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化现象和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2015年9月25日,中美两国元首发表联合声明,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计划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作为世界第一的碳排放大国,运行后的全国碳市场有望超过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碳交易市场。预计到2030年,我国二氧化碳现货市场规模将达到万亿人民币。
2017年7月举行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鼓励发展绿色金融”。其中,碳金融将成为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点领域。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不仅是服务国家战略、践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也是业务发展的“新蓝海”和转型升级的“助推器”。此外,绿色低碳已成为国际通行的项目投融资的新标准(比如“赤道原则”),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也有利于提升国际竞争力。
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及阶段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参与国际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发展阶段和参与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阶段。《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减排履约机制,其中CDM机制与我国碳减排直接相关。2002年,我国与荷兰政府签订内蒙古自治区辉腾锡勒风电场项目的碳减排量购买协议,拉开了我国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序幕。随着CDM项目的快速发展,我国成为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最大卖方和注册CDM项目最多的国家。但2012年后,随着《京都议定书》到期,国际CDM项目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加之全球经济危机愈演愈烈,自顾不暇的欧盟不再接受来自发展中国家的CDM项目。
在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同时,我国开始逐步探索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七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之后各试点碳市场陆续建立,碳市场运行和定价机制逐步完善,碳交易额快速增加。我国第八个碳交易试点—福建碳交易市场也于2016年12月顺利启动。截至2017年5月,各试点碳市场累计成交碳配额(CER)现货1.58亿吨,成交金额37.24亿元,累计成交CCER现货1.02亿吨,详见图1。区域性碳试点的快速有序发展为全国碳市场建设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虽然就目前相关工作进展来看,全国碳市场的启动预计会有所延迟,但从履行自主贡献承诺、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角度,未来1-2年内全国碳市场的全面建立和运行已是大势所趋。尤其是在特朗普政府退出《巴黎协定》后,我国继续遵守协议、建立全国碳市场的表态,也进一步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发展现状及问题
碳金融的实质在于通过市场化、金融化手段实现碳减排目标,其概念内涵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碳金融泛指与气候变化相关的金融制度安排和工具开发应用;本文中的碳金融是狭义概念,即围绕碳排放权交易、碳减排项目交易以及各种衍生品交易开展的金融活动,其中,碳金融制度和工具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各试点碳市场都在碳金融制度和碳金融工具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详见表1。借助碳金融工具,商业银行可以获得碳市场的第一手信息并参与碳交易,有利于提升碳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拓宽碳市场参与者的融资渠道,丰富市场参与者规避风险的方式。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商业银行也在不断探索开展碳金融相关业务。在我国参与CDM的碳交易初期阶段,2008年,农业银行在国内率先推出CDM顾问业务;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也是参与CDM项目较早的银行,兴业银行于2011年完成了国内首例碳资产抵押授信业务,浦发银行也在2012年完成了国内首单国际碳保理融资业务。随着国内碳试点市场的陆续启动,商业银行均积极参与试点市场的建设工作。多家商业银行与碳试点市场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其中,兴业银行与七家碳试点市场均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基本覆盖了全国碳交易试点。同时,各商业银行也不断加快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研发和创新。比如浦发银行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碳金融服务计划,配套金融产品覆盖国内碳交易和国际碳交易两大领域;兴业银行也推出了碳资产质押融资、碳金融客户资产专项管理、碳交易解决方案等多项产品与服务。
从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情况来看,商业银行在碳金融领域的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
一是信息与渠道优势。商业银行业务网络和渠道丰富,具有一定的信息与客户资源优势,有利于与国外同业和非银金融机构开展广泛的合作,提高碳金融项目的收益。以农业银行为例,2008年,农业银行以高于市场价格三倍的高价,促成山东金缘和世界粮食巨头邦吉集团间的生物质发电CDM项目合作,这与其的信息渠道优势以及与邦吉的合作基础密不可分。
二是风险控制优势。金融是经营风险的部门,商业银行在风险防控方面具有相对完备的基础和丰富的经验,而且其信息优势也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三是资金优势。碳金融项目具有前期投入高的特点,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广泛而且成本较低,可以为企业提供更“物美价廉”的融资支持。
四是公信度优势。目前,社会公众对碳金融的认知仍存在一定不足,但对商业银行了解更多且信任度较高。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相关业务,更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也有利于引导公众的绿色低碳消费和投资行为,提升公众对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而且商业银行与政府机构和非银金融机构的联系也较为密切,也便于开展合作。虽然我国商业银行在碳金融业务方面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尝试,但目前仍面临较多问题和挑战。
