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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贷款发展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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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 hang yuxindai

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各国都在努力改进针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解决融资难的问题,但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本文从微观视角出发,通过产品这个切入点,提出大力发展信用贷款来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资金和发展问题,改进银行机构金融服务。这或许是一条值得探讨的路径。

近十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务院多次召开常务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工信部等相关部委下发过多份文件、制定过多项政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服务“六项机制”建设、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和普惠金融事业部等,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推动解决融资难问题。但小微企业对信贷服务的获得率和满足感一直难以得到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小微企业不能为贷款提供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如果银行机构改变信贷制度安排,大力推行信用贷款,相信会有更多的小微企业得到银行的融资服务,甚至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贷款“两难”问题。

中国信用贷款发展的现状不容乐观

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其因无须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信誉即可获得贷款而广受客户企业的欢迎。但由于种种原因,信用贷款在我国的发展并不令人满意,其发展特点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是开展比较早,但发展比较慢。中国信用贷款开展得比较早,在改革开放前还成为中国银行的主要放款方式。但此后随着银行业的市场化、商业化改革,银行更加重视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信用贷款发放得越来越少,而保证贷款,尤其是抵、质押贷款比例越来越高。相应的抵押登记制度也更加完善,进一步推动了抵押和质押贷款的发展。据笔者抽样对江苏、河北、宁夏、湖北等省的部分银行机构调查,信用贷款在整个贷款占10%左右,比例很低。2013年初,安徽银监局曾对省内银行机构做过抽样调查,信用贷款比例也仅为19.83%。2013年7月,时任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介绍,截至2012年末,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占全部小微企业贷款的比例达到46.68%。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同期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的 28.6%,因此可以推算出,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加起来才占到13.35%。由此可见,中国信用贷款发展得比较慢。

二是地区和行际间差别大,发展不平衡。首先是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信用贷款发展快,且金额多,而欠发达地区信用贷款发展缓慢,金额也少。其次是行际间发展不平衡。中国银行机构对待信用贷款的看法不尽相同,风险把控能力有不同,从整体而言,以城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以及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更加重视信用贷款。从规模来看,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由于产品功能强大,发放的信用贷款金额较大,总体规模也就更大,而中小银行则单笔金额较小,而笔数较多。以农商银行为代表的农村中小银行主要面向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从个体而言,目前,国内信用贷款发放量比较大,而且做得比较成功的银行有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苏州银行、石嘴山银行、邯郸银行,以及浙江台州的几家城商行等。

三是线上贷款异军突起,线下进展缓慢。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大数据的应用,中国出现了一种全新的信用贷款形式——网络线上贷款。该贷款从申请、审验、发放和偿还等流程全通过网络在线上完成,门槛低、速度快、没有抵押担保而受到小微客户的极大欢迎,它一出现即发展迅速,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截至2016年11月底,在不到10年时间里,网贷平台总数已达2534家,累计成交量为31845.2亿元,贷款余额8079.08亿元。而截至2017年6月末,网贷余额则突破1万亿元。众多的银行机构也纷纷跻身线上贷款这块“金融蓝海”,如重庆银行、江苏银行、包商银行等,并成立了专门的互联网银行、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等。但与快速发展的线上贷款相比,传统的线下信用贷款发展仍较为缓慢,贷款规模占比不高,难有突破性的增长。

四是个人信用贷款发展迅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没有跟上。目前,个人信用贷款要远超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特别是线上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发展更为迅猛,占到整个线上贷款的80%以上。不仅有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大量非持牌的民间消费金融企业在从事消费金融业务,很多银行机构也涉足这块庞大的“消费金融蛋糕”,如南京银行的“你好e贷”、苏州银行的“市民贷”、金湖农商行的“社保贷”、江苏长江银行的“工薪贷”等。在热闹的个人消费信用贷款背后,面向小微企业的线上信用贷款却没有跟上、发展不快。有的银行虽然也推出了基于征信、工商、税务以及结算账户资金交易等大数据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产品,如工行的“税银通”、交行的“税融通”、民生银行的“小微流水贷”、江苏银行的“税e融”等,但这更多的还是一种获客的渠道,并没有真正实现像线上消费信贷那样全部在网上完成,很多情况下还要在线下进行贷前调查,与传统的信贷模式相比并没有多大的改进。

当前影响信用贷款发展的原因分析

第一,风险比较大,银行机构不敢主推信用贷款。小微企业创立有着较大的随机性,门槛也不高,市场竞争比较激烈,而且大部分是家族式的经营,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不够健全,整体风险比较高。加之受信用环境的影响,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的潜在风险更高。一旦发生风险、出现不良,由于没有抵押担保物,往往使银行处置起来缺少“抓手”,即使司法判决银行胜诉,财产执行也困难重重。如果业主跑路,银行更是束手无策。因此一些风险管理技术和能力较为薄弱的银行机构一般不敢轻易涉足纯信用贷款,更不会把它作为主打产品来推。

