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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地方实践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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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金融评论》一行在2017年8—9月期间调研了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五省区绿色金融试验区,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与当地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企业人士进行交流,在此基础上对各地绿色金融发展的实践和难点进行梳理,并提出相关建议,为绿色金融的规划和布局提供参考。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对支持绿色产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绿色金融的需求不断扩大。自国务院6月14日决定在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五省区选择部分地方,建设各有侧重、各具特色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以来,各地开始积极探索绿色金融的发展路径。

绿色金融的发展历程

关于绿色金融的概念,在学术界并没有形成共识。在中国,绿色金融的内涵和外延也随着经济发展阶段而不断变化。过去,绿色金融的概念相对较窄,主要是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鼓励节能环保类企业,以及三农产业。随着资源约束、环境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日益严峻,发展绿色金融不仅是顺应国际的趋势,也是中国经济结构调整转型的内生化需求。

政策方面,绿色金融的前身是生态文明。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健全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激励、引导各类主体积极投身生态文明建设。一些省区也开始筹备申请建设绿色金融创新试验区。浙江省早在2014年就选取衢州市开展绿色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并在2015年向国务院申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的方案。贵州省从2013年开始,在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期间连续举办了五届绿色金融分论坛,为贵州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提供了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指导,并于2016年4月报送了方案。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标志着绿色金融上升至国家战略层面。在《指导意见》中,绿色金融被定义成“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

2016年9月,中国将绿色金融纳入G20议题,并推动建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研究如何推动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绿色金融,在绿色金融的国际合作方面迈出了重要的步伐。

2017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江西、广东、贵州、新疆五省区的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地方试点的正式启动,为我国绿色金融的全面推广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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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的各地实践

从五省区公布的试点方案来看,具有一些共性。在基本原则上,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在顶层设计上,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发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上,鼓励绿色信贷投放、拓宽绿色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发展绿色基金、推动绿色保险创新、夯实绿色金融基础设施;在目标设定上,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绿色金融服务体系,并对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的规模提出了明确的目标。

另一方面,五省区结合自身的资源禀赋、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正在制定差异化的实施细则,建立绿色项目库,优化实施路径。

浙江省在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上先行一步,在绿色金融领域积累了一些先行先试的经验。湖州是“两山理论”的发源地,当地积极探索建立绿色金融专业机制,成立绿色金融事业部和绿色支行。例如,安吉农商银行以打造“绿色普惠银行”为目标,在全国地方性小法人金融机构中率先成立首家绿色金融事业部;湖州银行率先成立了全国城商行体系中首家绿色小微专营支行。衢州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政府监管、财政扶持、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生猪保险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推动了绿色保险创新发展。

江西省绿色资源丰富,绿色生态是最大财富、最大优势、最大品牌。发展绿色金融有三个着力点:一是通过挖掘秀美生态的资本化、市场化价值,走一条绿色金融支持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生态旅游、生物医药等低碳产业的发展道路;二是正视经济社会欠发达的革命老区省情,走一条绿色金融与金融精准扶贫协调发展的道路;三是对接赣江新区产业发展规划,走一条新经济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的道路。

广东省产业完善、金融基础好,在发展绿色金融市场方面有先发优势,将重点探索排污权、水权、用能权等环境权益交易以及审慎稳妥推进碳金融产品的创新。广州花都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已率先出台细则,设立绿色发展专项资金,建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对于绿色金融机构、绿色企业、绿色金融人才将给予重金奖励。

贵州省结合“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以绿色金融创新推动绿色产业快速发展为主线,支持大数据、大生态、大旅游等绿色产业健康发展。贵安新区围绕高端化、绿色化、集约化产业布局,用绿色金融的思维和方法,引领绿色产业到此聚集,形成绿色产业的生态系统,实现绿色社会资本的结构性改变。

新疆将绿色金融的理念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和投资,坚持“一个核心、两轮驱动、三大布局”的路径,将绿色低碳技术作为经济绿色化改造的核心,实施改造传统产业和培育新兴绿色技术产业两大战略,依托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三大布局,作为经济绿色化改造的主要载体。

绿色金融发展的难点与挑战

绿色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调研中,各级政府、人行、金融机构、企业也反映了一些共同的困难和挑战。