从商业银行自身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对于碳金融业务缺乏差异化授信和考核机制,经营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制约;碳金融业务尚未形成差异化的产品和服务体系,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总体呈现出种类少、规模小的特点;碳金融业务涉及环境、法律和管理等多个领域,需要熟悉碳交易规则和碳市场业务又精通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但目前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碳金融专业团队和人才储备;在全国碳市场发展初期,受制于体制机制不完善、市场环境不健全等因素,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面临市场、信用、操作、法律和政策等风险,需要建立匹配碳金融项目的风控模型和工具,以及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
从国内碳市场建设的角度来看,当前处于试点碳市场向全国碳市场转轨的关键阶段,全国碳市场的总体制度设计和细化实施方案还有待完善,碳市场环境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也就导致了市场流动性偏低、碳金融工具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此外,如何制定与国际规则接轨、符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规则与交易机制,如何实现全国碳市场与试点市场的有效衔接也是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从政策法规制定的角度来看,碳金融是一个政策属性特征较为明显的业务,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对于全国碳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但目前全国碳市场的发展还缺乏强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作为支撑。未来碳金融政策法规应重点在碳减排的认证准则、交易规则、监管制度、信用评级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规范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和义务约束机制。
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机会领域
围绕碳排放权交易、碳减排项目交易以及各种衍生品交易,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机会领域:
一是发展碳信贷。通过碳资产或碳配额质押融资、发行碳债券、成立碳基金等方式,商业银行可以为开展碳减排的企业和碳交易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支持。
二是参与碳交易。在全国碳市场的建设初期,商业银行可以参与碳交易平台的建设,为碳产品交易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如英国巴克莱银行参与了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碳交易平台的搭建。在全国碳市场的运营期,虽然目前相关政策尚不允许商业银行直接参与碳交易,但不排除未来商业银行获准参与相关业务的可能性。商业银行可以设立专项碳排放交易基金,充当碳配额做市商角色,通过买卖差价获取收益。
三是发展碳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发挥客户基础、渠道资源、信用中介等优势,大力开展碳中间业务,为企业提供碳减排和交易项目的咨询和财务顾问服务,帮助企业进行账户管理,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清算等服务。此外,结合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和交易能力的优势,为企业提供碳交易风险管理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及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比如美国银行、德意志银行等国外多家银行都开展了碳价格风险管理的服务,提供包含信用评估、保函、信用证以及担保等信用增级服务。
四是创新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可以设计开发与碳排放权以及节能环保指数挂钩的理财与基金产品;开发创新型碳金融衍生品,推进低碳指数开发创新和投资应用,为碳金融市场提供新型的投融资工具以及风险管理工具。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需要立足碳交易的制度框架和市场主体的真实需求,切不可盲目创新和过度创新。
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对策建议
为了促进碳金融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需要从明确发展战略、加强外部合作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明确碳金融发展战略。加强碳减排和碳交易相关政策研究,适时成立碳金融事业部门,牵头制定碳金融中长期发展战略,统一规划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及推广。短期来看,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业务网络以及在国际业务优势,加强与国外同业的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外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经验;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交易,熟悉国际碳市场交易规则,为未来全国碳市场启动以及与国际碳市场的接轨做好准备。中期来看,商业银行应加快打造碳金融专业团队,提升对碳金融业务的战略认知;积极参与国内碳市场建设,熟悉国内碳市场的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根据碳金融项目的特点,以及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建立客户分层体系,提高风险定价水平,开发相匹配的碳金融产品;建立碳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风险识别、监测、评估及防控能力建设。长期来看,立足人力资源、专业储备、业务经验等方面的前期积累,商业银行应加快碳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开发出真正贴合客户需求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打造长期稳定的业务收入来源和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业务的转型升级。
另一方面,加强碳金融外部合作。一是加强与政府机构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降低政策不确定性风险,准确把握政策方向;二是加强与科研机构的合作,重点在碳项目评估、风险分析方法、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可用性方面;三是加强与信托、券商、保险等非银机构的合作,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合作开发碳信托、碳资产管理(比如理财)、碳保险等碳金融产品;四是加强与第三方评级评估机构的沟通和合作,提高对碳减排企业和碳金融项目进行资质审核和资产评估的严谨性和可靠性;五是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尤其是与国际同业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碳市场以及国际碳金融体系建设。
(吴琦为九三学社中央人口资源环境专委会委员,温馨为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编辑/丁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