第二,产品设计不当,影响了信用贷款应有的作用。与其他行业产品不同的是,银行的金融产品没有普通商品的属性,而更多的是一种服务属性,它包含金额、期限、流程、利率,以及准入门槛、适用对象,担保抵押和还款方式等多种内容。但从现有银行信用贷款来看,其产品设计还是存在一定问题,信用贷款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一是门槛偏高,难以惠及更多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虽然不需要抵押担保,但其他的门槛却保留并且有所提高,比如除了“有业、有责、有信”的基本要求外,还包括了要有较长的实际经营年限、要有当地房产或户籍,要在贷款行开立基本账户,要规定相应的货款回笼率,以及在他行贷款不能超过几家等等。二是贷款金额偏小。大多数银行面向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金额都较小,一般在10万~200万元以内,但以50万~60万元居多。虽然有的机构设定了最高限额1000万元,甚至3000万元,但在实践操作中还融合了保证,甚至抵押等其他担保方式,并非纯信用贷款。而且,面对的客户对象也不全是小微企业,有些面向的客户是在新三板已挂牌或拟挂牌的企业。三是期限偏短。多数银行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期限一般在半年以内,很少达到一年。这与企业生产周期或资金回笼周期不一定匹配,难以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甚至有可能因此造成还款困难,导致风险。四是考核偏严。一些银行对待风险过于谨慎或者害怕,要求下辖机构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1%以下,否则要追责和赔偿。在此情况下,一些机构和客户经理对信用贷款就缺少热心和耐心,对即使优质的小微企业也要求按抵押贷款来做。

第三,监管导向不甚合理,没有形成信用贷款良好环境。虽然国家大力倡导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出台很多政策推动银行机构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但目前在中国,不论金融法律法规,还是银行的内部业务管理制度,都重视抵押担保在风险防范和缓释中的作用。例如2015年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36条就明确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在其他政策性文件上,也多突出加强信贷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性,很少倡导发放信用贷款。在风险权重的设置和风险资本的计提上,因抵质押和担保债权适用“较低风险权重”而倒逼银行机构减少信用贷款的发放。同时,信用贷款也较其他担保贷款占用了更多的经济资本,制约了银行机构信用贷款业务规模的增长。

第四,企业信用数据不足,使银行难以对企业进行准确判断。银行对企业的支持关键是要对其过去和现在的信用状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包括其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有长期赊欠甚至恶意拖欠的行为,甚至与交易对手的交易情况都能查询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分析判断其是否可以贷,以及今后偿贷的意愿如何。但在目前,要做到这点显然不容易。主要是由于现有的企业信用数据不足。浏览一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除了能查到一些基本的工商登记信息、纳税信息、涉诉信息和贷款信息外,其它有关经营方面的如商业往来、交易信息和资金赊欠等信用数据无法查到或很难查到。很多时候还得靠银行人员上门实地调查,既降低了效率,又由于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使银行很难对企业的信用进行准确判断。正因为如此,银行对企业的信用贷款显得很谨慎,实践操作中大多选择抵押担保贷款的方式。就是专注线上贷款、拥有海量数据的微众银行也目前也仅以个人信用贷款为主,面向小微企业的“微业贷”才开始试点,尚未铺开。

大力发展信用贷款的对策研究

首先,应提高对信用贷款的认识,提升信用贷款的战略地位。信用贷款虽然是银行的一个贷款产品,但它的作用完全超出简单一个产品的作用,比建立小微金融服务“六项机制”、成立小微专营机构等都更重要,甚至超出金融的作用范畴,国家要把发展信用贷款提升到攸关小微企业和实体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来抓,因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是能很好地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贷款“两难”问题。以往小微企业缺少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导致贷不到款,而银行有款也难贷出去。如果银行在把控风险的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大力推广信用贷款,这个问题将能迎刃而解,实现双赢。二是能有效降低银企借贷成本。与融资难相对应的是融资贵,这个“贵”就贵在抵押担保的中介收费和时间成本上,使一些小微企业等不起、拖不起、耗不起和借不起。信用贷款则省去抵押担保的相关登记手续和中介费用,时间得到节约,提高了双方的效率,对银企借贷双方来说都降低了成本。三是能大力促进社会信用建设。银行通过给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让企业感到信用的重要,从而在自身经营中更加珍惜和维护信用。当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越来越多、享受到信用贷款的企业越来越多、信用越来越得到珍惜和维护,信用就会在全社会得到认同、维护和培育,从而在全社会树立良好的信用价值观,有力促进社会信用的建设。

