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相关创新层出不穷。本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的态势及其背后的动力。并着重分析了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以及模式创新。最后提出完善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环境,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保险在法治框架内创新与发展的建议。
技术革命及其诱发的机制创新将继续促进保险业商业模式创新。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正在促进保险业的思维变革、商业变革与管理变革,促进商业模式创新。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
目前互联网与保险融合的趋势日趋明显,一方面,保险公司使用互联网工具或利用互联网公司来扩大销售,降低成本,进行分销系统的商业模式创新;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使用保险工具或利用保险公司来完善平台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加服务内容,提高自身的吸引力。同时,互联网公司和保险公司都在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优势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从而取得对于其他公司的风险定价优势。在上述力量的推动下,2011年伊始,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非常迅速。“十二五”期间,互联网保险增势强劲,助推整个行业发展, 2016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险保费规模达1133.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5倍。可见,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保险业重要的新兴销售渠道,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截至2015年底,已有110家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占全国保险公司总数量的74%,是2011年的4倍;开展互联网人身和财产险业务的公司分别为61和49家,2016年更有众多保险公司纷纷触网,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各险企新的掘金点。
同时,互联网保险的快速发展也推动新的资本不断进入互联网保险企业。近年来,资本十分青睐互联网保险企业,该领域的创业热情高涨。截至2016年7月,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超过200家,其中,2013年之前成立29家,2013、2014、2015和2016年分别成立7、25、52和100家。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动力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动力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互联网化程度快速提高,这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技术经济基础。随着网络安全性的加强,电子商务、社交网络、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中国经济社会生活的互联网化程度快速提高,网民规模、网民人均上网时间、网络购物量持续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网络零售总额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为例,2015年这一数值达到12.9%,分别较2013年和2014年提高4.9个和2.3个百分点,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已位居第一。人们经济社会生活的互联网化程度提高以及消费习惯的改变,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技术基础。
第二,互联网保险降低了保险市场的交易费用。互联网保险具有成本优势与规模优势,降低了保险市场的交易费用。对保险消费者而言,通过互联网,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搜索成本对不同公司的同类产品进行比较,增加了选择权。客户可以比较方便地完成续保、理赔等,节省了时间、精力、费用。对保险公司而言,互联网有助于提升保险业务流程的标准化与规范化。此外,相对于开设营业网点,保险运营成本也将大大降低。总之,互联网保险运用信息技术降低了单位交易费用,激发和提升了保险需求,推动了保险市场规模的扩大,这进一步促进了保险市场分工的深化和效率的提升,从而推动互联网保险的进一步创新。这就形成了互联网保险市场不断发展的良性循环,即“创新——市场交易与市场规模——分工——技术进步与创新——市场发展”。同时,互联网保险可以对数据流、信息流进行充分利用,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对客户保险需求的量身定做。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更多地由传统的B2C(Business to Consumer)向以客户为中心的C2B(Consumer to Business)转变,保险公司的销售模式、产品模式、运营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等都发生相应的变化。
第三,保险公司积极拓展互联网保险创新业务,带动了保险业上下游整个链条的资本投资。对财险公司而言,尽管绝大部分的互联网业务是通过自主网站实现的,但一直在大力开拓第三方营销渠道,其他渠道业务增速远快于公司官网。对寿险公司而言,渠道结构则以第三方平台为主,自建官网为辅。产寿险公司对第三方营销渠道的大力拓展,推动了越来越多的资本进入专业第三方保险平台领域。截至2016年6月,有61家人身保险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业务,其中53家公司都主要采取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合作的方式拓展业务,通过第三方渠道实现的规模保费占互联网总保费的比例高达96.1%。
第四,政策环境助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2014年以来,支持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优化。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意见》明确提出“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网络、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促进保险业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创新”。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制订“互联网+”行动计划,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随后,保监会制定出台《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保险业务健康发展。2016年4月,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14个部门印发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防范互联网保险领域的风险,规范市场发展环境。
