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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互联网金融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文/李俊   本文编辑/孙世选、贾红宇

 

本文作者对德国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发现,德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多参照传统金融机构或产品。目前在德国现有法规基本可满足互联网金融监管要求,但对特定金融创新应放松监管要求。德国的经验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带来一些启示。

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是否立法争论较大,这已成为热点问题。本文作者与德国金融监管局(BaFin)、德央行及部分商业机构的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广泛参考各类研究成果,对德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和监管进行了研究。期待德国的经验能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带来启示。

德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德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网络借贷(P2P)、众筹融资、第三方支付、网络保险公司及网络银行等,目前发展程度不一。20世纪80年代,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银行就已在德国出现,而P2P则直至2007年才开始运营。

P2P网络借贷

P2P在德国处于起步阶段。德国P2P市场主要由Smava与Auxmoney两公司垄断,它们均从2007年开始运营。两公司主业是借助网络平台,为个人和个人间借贷提供小额贷款中介服务。据专业网站P2P-Banking.com统计,2007年至2012年6月,Smava和Auxmoney网络平台累计促成约1亿欧元贷款。P2P主要特点如下。

P2P公司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Smava委托德国信用评级公司Schufa对借款人进行强制评级,并根据评级优劣将借款人分为A至H级不等。Auxmoney不强制对借款人进行评级,但要求借款人须满足如下条件:年龄介于18岁至70岁之间;德国居民;拥有一个储蓄账户。借款人可根据意愿公开自己的其他信用信息,也可委托Auxmoney对其进行评估。Auxmoney将审查借款人就业记录、银行账户及征信状况等。

贷款需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达成。P2P公司要求借款人将资金需求挂在网络平台上,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及最高可承受利率,贷款人展开竞标。Smava要求单笔借款金额必须介于1000欧元至5万欧元之间;贷款人投标金额是250欧元的倍数。Auxmoney要求单笔借款金额必须介于1000欧元至2万欧元之间;贷款人投标金额应是50欧元倍数,最高不超过5000欧元。

拍卖需在规定期限内结束。例如,Auxmoney曾规定每笔拍卖应持续14天。在这段时间内,贷款人可认购贷款金额并提出利率报价。拍卖结束前,贷款人可自由更改原有报价。拍卖一经结束,借款人将按报价优劣对贷款人进行排序,直至筹足所有资金。这种方式又被称为“荷兰式逆向拍卖”。2013年2月,Auxmoney改革了拍卖方式,不仅将拍卖期限延长至20天,还规定,一旦认购金额等于借款额,拍卖自动结束。贷款协议达成后,Smava会按贷款金额的1%,向借款人收取中介费;Auxmoney则向贷款人收取1%的中介费。

德国P2P公司中,Smava和Auxmoney都不承担信用风险。在Auxmoney中,由贷款人承担所有风险;在Smava中,贷款人可采用两种方法规避风险。一是委托Smava将不良贷款出售给专业收账公司,通常可收回15%~20%本金;二是利用“同类贷款人共同分担”(Anlegerpools)原则分担损失。Smava将借款人信用分为8级(A至H级),贷款期限有3年和80个月两种,因此共有16类贷款。

众筹融资

在德国,众筹融资起步较晚,尽管发展较快,但规模几乎可忽略不计。据专业网站Fur-Grunder.de统计,2012年,德国各类众筹融资平台共为494个项目筹集约195万欧元资金,同比增长3.2倍。其中,单个项目平均获得3950欧元。众筹融资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融资范围广泛。众筹融资既可向企业提供创业投资,也可向特定项目提供资金(如作家出书、拍摄电影、创作音乐、设计游戏等)。他们申请融资金额往往较少(通常每笔低于3000欧元),也缺少担保,很难从银行或风投机构获得资金。二是融资遵循“孤注一掷”(All-or-Nothing Principle)原则,即融资人首先向众筹融资平台提交项目或创意,并通过互联网向投资者宣传。融资人会公布融资金额及最后截止日。如在截止日前未筹足全部资金,则必须返还已筹集到的资金。如众筹融资是对项目进行融资(不包括创业投资),投资者将不能拥有股权,只能获得非货币补偿。

