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盛和泰
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挑战。保险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流程、全要素的保险保障,为其发展壮大保驾护航。本文探究了保险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和机制,并提出了政策建议。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骨干力量。近年来,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快速发展,在促进农业现代化方面发挥着积极的引领作用,同时在防范应对自然灾害、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方面面临新的挑战。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流程、全要素的保险保障,弥补融资信用短板、化解市场交易风险、管理农机设备风险以及完善人身保险保障,对于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风险挑战
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组织方式、要素投入和经营模式等方面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除传统的自然灾害风险之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需要面对以下新兴风险挑战: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性融资需求上升面临信用短板制约
资金短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主要制约因素。与小规模、分散性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相比,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设施化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但是,由于存在缺乏有效风险抵押物等信用短板,农业经营主体长期以来面临着贷款难的问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大额长期贷款需求难以通过传统银行渠道获得充足的支持。
农机化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技术装备风险上升
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装备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支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利用现代技术装备提升农业生产力的同时,也面临着技术装备使用所带来的风险。农机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但影响农业生产机械的正常使用,甚至可能导致经营过程被迫中断,还有可能带来高额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从而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造成高额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技术装备风险成为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新兴风险。
产业化促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加关注市场风险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关注自然灾害风险的同时,更加关注价值实现环节的市场风险。比如,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较小,农业生产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冲击,价格波动风险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收入影响较大。又如以销定产的订单农业在中国起步以来,长期处于高认可度和低履约率的矛盾之中,全国订单农业的履约率仅为20%左右,较高的违约风险成为制约订单农业发展的重要障碍等。
新型职业农民需要更高水平的人身风险保障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催生出新型职业农民群体,他们已经不是传统户籍和地域意义上的农民,在人身保障方面已经脱离传统农民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模式。目前农村地区低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亟待建立完善面向新型职业农民的、更高水平的人身保险保障体系。
保险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路径和机制
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可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移和化解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等,为其提供覆盖全流程、全要素的保险保障,为其发展壮大保驾护航。
发挥保险机构风险保障和资金优势,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发展能力
保险机构凭借自身的风险管理和资金优势,通过发展贷款保证保险、开展农业保单抵押贷款和开展支农专属资管产品等途径,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破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物的瓶颈,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能力,满足其生产和再生产的融资需求。
一是通过发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增信服务支持。通过引入保险机制搭建起金融机构愿意贷、经营主体贷得到、贷得起的贷款服务模式,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以合理的成本、简便的程序、快捷的流程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提升其贷款融资能力和效率。
二是通过发展农业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实现农业保险与贷款融资联动。开展大宗作物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投保农业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保单价值的一定比例申请保单质押贷款,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业风险保障的同时,满足其在土地流转、生资购买、农机购置、农业基建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三是通过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发起支农专属资管产品,打通保险资金直接通道对接农业生产的资金支持通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无担保、无抵押的资金支持。例如,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发起设立国内首支交易结构型支农专属资管产品,首批试点规模50亿元,引入合格助贷机构提供信贷技术和风险兜底,与银行合作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专项用于为农险客户提供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服务,实现了保险资金与农业生产的有效对接。
围绕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创新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价格波动风险能力
在农业产业化背景下,价格波动风险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近年来国内保险机构积极利用各类风险管理工具,创新推出以价格波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新型农业保险产品——农产品价格保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农产品价格保险之后,当农产品市场价格低于既定价格或约定价格时,保险机构对农产品价格波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保障农业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农产品价格保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对价格波动风险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为破解“谷贱伤农”农业经营困局提供了有效的解决之道。
围绕农产品销售环节经营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顺利完成价值实现
适应竞争市场化、消费生态化和销售在线化趋势,保险机构可以创新发展农产品订单履约保证保险、农产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和农产品电子商务保险等,切实保障农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促进农产品的顺利销售,分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销售环节的后顾之忧。
一是针对农产品订单违约风险,发展农产品订单履约保证保险,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后顾之忧。在农产品销售环节引入保险机制,发展农产品订单履约保证保险,由保险机构分担订单履约风险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保障供需双方经济利益的基础上促进订单履约,构筑农产品产销环节的有效衔接机制,促使其在稳定生产预期的基础上持续推进规模化经营。
