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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更应关注其科技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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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高级经济师 娄飞鹏

本文编辑/孙雪强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传统金融一致,互联网金融也存在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现有金融监管不利于全面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本文认为,决策者在谋划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案时要充分关注互联网金融的科技属性,以及科技属性对互联网金融运营成本和经营理念及行为的影响,进而采取更具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措施。|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十三五”规划草案也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虽然目前国内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仍然基本是空白,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方案应该是未来金融监管改革的方向。

现有金融监管更侧重于财务指标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金融业是发展最为规范的行业,也是受到监管较多的行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一行三会”对金融业发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监管。在现有的监管中,不仅由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不同的金融子行业,如银监会监管银行业、信托业、金融租赁业等金融子行业,证监会监管证券业、期货业,保监会监管保险业,而且结合不同金融子行业的特点也设置了不同的重点监管指标,如银行业主要关注其资本充足率指标,证券业主要关注其净资本指标,保险业主要关注其偿付能力指标等。

然而,总体来看目前仍然偏重通过财务指标的合规性考核对金融业实施监管,对各个金融行业都有详细的财务监管指标。如商业银行监管中,《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即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每一层次都明确了具体的指标及其计算公式和标准要求。通过这一系列的财务指标,构建了相对完善的商业银行监管财务指标体系,其在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毕竟,判断一家传统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健康与否,更多的是通过财务指标的分析来实现。

互联网金融具有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与传统金融一致,互联网金融也存在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然是金融,但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识别客户的信用状况,其风险管理更多的是通过大数据分析而非专业人员的分析判断,科技对人力资源的替代较高。

互联网金融企业依托线上渠道拓展业务,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管理,减少了对网点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首先,互联网金融业务多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对物理网点柜员的需求较低。微众银行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银行,明确提出要建成没有网点、柜台的银行,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开展远程开户、签约,大大减少了网点建设投入,也不存在网点柜台人员配备的问题,而传统商业银行网点柜台人员占员工总数的比例在40%左右。其次,国内开展小微企业信贷的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个体网络借贷(P2P)平台和电商供应链金融,其能够实现快速放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有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通过计算机系统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审批,减少审查审批环节的人工投入。再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同样多依赖于大数据技术开展,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对计算机系统研发及建设投入较高,而对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需求较少,从而减少对合规及风险管理人员的配备。总之,传统商业银行经营成本投入中,员工薪酬占比较高;互联网金融企业对柜员和风险管理人员的配备需求较低,降低了人工成本投入,并反衬出互联网金融企业对科技投入依赖较高的特点。

进一步分析,互联网金融企业对科技人员和科技投入较高,特别是科技投入较高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成本结构中的沉没成本较高。按照经济学的定义,沉没成本是指过去已经发生且不能在现在或者将来的任何决策中予以改变的成本。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系统、科技设备等专用性特点突出,在投产后一般很难转作他用,对其后续决策影响有限或者基本没有影响,也就是成为了沉没成本。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用于系统研发的人力、资金、时间等投入也不可逆转,因而也是沉没成本。总体来看,沉没成本于企业的决策而言属于不可控成本,对于完全理性的决策者而言,沉没成本已经发生而且不可改变,不会影响其后续的各项决策选择,但现实中完全理性基本不存在,决策者都是有限理性的,沉没成本往往会影响决策者的决策选择。这是由于,按照经济学的分析思路,只要企业经营的收入足以覆盖可变成本,企业就有必要保持营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沉没成本又是固定成本,其成本结构中的可变成本投入较少,对于持续开业的要求较低。换言之,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在对收入盈利水平要求很低的情况下持续经营,从而其经营中可以承受更高的风险。更何况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投资者而言,他们有收回成本并赚取利润的强烈冲动,为了盈利而愿意承担风险,最终决定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会相对更加粗放。

现有金融监管不利于全面监管互联网金融风险

传统金融监管更侧重于财务指标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其核心科技创新的速度,重要风险也会在科技创新领域发生,仍然通过财务指标监管其成效如何就值得商榷。

