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完善消费金融监管,是未来监管层的重要工作之一。本文论述了消费金融的定义、发展背景和发展模式,对消费金融的监管进行了分析,并展望了消费金融的未来。文章认为,消费金融在我国有较大发展潜力,但消费金融风险突出,对于消费金融的监管也需要实时跟进。
消费金融的定义、发展背景及发展模式
消费金融,从广义上说,是指与消费相关的金融活动。在经济学中,消费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其可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生产消费是指生活劳动和生产资料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和消耗;个人消费是指人们将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需求的行为和过程。由此,从广义上讲,消费金融实际应包括生产性的消费金融和个人性的消费金融。但是,在现有的学术文献或实务探讨中,一般将消费金融的消费者限定在个人领域。因此,消费金融便有了其狭义上的定义,即指金融机构为满足居民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本文对消费金融的探讨也主要是从其狭义的定义上展开。早期的消费金融主要由商业银行提供,以信贷业务为主,包括助学贷款、住房贷款、装修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汽车贷款以及旅游贷款等等。我国的消费金融公司所涉及的业务则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等,不涉及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此外,消费金融的业务还涉及支付、储蓄、理财、信贷以及风险管理等金融服务。总之,消费金融涵盖了与个人消费活动相关的各种金融服务。
近年来,我国消费金融服务增长迅速,其发展是与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密切相关的。根据经济学原理,投资、出口、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我国的经济增长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是靠投资和出口拉动,消费占比相对较低。在发达国家,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70%到80%,而我国在2011年时的居民消费比重仅占到35%。为了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提升个人消费的增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开始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以为个人消费提供相关的贷款服务。目前,我国的消费金融已经形成了线上与线下并存的格局,并对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社会消费品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了44.7%,已经连续5年持续增长,预计未来仍有较大的增长空间。
目前来看,消费金融的发展模式可以根据服务主体划分为四类,分别是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电商平台以及分期购物平台。银行在运作消费金融方面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消费者向银行申请一定的信用额度,银行根据消费者的个人信用状况进行审核,消费者在额度内进行信用消费并按时还款;二是消费者直接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同样根据个人信用状况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消费金融公司则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向居民提供消费类贷款的金融服务机构。与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的标准更为宽松,产品更加多元,其定价和风险也相对更高。电商平台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开拓者,其发展方式是电商支付平台根据所掌握的个人信用数据向线上消费者提供一定的消费信用额度,消费者在线上平台消费时可直接使用额度并在一定期限内还款。目前,互联网消费金融提升了消费者的线上消费体验,同时也推动了消费类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展,从而在实体和金融两个层面助力了经济增长。分期购物平台是一种允许消费者在购物平台上分期付款的经营模式。相关的金融服务机构一边与电商平台对接,另一边与具有投资理财需求的人对接。消费者在电商平台消费后,其分期付款合约被打包成理财产品让投资者购买。以上四种发展模式在时间上是先后出现的,体现了消费金融从线下发展到线上,从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到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过程。
消费金融的监管
2017年7月,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了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的金融工作原则。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将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放在了突出位置。毋庸置疑,消费金融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结构以及提升居民消费水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无论是消费者还是金融机构,都面临潜在的风险损失,更有甚者还会引起较大的社会效应,这些都需要从监管层面加以规范。
目前,消费金融领域的风险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过度授信风险。由于消费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金融机构在控制消费金融风险方面尚存不足。目前,消费金融机构多使用自己开发的信用数据库或与第三方征信平台进行合作以获取消费者的信用信息,这些信用数据虽然采用了金融科技中的大数据技术,但是在获取数据源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使得消费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授信仍存在一些短板。而且,由于各机构间尚没有建立起统一的数据共享机制,形成了“信息孤岛”。因此,多头借贷、信用违约的现象时有发生。此外,由于可授信客户是稀缺资源,消费金融机构出于竞争压力,也会为了维护客户资源而进行过度授信。
二是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随着大数据技术应用于征信领域,消费金融机构也获得了大量有关消费者信用的信息。这些信息的来源颇为广泛,涉及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既包括线下的交易信息以及公共记录信息,也包括线上的有关消费、旅游、阅读、娱乐等方面的信息,一些甚至涉及个人生活中的敏感资料。这些资料的存储、使用等都需要统一进行规范。目前,有关个人隐私信息泄露的现象时有发生,电话诈骗、电话广告、网络犯罪等均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由此,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须引起监管部门的足够重视。