互联网保险的创新
如上分析,除了较为成熟的技术基础与有利的政策环境外,我国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家精神的彰显及其带来的创新。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产品创新。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新兴技术,对传统产品的费率与保障内容进行优化设计;互联网保险以市场需求为切入点,在和互联网等其他行业跨界合作与深度融合中开发新产品,满足互联网生态带来的新的风险及其保险需求;开发高频化产品,提升客户黏性;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对其巨大的客户流量进行数据挖掘,共同开发场景化的保险产品。产品创新使得保险的销售服务模式由传统的“营销推动型”向“客户需求驱动型”转变,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场景化、定制化、个性化的产品。
第二,服务创新。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实现了从投保到理赔的全业务流程的电子化与远程化操作,使得保险公司的服务超越了时间与空间的局限。这不仅降低了消费者获取保险服务的成本,而且增强了保险服务的可得性与可及性,使得公司对消费者的诉求更具响应性,提升了消费者对保险的体验,从而有助于提升保险业的服务水平。
第三,模式创新。在创新的推动下,互联网保险领域涌现出多种业务模式。第一,保险公司自建的网销平台。保险公司基本都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可以直接提供在线产品销售以及部分差异化、针对性的增值服务。第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的第三方平台。目前越来越多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事互联网业务,根据定位的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保险综合商城、特定细分市场保险商城以及基于第三方平台搭售保险等类型。第三,互联网企业建立的第三方平台,包括电子商务领域的B2C企业与互联网门户资讯网站建立的第三方平台企业。第四,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易安财产、泰康在线和安心财产等,探索主要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服务。第五,网络互助。近年来,网络互助成为互联网保险企业的重要探索方向,提供了各种网络互助保障计划。业务模式的创新既促进了保险业的转型升级,又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
综上,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模式创新交错迭代,螺旋上升,共同推动保险市场自身的发展以及保险行业与其他行业的跨界融合。
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创新的环境
当然,目前互联网保险的创新才刚刚开始,也存在不少问题。首先,产品创新仍然有限,甚至有些所谓的产品创新有名无实。以人身保险为例,目前互联网保险的主体性产品形态为理财型产品(万能险和投连险),这有助于满足部分互联网用户的金融理财需求。但寿险产品应当以保障为基础和核心,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最重要的内含价值,储蓄、投资与财富管理不能脱离、超越和替代保障功能。因此,消费者有必要加强风险与保险意识,首先,以保险产品构建自身和家庭的经济保障体系。其次,个性化定价能力比较有限。理论上,互联网保险通过大数据,为个性化的定价提供了可能,但在实践中还需要做很多的探索。再次,保险公司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有的不够深入,在发挥各自优势等方面尚有待加强。最后,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如何利用移动互联网提升渠道管理和理赔等环节的效率,以及通过大数据技术进行更为有效的健康管理和慢性病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都是消费者的重要诉求。
为了解决互联网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拓展市场主体的自由,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保险的创新与发展。
第一,以开放包容的心态拓展市场主体自由。我国互联网保险仅在局部领域有所创新,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尚未形成稳定业态,需要一个宽松自由的发展环境。为此,要进一步消除抑制市场活力的行政审批。政府应该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近年来,我国保险产品采取事后备案制等制度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产品的创新,但其他方面的行政审批仍然较多,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保险业的创新发展,需进一步消除抑制市场自由的行政审批。同时,要去除各种侵蚀保险市场自由的管制,鼓励市场主体创新。为了维护市场主体竞争方式的多样性,要包容保险公司在各个维度的创新与探索。
第二,秉持法治精神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具有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开发不规范、信息安全有风险、创新型业务风险、反欺诈能力待提升等风险问题。目前互联网保险的风险状况总体可控,但部分风险隐患需要高度关注。因此,要通过有效的监管,积极防范互联网保险的风险。基于法治精神,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致力于增强市场的透明性。要完善互联网保险的信息披露规则,强化披露要求,提高市场透明度。法治精神还要求尽可能减少保险监管的自由裁量权。一般而言,创新往往会超越已有监管规则的适用范围,有可能会引致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鼓励有选择性地执法,这会造成市场主体的预期不稳定及带来权力寻租行为。因此,监管部门必须致力于制定、维护和恪守一般性的规则,以法治的精神维护市场自由。
(朱俊生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朱双双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本文编辑/丁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