互联网金融企业基本还是互联网企业,与一般互联网企业不同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事的是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互联网领域的快鱼吃慢鱼、赢家通吃的行业法则仍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金融业已经相对发达的今天,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和产品创新已经发展到了较高的水平,也基本能够满足金融消费者的需求,其问题主要在于提供金融服务的灵活性、便捷性等方面有待提高。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单纯在金融业务方面的创新空间已经很小,其吸引消费者主要是通过科技手段,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个性化、灵活便捷的金融服务,而产品方面实质性的差异相对较少。这就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要赢得市场,就必须追求速度上的领先,并且是科技创新速度上的领先,以新的科技创新尽早占领市场。余额宝推出后迅速获得了较高的市场占有率,而后续的类似产品提升市场占有率相对迟缓就是例证。

既然互联网金融企业之间比的是科技创新速度,更准确地说是通过科技手段抢占市场先机并获取客户的速度,则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就会将创新的重点放在科技创新方面。因而,为了实现对风险的全面监管,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的过程中,就应该在做好财务指标监管的同时,把着力点放在完善优化其科技系统建设方面。毕竟,新创新的事物在功能方面较新颖,但其完善程度易有缺陷。而金融业又是事关国计民生的行业,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有缺陷的科技创新影响面较大。监管机构在制订监管方案时,也要根据被监管对象的新变化而采取相应的新措施,要更加关注互联网金融企业科技创新的安全程度,而不能再主要依靠财务数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管互联网金融企业也符合监管机构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即提升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性,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基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科技属性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思路

按照全面风险管理的思路,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关注互联网金融的科技属性并不是否定传统的财务监管指标的适用性、有效性,而是在遵循金融发展规律,金融监管要求,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运用财务指标进行监管的同时,充分考虑其科技属性特点及其对经营行为的影响,从这方面采取相应的更加全面的监管举措。在监管实施中,不仅要按照功能监管的思路进行监管,而且监管机构也要多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的效能。

首先,充分关注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系统的科学性、安全性。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科技替代人力主要是通过信息科技系统对客户进行识别来实现,减少了对人工专业技术的依赖。换言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控更多是依赖信息系统,而减少了这一过程中的人力投入。这就凸显了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需要对其信息系统的科学性、安全性予以充分关注。在具体监管上,不仅要对其信息系统的硬件设备、系统配置等明确标准要求,而且要对其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验收把关,确保其信息系统建设符合安全标准。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息披露内容,要明确信息科技系统建设的披露标准。同时,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时,监管机构也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做好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监测。

其次,充分关注互联网金融企业科技投入较多对于经营行为的影响。前文已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科技投入较多,沉没成本占比较高,从而导致其经营中从事高风险业务的动机更强烈,高风险经营行为较多。这方面,国内的P2P平台表现更为明显,P2P平台经营缺少明确且全面的标准规定,平台运营中为了促成业务而主动承担较高的风险,导致其大面积倒闭。因而,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监管的过程中,需要制定明确的审慎经营行为标准,提出具体的审慎经营行为要求。如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范围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分类确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标准、经营范围,从而从经营准入、业务范围方面减少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风险的链式传导和交叉感染。与此同时,在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行为监管时,要兼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毕竟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相对弱于传统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加突出。为此,要通过网络身份认证等信息技术,确保参与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真实性。

再次,充分关注互联网金融企业从业人员的金融专业化水平。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业面临的不确定性这一本质,而对于不确定性的管理,专业经验积累相当重要。因而需要通过提升从业人员个体的金融专业化水平,来对冲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专业人员占比较少的问题。如对于互联网金融一般从业人员,提出金融专业背景人员占比的指标要求,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高管人员,制定更加严格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等标准要求,以弥补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专业经验积累不足的劣势,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稳健经营提供金融专业人才保障。通过这些监管措施,保障互联网金融企业既可以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技术,又具备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专业化水平,从而提供更加丰富完善的金融服务。实现这一目标,对于监管机构也有较高的要求,监管人员既要懂金融又要懂信息技术,也要及时推进复合型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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