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贷联动业务中,银行和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将信贷投放和股权投资相结合,可以有效地改善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本文阐述了投贷联动的内涵与类型,介绍了国外的经验与中国目前实施投贷联动的进展,并认为商业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必须在战略定位、管理制度、人才队伍、风险隔离和控制、信息科技等方面夯实基础,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商业银行相关法律,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试点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实现投贷联动”。这是中央文件首次提出“投贷联动”的概念。投贷联动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科创企业的融资需求,助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
投贷联动的内涵和类型
投贷联动是指以银行的“信贷投放”与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服务方式。在投贷联动中,信贷投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完成,股权投资由具有投资功能的公司开展。根据开展投资的公司与银行的关系不同,可以将投贷联动分为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内部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本机构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的“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有“贷款+直投”“贷款+远期权益”“贷款+直投+远期权益”和其他联动形式。外部投贷联动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非本机构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外部投资公司利用非自有资金开展的“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融资模式,具体有“贷款+外部直投”“贷款+远期权益”“贷款+外部直投+远期权益”和其他联动形式。外部投贷联动模式使得企业信息更加透明,贷款和投资业务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均有所降低,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多样性融资需求。
相较于外部投贷联动,内部投贷联动的投资由银行子公司做出,具有更大的优势。首先,在银行层面可以确定投贷联动的战略方向、联动方式等,因此投和贷之间具有更好的协同作用,二者之间的沟通成本比较低,决策链条和决策效率相对比较高;其次,更加重要的是银行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通过并表核算,可以将科创企业高成长带来的股权收益并表进入银行财务报表,可以更好地实现银行服务科创企业收益-风险相匹配。
国外投贷联动的实践
西方发达国家比较重视对包括科创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通过多种方式,优化科创企业金融服务,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其中,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国监管和法律,创新不同的投贷联动业务模式来支持科创企业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银行与外部的风险投资(VC)、私募股权投资(PE)等机构开展合作,通过债权与股权的结构化安排,提供符合科创企业风险-收益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比如,美国硅谷银行充分利用外部投资机构在项目选择、客户识别等方面的能力,与美国排名前500的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合作,为接受过A轮(即首轮)或者A+轮投资的企业提供贷款,也就是传统上的跟贷业务。
二是银行内部联动。对于具备投行或投资牌照的银行,通过内部公司部门、资金部门、投行和子公司等进行股权投资,银行进行信贷投放,实现投贷联动。这种业务模式主要在欧洲、美国等允许银行开展股权投资业务的国家和地区开展。比如美国硅谷银行通过集团旗下的投资平台对企业行使期权、认股权或进行股权投资,获得额外投资收益,弥补科创企业信贷业务的高风险;德国银行业长期实行混业经营,是全能银行,可以从事包括非金融企业股权在内的投资业务,进而与银行信贷结合开展投贷联动。
三是设立政策性银行开展投贷联动。由国家出资设立政策性银行,该银行可以提供包括贷款、投资、管理咨询在内的多种服务,可以为科创企业提供投贷结合的金融服务。比如,法国政府于2012年出资设立了法国国家投资银行(BPI France),为创新企业提供全周期的金融服务,初期给创新企业提供国家补贴资金,然后给予资本支持,然后是优惠利率的贷款,然后是由BPI提供担保的其他银行贷款。
中国投贷联动的探索和实践
中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原则上中国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对企业开展股权投资,只有除少数经国家特批设立了投资功能子公司的银行外,绝大多数商业银行不能开展内部投贷联动业务,只能开展外部投贷联动业务,目前外部投贷联动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
一是“贷款+外部直投”。银行对合作名单范围内的外部投资公司拟投或已投的企业,在综合考虑投资公司投资管理能力和企业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的基础上,以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存货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附投资机构股权回购协议)、投资机构保证贷款等方式,向企业提供信贷融资,从而形成银行信贷投放与外部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联动。在该模式下,银行和外部投资公司可以共享客户资源,互荐客户,发挥各自的信息优势和专业优势,从而提高客户识别、项目选择、风险评价、贷后和投后管理能力。比如,投资公司可以发挥其对特定产业和技术的专业判断能力,对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成长性提高专业意见;银行可以通过企业账户资金流动监控投资资金和信贷资金的使用,防范道德风险等。
二是“贷款+远期权益”。银行在对客户提供贷款的同时,由借款人及其股东通过特定的约定和安排向银行赋予一项选择权,即在约定的一段时间内,银行可以指定投资机构以约定价格受让借款人约定数量的股权,或通过在增资扩股时获得以约定价格认购企业相应股权。投资机构可以通过行权或者转让远期权益获得收益,再由银行和投资机构按约定比例分享该收益。该模式的特点是企业融资以贷款为主,同时银行可以获得选择权,选择权不需要承担资金损失风险,预期收益永远大于等于零,银行可以通过选择权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这是抵补银行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
三是“贷款+直投+远期权益”。该模式是以上两种方式的结合,即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投放与外部投资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且持有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远期权益凭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的科创企业外部投贷联动。