其次,要创新信贷思维,改进信用贷款做法。不少的银行仍迷恋抵押物,总认为有了抵押物风险就大不到哪里去,从而忽视客户企业的第一还款来源和偿还意愿。一旦客户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偿还不了或有意逃废债务时,即使有了抵押物也会面临诉讼、处置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还可能面临抵押物贬损、灭失和法律纠纷的可能,不能保证足额的偿还。因此,银行机构要创新信贷思维,端正信用贷款的认识、改进信用贷款的做法。

一是在思想观念上破除抵押物的“崇拜”。担保抵押只是一种风险的缓释工具,并不能完全依赖它来保证贷款的绝对安全。银行作为信用中介机构,经营的就是信用,不仅自身讲信用,更要着力培育信用观念,通过经营将银行的信用转化为企业的信用,尽最大努力地发挥信用在经济交易和生活中的价值。发放信用贷款理应是银行的本源业务。银行在对小微企业进行授信调查时要着力挖掘小微企业在抵押物之外的核心价值和未来价值,要考察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真实还款能力,而不是把是否有抵押担保作为是否支持的主要条件和准入门槛。

二是要提升风险分析与管控的能力。小微企业的高风险完全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和手段实现事前防范或事后处置。如浙江泰隆银行的“三品三表”就是一个很好的事前防范风险方法。即使当时未能发现风险或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风险,也可通过加大贷后管理频率和力度能及时发现,防止由风险变为损失。事实上,一些银行的信用贷款不良率是很低的,如苏州银行2016年末的信用贷款不良率仅为0.43%,石嘴山银行和邯郸银行不良率更低至0.1%和0.01%。

三是要完善产品设计,从客户企业真实需求和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合理设定准入门槛、适用对象、金额、期限、流程和利率等。比如对基本户开在本行、账上资金流水较大、信誉较好的客户企业,就可在金额、期限、流程和利率上适当放开;对首次申请信用贷款的客户,要全面分析其经营状况、未来价值、第一还款来源和真实还款能力,并通过加强贷后检查来防范风险。

再次,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库,为信用贷款发放提供有力支撑。一是要整合和建立全国统一和权威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使银行等机构能方便地获得企业信用信息。目前,工商总局、商务部等部门都建立了全国性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和法院、税务等部门也建立了各自的借贷、涉诉和纳税的信用系统。但这些信用信息较为分散,有的内容不全、记录空白,没有形成合力,银行要多头查询,较为不便。如将分散在各部门的信用信息集中在一个大型平台上(如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建立的“信用中国”网站),将能极大地发挥它的价值效用。

二是要丰富企业信用信息内容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对一个信用信息平台来说,内容是王道,而信息的“新鲜”则是生命。信用信息平台要不断地丰富其内容,尽可能多地将有关部门和社会信用信息集中起来,将政府监管信息、行业评价信息、银行信贷信息、企业运营信息、市场反馈信息、媒体评价信息,以及与经营有关的商业往来、交易信息、民间借贷和资金赊欠等鲜活的信息及时收录进来,打造出集权威性、综合性和及时性为一体的大型信用信息平台。

三是要线上线下有机联动。要更好地发挥平台的作用,还有赖于“线下”的配套措施,抓好执行和落实,真正做到惩戒失信,褒扬诚信。比如,法院对失信的被执行人不能仅仅将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就完事,还要对其本人进行强制执行。同时,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政府和社会也要对其予以褒奖,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信用价值观。当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得以完善,当社会信用体系建立起来,银行机构就会乐意发放信用贷款。

最后,还要加强监管引导,鼓励更多银行机构发放信用贷款。要使银行机构真正重视和乐于发放信用贷款,合理地监管引导,甚至施予一定的“压力”必不可少。比如,由央行、银监会,甚至国务院出台相关政策时,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的指导性意见;制订银行业发展规划时,加强信用贷款在信贷投放中的比例管理;监管时,适当提高信用贷款的监管容忍度,并实施有差别的监管评价,引导银行机构更新经营理念、破除担保至上的信贷观念,并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贷款做出成绩的银行,要在市场准入、产品开发、业务创新等方面予以鼓励和支持,政府也要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银行同业好的信用贷款产品,要予以总结推广;对出现逃废银行信用贷款债务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同时,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总结信用贷款经验教训、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并协调相关部门营造信用贷款发放的良好环境。在《商业银行法》第36条中,也对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留了一个口子,该条第二款明文指出:“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为商业银行发放信用贷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朱惠健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党组书记、董事长,黄金木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发展研究室主任、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本文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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