三是资金流向其他领域风险。我们日常探讨的消费贷是指除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以外的场景消费行为,包括教育、医疗、旅游等等。但是,在消费金融发展的过程中,仍会不时出现短贷长用的行为,即部分消费贷款的资金流向股市和楼市等其他领域,存在较大金融风险。首先,消费贷的产品均有具体的应用场景,其产品设计在定价和风险控制上与其他领域的贷款用途有所不同,将消费贷资金用于其他领域属于违规挪用资金。其次,消费贷款需要短期内偿还,一旦流向楼市和股市等需要长期资金的领域,短期偿还的压力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引起宏观层面的金融风险。再次,资金流向其他领域会反过来挤占消费贷的原有资金,提高了真正需要消费贷款群体的资金成本,与普惠金融的理念相违背。因此,相关部门对于消费贷款的用途需要持续监测,加强监管。基于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风险,有关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相关的金融监管:
完善审慎监管,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金融监管涉及三个主要目标,一是宏观层面的稳定,二是金融机构的安全,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金融方面的监管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的安全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分别体现为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首先,不同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协调以进一步规范消费金融机构的经营,统一制定监管标准和监管规范。其次,监管部门须对消费金融机构实施审批、过程和事后报备的全过程监管,以监测资金流向,维护金融稳定。再次,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保护,普及金融知识,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倡导合理适当的消费习惯。
整合信息资源,运用大数据等监管科技提升监管能力。目前,金融机构的数据信息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共享机制,信息孤岛和数据寡头仍是潜在的问题。监管部门首先需要利用适当的外部监督制度,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信息共享,尤其是征信数据的共享是完善消费金融授信的必然要求,也是未来监管的发展方向。其次,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利用大数据等金融科技技术完善金融监管。金融科技正深刻改变金融业的发展模式,监管部门只有掌握必要的监管科技才能跟上金融科技的发展,并为其建立制度保障。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促进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目前,我国在消费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一些缺失。有关部门应该从两个方面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一是修改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中不适应消费金融健康发展的法律条款,这些法律包括《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等;二是加快制定专门规范消费金融行为的法律法规,如《信用法》《消费信贷法》等等。监管部门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规范消费金融机构的持牌经营,保护个人信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消费金融在目前发展迅速,但仍存在过度授信等些许问题。从法律法规等制度层面加强和完善消费金融监管,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是未来监管层的重要工作。
消费金融展望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创新报告》显示,2016年我国的消费金融贷款余额已达到5.3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此数据将达到12万亿元,未来的发展空间仍然较大。随着我国消费的进一步升级以及金融科技的发展,未来消费金融将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消费主体方面的变化,即消费金融的用户将更加年轻化、普惠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线上消费已成为当下年轻人的主要消费方式,随之而来的是消费金融线上服务的普及。年轻用户对互联网较为熟悉,也易于接受信用消费的消费理念。根据大数据服务商集奥聚合(简称GEO)的数据显示,在目前的消费金融的主要用户群中,25岁至34岁的用户偏多,而且有进一步年轻化的趋势。此外,普惠金融已成为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我国就明确提出要发展普惠金融。消费金融的群体中,有一部分是中低收入人群,一些消费金融机构正在针对此部分群体提供衣、食、住、行以及娱乐等方面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当然,消费群体的年轻化和普惠化也会带来过度授信以及非理性消费等行为,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以及监管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倡导理性消费。
二是消费用途的场景化,即消费主体在借款时均对应了具体的生活应用场景。消费金融的场景化来源于用户需求的差异化。每个消费者在使用消费金融服务时,均有其自身的需求,譬如学生群会有学业和娱乐方面的消费需求,女性群体则会有医疗美容方面的消费需求等等。消费金融机构根据用户的性别、年龄等特征,可以判断用户可能存在的消费需求,并进行精准营销,可以更好地提升用户的消费体验,并降低营销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此外,需求的场景化也会使得消费金融机构提升其风险控制。消费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不同的场景制定不同利率和风险的金融产品,有效监控资金流向,并根据具体的消费场景不断调整其风控数据,从而达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三是消费金融的科技化,即金融科技将渗透到消费金融的各个层面。金融科技的发展对消费金融的助力作用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消费金融的覆盖面,打破地区和收入阶层的限制,使服务下沉至三、四线城市和中低收入群体;二是改善消费金融的风险控制,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的使用使得征信数据更加丰富,审批流程更加便捷,风险控制流程也将更加有效。需要说明的是,扩大消费金融覆盖面和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也是相互促进的。消费金融覆盖面丰富了征信数据的来源,扩大了数据分析的维度;同时,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也将进一步扩大消费金融的覆盖面,增加授信的广度和深度。
四是消费金融监管能力的提升,具体表现为监管技术的优化、监管方式的创新以及监管制度的完善。监管技术的优化具体表现为监管部门利用金融科技来化解金融风险,例如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对消费金融进行实时监测,提早发现违规行为以及潜在的风险点,以为消费金融创新保驾护航;监管方式的创新体现在未来监管部门将会探索监管沙箱、创新加速器以及窗口指导等监管方式,并逐步进行试点;监管制度的完善则体现在未来各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在审慎监管、功能监管以及行为监管方面加强协作,消除监管真空,在制度层面提升监管效率和监管力度。
(唐洁珑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培养博士后,伍立杨就读于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商学院。本文编辑/丁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