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托业作为中国金融体系中的独立业态,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共同构成中国金融业体系。从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看,目前中国信托业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信托公司。本文简要回顾了过去信托公司的定位调整,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未来发展态势做出分析。
中国信托业自1979年恢复发展以来,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历程。从业务性质及不同风险类型的角度来看,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79年至2000年,信托公司主要定位于银行体系之外的资金融通,目的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传统的金融体制之外,引入具有一定市场调节功能的新型因素,推动经济体制、金融体制的改革。第二个阶段是2001年至2006年,信托公司主要开展固有业务,纷纷投身实业,部分信托公司开始尝试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第三个阶段是2007年至今,信托公司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具体业务以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无论是单一信托还是集合信托,信托公司均主要将信托财产直接或间接投资运用于非公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信托公司的融资类信托达到6.96万亿元,占资金信托总规模的比例高达67.49%,实际可能更高。
过去30多年的发展,我们欣喜地看到,信托公司经历了两次质的变化,最终明确了“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要求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推动了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和回归本业,定位为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即,在未来一段时间,信托公司将定位为主营信托业务并提供专业资产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这一定位已无须再变,但欲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业务结构和模式,仍需要第三次质变。
中国信托业发展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信托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充当政府对外融资的窗口,为地方筹措银行计划体系之外的建设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和部门经济发展。而同时信托公司面临着的风险也主要是政策性风险。信托公司的恢复和发展处于经济体制剧烈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信托公司成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对外窗口和金融创新的试验田,其外部市场环境、法律环境、监管环境均不成熟,信托公司“摸着石头过河”,五次因宏观政策的调整而被清理整顿。因为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其资金投放难免与宏观政策发展偏移,并由此在宏观调控中受到纠偏和整顿,被人称为“坏孩子”。这个阶段,严格意义上来说,信托公司并未经营真正的信托业务。因为我国没有建立信托制度,信托公司即使想开展也无法实现。因这一时期的信托公司什么都做就是不做信托,故有人称其为“金融百货公司”。
第二阶段中,信托公司主要有以下三大特征:一是主要开展固有业务。这一时期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几乎没有投资限制,信托公司纷纷投身实业,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固有业务收入,少数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为零。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末,信托公司固有资产677.25亿元,固有业务收入占比高达95.26%。因为第二阶段信托公司没有延续第一阶段的发展模式,整体进行了彻底的转型,可以说这是信托公司在我国第一次发生了质的变化。因此摆脱了被整顿的怪圈,全行业不会也不可能再次被集体清理整顿。二是信托业务开始粉墨登场,部分信托公司在尝试开展信托业务。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颁布实施,使信托制度在我国得到正式的确立,帮助信托公司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6年末,信托公司信托资产规模为3617.04亿元。三是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关联交易风险。因为对信托业务的关联交易限制不严,导致部分信托公司股东和高管利用信托公司作为融资平台,通过向关联方贷款、收购关联方资产或以关联方财产及财产权发行信托计划等多种花样,为自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融通资金,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损害投资人权益,并由此引发6家信托公司在这一阶段停业整顿或破产。
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新“两规”等发布实施,全面引导信托公司回归信托主业,同时也对部分传统业务模式进行重构再造,对信托公司的规范和创新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信托公司发生第二次质的变化,并由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高速增长时期,开启了信托行业的第三阶段发展。据统计,截至2015年年末,中国68家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资产规模为16.30万亿元,信托业务收入占比59%。信托行业具体业务主要以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近年来,信托公司经常挂在嘴边的转型,实际上主要是针对融资类业务如何从房地产、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平台等机构中寻找既能承担信托融资成本又能有效控制风险的交易对手,发生的变化只是量变而非质变。同时,整体来看行业面临的风险以信用风险为主。这是以经营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的必然结果,并由此引发刚性兑付的风险。据统计,2015年末信托业的风险项目个数为464个,资产规模为973亿元,不良率为0.6%。按信托原理开展类银行信贷业务,进一步说按私募基金规则去规范类信贷业务,仍值得深思和探讨。
信托公司的发展趋势与建议
自2007年信托业新“两规”实施以来,信托业逐渐步入良性、快速、健康发展轨道。2012年,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超过保险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子行业。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信托资产管理规模为16.58万亿元,固有资产规模达到4609.18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14.99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39.84亿元。近年来,中国信托业发挥信托独有的制度优势,在繁荣金融市场、增加民众财产性收入、平缓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推动人民币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诠释了行业的社会价值,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总体而言,信托行业将迎来第三次转型,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公司将逐渐不再以融资类信托业务为主,主要风险类型也不再是信用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融资类信托业务将难以为继。其实这几年来,信托公司的融资类业务一直处于缩减趋势,截至 2015年末,融资类信托资产规模为39648.07亿元,同比下降15.71%,预计未来融资类信托业务将继续萎缩。同时,信托公司已形成了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凭借信托制度的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机制,信托公司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形成专业的资管能力,未来伴随信托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信托公司在监管层的鼓励和政策引导下,产品和服务的自主管理将不断提升。随着信托业发展,未来信托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受托管理责任风险。信托公司应该通过自身的专业管理为投资者带来收益和回报。根据信托法原理,信托公司在尽职管理情形下,风险由投资人自担。信托公司在信托管理过程中,面对的主要是如何尽职,所谓刚兑不打自破。
然而,在信托业从先天不足、盈利模式和市场定位并不清晰,到行业繁荣发展即将迎来第三次转型浪潮,信托行业已经出现了多样化与专业化的发展趋势。消费信托、土地信托、家族信托等创新品种也随之出现,无论盈利模式是否有前景,但整体转型的方向已经逐渐清晰。尤其是随着经济步入新常态、混业经营与监管的深入,信托业发展看似遭遇瓶颈的同时,各家信托公司也均在纷纷谋求转型和创新。对当前信托公司的发展与创新,笔者提出以下三个建议:
一是在经济新常态逐步显现的宏观大背景下,信托业所依附的基本面发生根本变化,面临“五期叠加”的复杂形势。信托公司应从宏观经济变革中发现新的市场机会、探寻新的业务模式、培育新的增长动力,从容进行创新与转型。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开局之年,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重点来重塑供需平衡是一次重大的政策转换,“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是2016年经济工作的五大任务。信托公司应该主动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紧紧围绕2016年经济工作五大任务实现转型创新,不断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向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方向转变。
二是继续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建设,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长期以来,信托资金的重要投向是实体经济,占比曾高达80%以上。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末,信托公司投入实体经济领域的信托资金达9.07万亿元,占全部资金信托资产的61.74%,如果算上财产权信托比例会更高。2016年,信托公司仍需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出发点,结合经济工作“五大任务”挖掘新的市场机会,主动适应供给侧结构改革思路的转变,由实体经济的“放贷者”转变为实体经济的“资产管理者”。
三是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在2015年实现了高速增长,但与需求端的高速发展相比,国内财富市场的有效供给仍明显不足。当前中国财富管理需求面临两个升级:一是从财富增值升级为财富保值、传承。从发达国家财富管理发展规律来看,当社会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财富传承的需求将大幅提升。二是从产品驱动升级为客户驱动。伴随客户越来越追求个性化、多元化、定制化的产品配置,财富管理从受托人主动发起向委托人主动发起转变。未来信托公司应从两大升级中挖掘客户需求、发挥比较优势,内敛外采、深耕细作,在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消费信托、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养老金信托、国有资产信托、员工持股信托、互联网信托、慈善信托等方面有所作为。(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所供职单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