统金融供需资源易出现结构性失衡,金融资源不匹配的现象,这导致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较低。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二八定律”“马太效应”升级,资源不断向大型国有企业聚集,而小微企业由于资本存量较低、信用等级低、风险高等原因却得不到足够的金融资源。此外,区域之间由于要素禀赋的差异也导致金融资源流向存在不均衡性。共享金融可通过更有效的金融资源互补与整合实现金融商品交换、金融资产交易效率全面提升,达到共享式发展。共享金融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风控、智能应用等技术对传统金融资源进行配置,实现资金流、商品流、信息流的合一,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构建共享、共赢的金融良性发展生态圈。
其次,共享金融有利于完善信用体系和共识机制建设。信用体系建设是金融发展的基础,中国现存金融资源错配问题更多在于信用体系不完善。如小微企业征信难导致融资难,对于农户的征信难导致农村金融发展困境。传统的信用建设只能利用银行数据、尽职调查等有限手段,而共享金融借助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推动信用体系的完善,尤其是对于难以使用传统信用评估进行界定的个人或商业主体来说,大数据化的信用评估模式将更全面、迅速和有效,成本也更低。此外,共享金融当中引入共识机制,可保证网络上各个客户间对账户和资金进行相互监督,使得传统金融监管难以覆盖的“盲区”受到公共金融规则约束。还可在互联网上构造共享账户信息系统,增加金融机构间、金融机构与客户账户间的信息链接,促进商品交易链和资金交易链的透明循环,实现“人人参与”的新模式。
再次,共享金融有利于实现多方共赢。从供给方看,共享金融的发展模式降低了金融供给的门槛,使得金融更加大众化、平民化;从需求方看,共享金融能满足小微投融资者需求、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公平竞争。因此,共享金融能够提升金融市场透明度,分散金融风险,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金融新格局。
共享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
在“共享”模式下,规模化经营演变成个体化交易,互联网平台取代传统金融中介机构,交易方式实现去中介化。供给方和需求方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对传统的交易方式、经营模式和行业管理形成巨大的冲击。共享金融的风险既包含金融的风险,还包含“共享”的风险,如技术风险、平台风险和网络风险等。如何识别和防范风险并形成开放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是规范信息交易和实现金融稳定的根本。
一是金融风险。金融风险包含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和非系统性金融风险。系统性金融风险是指当金融系统受到政策、利率、汇率、经济周期波动等因素冲击产生剧烈金融波动、金融危机时共享金融也将不能幸免,且这类风险并不能通过分散投资进行避免,具有不可分散性。传统金融的非系统性金融风险主要包含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投资风险和竞争风险等,尽管共享金融模式有利于完善市场信用体系,提升效率,降低流动性风险,但不能根除这类风险,一旦出现信用漏洞或挤兑仍会爆发风险。
二是技术风险。共享金融的实现主要依靠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因此也面临着一定的技术风险。一是计算机应用的风险,任意计算机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或应用软件的崩溃都会成为风险因子;二是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防火墙漏洞、遭受病毒或者黑客攻击都将可能导致信息泄露、指令错误,甚至账户被盗、资金不翼而飞,从而给平台带来无法估计的风险。因此,必须提升共享金融的参与主体的技术要求,增加技术风险防范能力。
三是平台风险。包含平台规范性风险、平台的道德风险和平台恶意竞争导致的风险。平台规范性风险即“真平台”和“假平台”的问题。自P2P兴起以来,网络非法集资和庞氏骗局问题频发,这实际是借助平台的幌子进行非法活动。平台还应严格规范平台资金流向,履行不建资金池,不违规托管,不自行担保等规范化运营。平台道德风险是由于平台有大量交易者信息、交易内容信息等,在信息披露机制和市场约束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易出现道德风险,出现不规范融资、隐瞒商品风险、延迟信息披露等行为。此外,平台运营初期为争夺市场份额,会出现过度补贴、过度降低投融资门槛等恶性竞争行为,这些行为亦加剧平台风险。
四是网络传播风险。现代信息技术赋予互联网金融产品涉众范围广、风险传播速度快、传染性强等风险特征。例如基于网络平台的P2P理财产品,一旦出现金融风险,极容易产生极大的负面效应,甚至对金融稳定产生冲击。根据“二八定律”,20%的平台吸引了80%的顾客,这类平台规模大、涉众广、资金链长,一旦出现问题,风险将在较大范围内快速蔓延,且难以通过市场出清的方式解决。
完善金融监管的政策建议
第一,在监管基础方面应加强共享金融行业自律。首先,以自律公约及会员章程等方式达成行业共识,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其次,制定各类产品、技术和服务准则,完善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促进行业信息共享交流。还应完善行业纠纷协调与解决机制。
第二,在监管依据方面须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目前中国共享金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监管规定主要分布在民事基本法和金融类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行政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中。分布较为分散,缺乏可操作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制性较弱。健全监管法律法规重点在于:一是规范共享金融交易合法性,严惩“假平台”等骗局,避免金融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杜绝信息披露不完全、交易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等交易欺诈行为。三是保障信息安全,对平台信息严格监控,保护平台参与方隐私等敏感信息。四是行业反垄断,界定共享金融领域垄断标准,促进公平竞争。监管法律体系既要拥有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又要避免造成对金融创新的桎梏。政府应在不过度干预金融创新的前提下,构建更合理的监管制度、更完善的共享金融市场。
第三,在技术保障方面实施全面的技术监管。要从硬件基础、软件设施及人才建设等角度为共享金融提供完善的技术监管。在硬件方面,提升硬件设施性能,定期维护,同时建立灾备措施。在软件方面,建立完善防火墙、数据加密、灾备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治理和系统建设,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内容管理能力、平台管理能力和信息技术能力,建立网络安全事件的分级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还要配置高水平的计算机人才。
第四,监管核心应为规范化平台运营行为。共享金融创新模式集中表现在,互联网平台是交易的中心化媒介,因此对平台的监管是共享金融监管重中之重。一是提升平台门槛。信息系统平台、应用程序(App)等是实现共享金融的基础设施,可靠、安全、高效的软件开发技术是对平台的硬件技术要求,因而平台必须具备一定资金、技术和人才门槛。二是加强平台的规范性。平台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杜绝“非法集资”、庞氏骗局、信息欺诈等不当行为,不建资金池,不违规托管,不自行担保。三是规避平台道德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机制,保证信息透明公开,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四是加强平台信息安全,平台对收集处理和使用的信息进行保护是监管又一重点。
第五,在风险防范方面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完善的、多维度的风险预警机制能够更为有效地实施监管。首先,完善包含金融信贷信息、网购消费信息、公共诚信信息等在内的全面大数据征信体系,规范市场准入标准,发挥信息预警作用。其次,依据消费者年龄、受教育情况、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情况进行客户评估和分级管理,使客户投资行为与自身现状相匹配。再次,构建平台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跟踪平台流量、资金现状、交易状态,督促平台及时披露自身经营管理情况。最后,还要规避交易风险,警惕包含高频交易在内的不当行为。
(周炜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赵大伟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副秘书长。本文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