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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思群,夏广涛:小额信贷公司应与银行合作发展

文/ 杨思群、夏广涛

 

小额贷款的强健发展,离不开管理当局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真正的小额贷款业务,更加灵活地放开市场准入;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积极探讨和小额信贷公司

的业务合作模式。

小额信贷公司是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小额贷款的公司或法人。由于这类机构提供的贷款主要以“小额”为主,其客户主要是农村中的农户、个体经营者、小微企业,以及城市中小额资金的需求者或企业。不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通常都是难以从传统的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的个人或企业。

近几年,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数量和总体规模上有了较快的发展。这和人民银行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准入,以及小额贷款有较强的市场需求有紧密的联系。到2013年6月底,我国正式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已达7086家,从业人员近8.3万人,注册资本金和贷款规模分别为:6252.10亿元和7043.49亿元(中国人民银行,2013)。

小额信贷公司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获得金融服务,也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要使小额贷款公司强健发展,管理当局应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真正的小额贷款业务,更加灵活地放开市场准入。商业银行应积极探讨和小额信贷公司的业务合作模式。

真正的小额信贷当前,全国和各省的机构人员数为10多个人,这基本符合机构规模小的特点。但是从“每业务人员贷款数额”来看(表1中第五栏),有些省份的数量达到了2000千万人民币以上。一般情况下,在风险可控时每个业务人员可以联系和监管的客户数量有一个“自然”的约束,一个信贷人员可能服务的贷款户在200~400户左右,按照这个“自然”约束分析,浙江、江苏、福建等省的平均单笔贷款可能7万~10多万元左右的数量。单笔贷款规模可能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有关,但也反应映了当地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选择中更倾向于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客户提供贷款,在中低收入客户中的贷款渗透率相对较低。

近年来还存在一些小额贷款公司并不从事小额贷款的现象,这是管理当局在批准机构设立以及进行日常监管时应主要关注的问题。

市场准入门槛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许多商业银行或者没有网点,或者只吸收存款不提供贷款,农村信用社也倾向于更多地发放企业贷款,作为生产单位的农户的生产性信贷需求存在较大缺口,消费性贷款需求就更难以从正式金融机构获得。在农村,既有小额贷款的需求,又有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空间。

在近几年设立的小额信贷机构的过程中,中央银行基本按照各省的县、区级行政区的数量采用名额分配的方式向各个地方发放牌照。这种方式对于防止小额贷款公司无序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机构发展的数量来看,4个直辖市,以及一些工业大省(江苏、浙江)的每区、县小额信贷公司数量都高于一些本应拥有更多机构的农业大省(河北、河南、四川、黑龙江、湖南、湖北等),这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牌照发放错配。今后应考虑在更多地在中西部地区和农业大省发放牌照,提高市场准入。

在发放的牌照数量有限的情况下,各省更倾向于发展规模相对较大的小额信贷公司,体现为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水平相对较高。其实,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经营的特点是对当地的农户经营情况有深入的了解,熟悉地方的情况和信息。和这个特点相适应,小额信贷机构的规模通常并非越大越好。规模大的机构通常更倾向于向企业发放贷款,其主要客户将是中小企业和地区上较富裕的农户。机构规模大了,往往对低收入农户的贷款就少了。规模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会向许多已有的农村信用社或商业银行那样,更多地发放“大额”的有抵押的中小企业贷款,这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有一定的矛盾。

在一个县或区中,1000万元以下资金规模的机构通常会有较高的向低收入农户提供贷款的“渗透率”,贷款的覆盖面也较广泛。小型公司贷款规模“小”的特点可以有效地防止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可以保证贷款有较高的偿还率,机构也能跨过可持续经营的“盈亏平衡点”。从这些实际特点看,管理当局应更多地鼓励小型贷款公司的发展,这一方面要提供更多的市场准入机会;另一方面应降低市场准入的门槛,不人为地要求较高的资本金数量。简单地说就是要发展数量更多、规模相对较小的小额贷款机构。

小额信贷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对一些小额贷款公司来讲,当其有了较好的客户基础,有了可持续经营的经验以后,其扩大经营规模的方式应主要采用商业银行和小贷公司合作的方式进行。小额信贷机构由于资本金规模相对较小,在其有稳定的客户基础后,如果地区的小额信贷需求仍存在较大的缺口,就可以采用商业银行和小贷公司合作的方式较快地扩张业务规模。具体的合作方式是小额贷款公司以其贷款资产(向客户提供的贷款)为抵押,向商业银行乃至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从而提高杠杆水平,扩大业务规模。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这种业务发展模式已经成为一种成熟的银行和小贷公司合作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银行相当于一个向小贷公司批发资金的机构,小贷公司则成为“零售”小额贷款的企业。

这种模式可能有以下好处:第一,不仅流入城市的资金会回流到农村,而且可能有更多资金流入农村。第二,商业银行将为了自身的金融安全审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质量,从而加强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外部监督。第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透明度和改进其业务治理。第四,业务的扩张和收缩都较灵活,贷款规模和贷款需求能较灵活地匹配。

从下表中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规模/资本金”比率平均为1.13,最高的为1.38(浙江省),这说明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仍很低。这种情况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小额贷款刚刚发展的初期,过快地提高杠杆率会给提供批发融资的商业银行带来风险。但是,这种情况也说明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稳定经营后,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有较好的合作扩大小额贷款业务的空间。

小额信贷的发展设想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时就有着发展为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的战略。中国人民银行也曾提出在小额贷款公司中鼓励发展村镇银行的设想。

然而,笔者认为这未必是一个好的发展路径。小额贷款公司扩张规模,满足贷款需求的发展路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发展成为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满足资金需求;另一个是通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模式进行发展。目前社会资本对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较积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小额贷款公司有发展为小型银行的前景。但是,如果让小额贷款公司直接发展成为小型银行,有可能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也不一定有利于小额贷款的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仍是处于初创期的准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对这类特殊企业的监管仍在摸索过程中,这类机构的公司治理和业务治理也仍在探索中。

因此,对于7000多家的小额贷款公司,其合理的发展路径是通过和商业银行合作的模式扩张其规模。从主要以自有资金承担贷款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主要以吸收公众存款而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是一个质的变化,在投入资本金较少的情况下,商业银行的资金杠杆率很高,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化为商业银行,其所面临的机构的道德风险将大幅提高,这是考虑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化为村镇或社区银行时必须谨慎考虑的问题。

和五年前相比,我国的小额贷款业务在农村和城市都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这对发展农村经济、提高金融普惠水平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引导,将有利于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和业务强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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