(一)绿色金融相关标准界定模糊

目前各方在绿色金融的界定、绿色项目认定机制等方面仍存在困惑。尽管《指导意见》对绿色金融做了定义,但概念过于宽泛,导致各方难以清晰、准确地界定哪些投融资活动属于绿色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具体来看,在绿色信贷领域,银监会虽然制定了《绿色信贷指引》,但据一些农商行反映,在对绿色信贷的投放上,还不能有效甄别信贷对象的环境效益,自身在环境压力测试方面也没有现成可用的技术,对绿色信贷的风险把控还需要不断积累经验。

在绿色债券领域,则缺乏统一的标准。目前有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具体操作中,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绿色金融债主要依据《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而在交易所发行的绿色公司债、企业债则主要依据《绿色债券发行指引》。

(二)绿色项目融资成本居高不下

绿色项目的投资回收期较长、收益率较低,因此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绿色产业领域尤为突出。以绿色债券为例,由于需要专业鉴定、独立认证、将额外增加发行人的成本。要降低融资成本,需要从供给端进行改革和创新,比如,设立相关的财政贴息、税收优惠,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息,为绿色债券的审批设立“绿色通道”等。

(三)地方财政支持乏力

绿色发展融资需求缺口巨大,而从政策层面看,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目前除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尚未出台实质性的激励措施。一些试验区所在地政府的财政实力较为薄弱,发展财政杠杆作用的空间有限,难以拨付大规模资金鼓励绿色金融发展。

(四)绿色金融基础设施亟待优化

在信息披露方面,企业的环保信息尚未实现大规模的共享,企业绿色信用评价体系缺失,金融机构获取企业环保信息的渠道较窄,“信息盲区”的存在给金融机构绿色项目的认定带来困难甚至导致其做出错误判断。

在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方面,尽管一些省份已建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所,但交易并不活跃,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也不强。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区域性市场发展不平衡、环境权益分配方式不统一等问题。在这方面,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引导和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建设,为绿色金融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建议

第一,建立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目前,人民银行、银监会、发改委关于绿色金融的各项标准体系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应将现行标准进一步整合细化,不仅需要对绿色项目进行界定,而且要对项目的绿色程度(深绿、中绿、浅绿)进行区分。在绿色债券领域,加强部门间协调,建立和完善我国统一的绿色债券界定标准,明确发行绿色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和监管安排等。

第二,建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及社会投资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些“两高一剩”企业存在虚报、瞒报现象,增加了金融机构评估企业的成本和风险,使得资本不能有效地配置到绿色产业中去。政府部门须建立绿色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评级、环境违法违规等各类信息,通过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价等制度,促进各主体之间实现信息共享,降低绿色金融发展的信息成本及风险。

第三,以绿色产业为依托,使绿色金融有的放矢。就金融谈金融,是脱实向虚,发展绿色金融的关键在于发展绿色产业。各试验区应结合自身禀赋,大力发展绿色经济。政府部门通过制订绿色产业的发展规划,给予政策支持;设立绿色产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平台,通过制度设计和安排,加速推进绿色产业的发展。

新能源产业是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而在新能源资源丰富的新疆,却存在大量的弃风弃光现象,弃风、弃光率一度高达40%。由于风电、光电供应具有不稳定性,加之当地电网消纳能力有限,导致了极大的资源浪费。要解决这一难题,一方面,有赖于技术的进步,更加准确地预测天气情况和发电量;另一方面,则需要从政策层面出发,破除体制障碍,优化能源结构。

湖州市对于分布式光伏产业的各类扶持政策提供了一个参考样本。当地在2015年出台了《湖州市鼓励支持光伏应用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过优先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大电价补贴支持力度、同步建设电力接入系统等政策,鼓励支持光伏发电。由于建立个人“发电站”设备需要前期投入,湖州银行创新推出了“光能贷”产品,为个人安装屋顶光伏电站提供资金支持,推动了能源绿色节约发展。

由此可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不是一个单纯的金融问题,还涉及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资源价格改革、财税政策等多方面,需要财政、环保、产业等政策和相关法律的配套支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制定出能够有效激励绿色投融资的政策措施。

第四,严防“洗绿”“漂绿”风险。在各地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的过程中,也要防止一哄而上,甚至发生“漂绿”“洗绿”等行为,如虚报绿色项目,或以绿色项目的名义融资,实际资金却没投到绿色项目中去。为防范这一现象,应强化环境信息的披露要求,建立公共环境数据平台;加快建设第三方绿色认证和评级体系,积极培育第三方认证机构;完善相关法规,对“漂绿”“洗绿”行为给予处罚。

(张伟为清华大学副研究员、《清华金融评论》副主编,陈旸为《清华金融评论》内容总监。本文编辑/陈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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