2016 年4 月21 日,银监会、科技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为内部投贷联动也提供了政策依据。首批选择相关各类银行共10家,在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试点,允许试点银行设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与银行信贷投放相结合,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的资金支持。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贷款+子公司直投”。在该模式中,由银行旗下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对科创企业开展股权投资,由银行对该科创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一种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投贷联动模式。在该模式中,子公司会以风险投资的角度审视科创企业,因此对企业当前的资产规模、现金流、盈利状况等财务表现的要求比较低,而是更加看重企业的技术、商业模式的可行性以及产品未来市场空间等成长性因素。在此种投贷联动模式中,介入科创企业所处的成长周期相对比较早,能更好地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沿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比如,国家开发银行旗下已有国开科创投资公司,专司对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在投贷联动业务中,由国开科创对某家科创企业开展股权直接投资,国家开发银行对该科创企业开展信贷投放。
二是“贷款+远期权益”。在该模式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投放,与此同时,由本机构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持有科创企业的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远期权益凭证,约定投资子公司具有在未来一定时期、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以约定价格认购或购买标的企业一定数量股权的权利。在期末能够行权的情况下,银行的投资功能子公司可以通过开展直接投资或者转让远期权益,从而能够分享科创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实现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和收益相匹配。该模式的优点是,银行子公司不需要前期开展投资,对银行的资本消耗也比较低,面临的风险水平比较低,同时又能利用远期权益,锁定企业未来高成长带来的收益。但该模式的缺点是,进入的时间相对会稍晚,因为银行会首先以信贷的标准对企业和项目进行筛选,所以对企业的资产规模、经营状况、经营现金流等硬性的财务表现要求比较高。
三是“贷款+直投+远期权益”。该模式是以上两种方式的结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的直接投资且持有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远期权益凭证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的科创企业内部投贷联动。
投贷联动的意义与展望
第一,投贷联动模式可以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中小企业普遍具有信息透明度不够的问题,财务报表的真实性饱受质疑,信贷关系中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及由此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更加突出。比如事前信息不对称导致信贷机构对企业真实经营状况不了解,无法通过有效的评估做出信贷决策,只能基于中小企业的平均信用水平确定贷款门槛和利率,这迫使银行青睐的低风险客户退出信贷市场,只有高风险客户愿意申请贷款,提高了整体的信贷风险。由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信贷机构无法完全掌握贷款客户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贷款客户可能会有不利于信贷机构收回贷款本息的经营行为,也会增大信贷风险。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银行不愿为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在银行投贷联动业务中,无论是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的外部投贷联动,还是与银行子公司开展的内部投贷联动,银行可以通过投资机构,更多获取企业多方面的信息,从而缓解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第二,投贷联动模式可改善金融交易的风险-收益结构。中小企业普遍具有信息不透明、轻资产、高风险的特点,科技型中小企业更是还具有技术更新迭代快,以及技术前景、成果转化、市场需求不确定等问题,银行服务科创企业面临着较高的风险。但银行只能获得有限的利息收入,信贷服务风险与收益显得并不匹配。在投贷联动模式下,特别是内部投贷联动模式中,银行子公司通过持有科创企业股权或认股期权等可以分享科创企业高成长性带来的资本投资收益,从而提高银行服务科创企业的综合收益,改善了科创企业金融服务的风险-收益结构,对银行服务科创企业形成正向激励,从而推动银行服务边界下移,提高科创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并改善供给结构。
第三,投贷联动可动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根据Gartner咨询公司提出的“炒作周期”模型,一项新技术从产生到成熟并被市场广泛接受需要经历触发期、过热期、幻灭期、复苏期和生产力成熟期等五个阶段,科创企业在成长过程中也要经历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等不同阶段。在此过程中,技术研发和科创企业经营的不确定性是逐渐降低的,风险是逐渐下降的。根据金融交易的基本逻辑——收益要与风险和流动性相匹配,银行和投资机构因在科创企业不同阶段根据其所需要,提供风险、收益、流动性等结构不同的金融工具和融资渠道组合,比如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科技信贷、并购重组、IPO等不同的金融服务。投贷联动模式可组合提供全流程金融服务,动态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的融资需求。
第四,投贷联动模式也激励银行提供综合化、多样化服务。在内部投贷联动模式中,由于银行与科创企业有了股权连接,银行利益和科创企业的成长更加紧密,银行将更加关注企业的发展,因此银行在为科创企业提供全流程、综合化金融服务的同时,会更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客户资源、专业能力,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咨询、市场等方面的服务,包括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推荐投资者、协助完成股权融资、介绍业务合作伙伴、物色技术与管理人才、协助企业开拓市场、推进国际化等多方面增值服务,帮助科创企业更好地成长。
第五,在中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之际,投贷联动将促进银行转型发展。中国银行传统的业务模式中,客户类别主要是重资产客户,风险缓释方式主要依赖抵押担保,盈利模式依靠做大存贷款规模赚取利差收入。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动力、模式、结构均发生转变,银行业经营的外部环境也在发生变化。一方面钢铁、有色、煤炭、纺织等传统产业产能过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需求和融资结构发生变化,房地产行业的风险不断提高且受到严格调控,银行传统客户融资需求萎缩;另一方面由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金融脱媒、金融科技创新和直接融资稳步发展,银行的经营压力不断加大,盈利能力明显下降,风险水平上升。银行业必须发掘新的客户群体,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努力探寻转型发展之路。投贷联动业务模式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相结合,将投行业务和商行业务相结合,有利于促进银行转变传统的经营观念和经营战略,实现商业银行的转型发展。
由此可见,银行和投资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合作,将信贷投放和股权投资相结合,可以有效地改善科创企业的金融服务。但银行和投资公司在经营理念、经营文化,信贷投放和股权投资在项目选择、风险控制、后续管理上存在差异,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面临不小的挑战。因此,要确保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银行必须在战略定位、管理制度、人才队伍、风险隔离和控制、信息科技等方面夯实基础,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
(李育峰为中国银监会和中国社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本文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