二是针对食品安全事件频发风险,发展农产品食品安全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为高品质农产品提供品质“背书”的安全保障机制。推动建立以质量安全责任保险为支点的农产品安全治理体系,实现保险对农产品质量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流程覆盖,为农产品生产销售提供品质“增信”,为农产品生产、运输和消费提供全流程风险保障,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让消费者放心,让生产者安心。
三是针对农产品在线交易风险,创新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保险,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持续健康发展。随着智能手机等终端设备价格和网络接入成本的下降,农村互联网普及率持续快速提升,我国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2015年6月末已达30.1%。与此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乘势开展电子商务。围绕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开发线上订单取消保险、农产品运输保险和农产品网络交易安全保险等产品,并且植入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为农产品线上到线下(O2O)交易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风险保障,有利于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乘“互联网+”的东风快速发展壮大。
为农机设备等生产资料研发使用提供保险保障,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科技装备投入。
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生产的重要技术保障,促进先进农机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普及推广,保险机构大有可为。
在农机装备研发环节,针对研发活动高投入、高风险特征,引入科技保险机制为农机研发活动提供保险保障。如通过提供关键产品设备保险,为农机研发活动关键设备提供意外风险保障,及时提供足额损失补偿,确保关键设备及时修复,促进研发活动顺利推进;通过提供专利保险保障,降低农机研发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护成本,消除农机科技创新的顾虑,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在农机装备推广环节,通过开发首台(套)重大农业技术装备示范保险项目,分担首台套农机装备用户的后顾之忧,鼓励农机用户争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促进国产高端农机装备的产业化进程。
在农机装备使用环节,通过提供农机装备财产综合保险,提供覆盖农业机械、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以及第三责任人的财产和责任保险保障服务,确保农机损坏能够得到及时补偿和修理,确保农机伤人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和赔偿,确保农机事故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提升农机设备使用的风险管控水平。
创新人身保险产品,满足新型职业农民的养老健康保障需求
保险机构在经办基本医保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开发有针对性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为新型职业农民群体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更高水平的养老健康保险保障服务。面向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开发团体养老、团体健康和团体意外保险,以及集合年金计划,为其提高雇员/社员人身保障水平提供产品支持。面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群体,开发与新农保和新农合对接的补充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开发以家庭为投保单位的团体人身保险产品,使其能够以优惠的保费为家庭成员投保商业保险等。
促进保险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建议
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激发和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保险机构积极性,促进保险产品服务创新,扩大涉农保险覆盖范围,以保险机制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助推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
适应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趋势,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转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推动农业集约化经营的重要制度改革。随着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逐步分离,农村土地经营权正在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按照责任权利对等原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风险的直接承担者,也应是包括保费补贴在内的各项涉农财政补贴的直接受益者。适应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趋势,建议将涉农财政补贴特别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对象,从土地承包方转换为土地经营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利用保险机制开展风险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加大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将农产品价格保险等纳入保费补贴范围
随着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推进,以“低保费、低保障、保成本”的传统农业保险产品,已经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风险保障需求的新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关注价格波动风险和收入损失风险的风险偏好特征,推动农业保险从保成本向保产值、保价格、保收入升级。建议中央和地方财政在现有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险种目录基础上,将保障水平更强的产值保险、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等新型农业保险险种纳入财政补贴范畴。
推进农业补贴制度改革,调整“黄箱政策”、扩大“绿箱政策”,推动涉农补贴从直接补贴向保费补贴转换
农业保险补贴属于世贸规则允许的“绿箱”政策范畴,已成为各国政府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工具。在美国,农业支持政策绿箱化趋势不断强化,2014年新农业法案取消实施近18年、每年支出近50亿美元的农业直接补贴,转而通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和提高补贴额度来支持农业发展。在我国农产品价格补贴等“黄箱”政策支持空间已经非常有限的背景下,应当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甚至将“黄箱”政策范畴的部分直接补贴转化为保费补贴,充分利用“绿箱”政策持续加大农业保护支持力度。
以农产品价格补贴为例,建议以农产品价格保险代替农产品价格补贴政策,在保障农户经济利益的前提下,避免价格直接补贴可能导致的农产品价格扭曲。
以农机购置补贴为例,建议完善农机补贴政策,将部分农机购置补贴转换为农机保费补贴,建立享受购置补贴与投保农机保险联动机制,并以保费补贴方式鼓励农机购置主体投保农机保险,以保险机制分担农机使用风险,放大财政补贴保障效应,为农业机械化构筑持续有效的机制保障。
加大面向涉农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提升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能力
一是建立财政出资设立涉农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建立完善保险机构涉农保险业务风险分担机制。涉农保险具有高风险的特征,除了通过风险控制和再保险等途径分散风险之外,还需要财政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如设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涉农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保险机构建立多元化的风险分散机制,分担保险机构超额赔付责任,保障涉农保险业务持续开展。
二是实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优政策,鼓励保险机构加大涉农风险控制技术的研发和使用。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经营的风险管理需要,鼓励保险机构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农业风险监控体系,允许相关研发费用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税优政策,支持保险机构以“互联网+”提升农业风险管理能力。
三是以“营改增”为契机,对保险机构涉农保险业务实施零税率政策,以降低农户投保成本,扩大农险覆盖范围;同时,对与涉农保险业务相关的采购项目,允许保险机构抵扣进项税额,以降低涉农保险业务运营成本。
四是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享受团体投保优惠,允许其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支出税前列支,支持其利用商业保险提升养老健康保险保障水平。
(本文编辑/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