第三方支付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在德国发展较快。2011年,德国网上支付金额已达217亿欧元,占全国商品零售额的7%。其中,31%的交易是借助第三方支付完成;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PayPal、SOFORT Uberweisung和Giropay完成的交易,分别占87%、9%和3%。

德国第三方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预充值账户”模式。消费者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个人账户,并向账户充值。需要支付时,消费者可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资金转入商家或其他个人账户中。消费者也可将银行账户或信用卡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后者将指定账户中资金转入商家或其他个人账户中。二是“匿名预付卡”模式。消费者无须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注册和开立账户,只需购买其发行的预付卡。预付卡可以是实物卡或虚拟卡,并附带密码。支付时,消费者可直接输入预付卡信息,即可完成支付。

网络保险与网络银行

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银行在德国成立较早,20世纪80年代已出现,业务范围与传统金融机构无异。一是网络保险公司通常被称为“直接销售保险商”(Direct-selling insurers),是纯粹从事以互联网(或电话、电传)为媒介进行营销的保险公司,无分支机构。据德国保险业协会(GDV)公布的数据,2010年,网络保险公司在寿险、健康险和产险市场中的占比,分别为2.6%、3.9%及9.5%。

二是网络银行,又被称为“直接银行”(Direct bank),该类银行无分支机构,是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电传)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特别是提供零售金融服务(证券经纪业务、吸收存款、发放抵押贷款、提供消费者金融和信用卡等)。据德意志银行统计,德国最主要的四家网络银行(Comdirect、DAB、Cortal Consors及ING DiBa)吸收的存款额占全部银行存款余额的6%,受托资产规模占8%,拥有客户证券账户数量占14%,开展证券交易占比超过35%。德意志银行预测,未来5~10年,德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占比将超过五分之一。

三是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银行均隶属于保险集团和银行集团。德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保险专家安德烈亚斯·佛莱宁( Andreas Freiling)介绍说,该国网络保险公司均隶属于保险集团,并由集团为其提供业务支持和营销网络。例如,目前在德国运营的最大两家网络保险公司,分别是Cosmos和KarstadtQuell Versicherungen。前者隶属于Generali保险集团;后者则由ERGO保险集团(占50%股份)和Arcandor集团(占50%股份)共同控股,Arcandor集团在德国运营网络购物、邮政及商场等,可为网络保险公司提供营销网络。与网络保险公司类似,德国的网络银行也都隶属于银行集团。目前主要有两类:一是由外资银行控股。例如,ING Diba(荷兰国际集团控股)、DAB(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控股)及Cortal Consors(法国巴黎银行控股)。二是由国内银行控股。例如,Comdirect(德国商业银行控股)和DKB(州立银行Bayern LB控股)。

德国监管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德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多参照传统金融机构或产品。其中,对P2P和众筹融资监管过严。受访专家普遍认为,目前在德国,互联网金融风险基本可控,现有法规基本可满足监管要求,但对特定金融创新应放松监管要求。

德国无专门P2P监管法规

根据“德国银行法”(KWG)的规定,任何吸收存款或进行放贷的机构,均应从BaFin处申领银行牌照。为规避监管,Smava和Auxmoney均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收取、支付及放贷,类似于中国国内的委托贷款。例如,Smava与德国Fidor银行开展合作,所有贷款人均将资金首先存入该银行;贷款协议一经达成,Fidor银行会将贷款人资金划转至借款人账户;对未放出资金,银行将支付0.5%的利息。Auxmoney是与德国SwK银行合作,基本程序与Smava无异,但银行不对未放出资金支付利息。

德意志银行前全球首席经济学家托马斯·迈耶(Thomas Meyer)表示,P2P实际上是最古老的民间借贷形式,只不过披上了高科技“外衣”。他认为,德国P2P可能存在如下风险:一是贷款人可能低估信贷风险。许多贷款人之所以选择P2P,主要是因为回报率高。例如,Smava和Auxmoney的平均贷款利率分别为10.11%和13.5%,远高于同期存款利率。近年来,P2P贷款正逐步流向企业主,风险明显上升。根据德意志银行的数据,目前,Smava贷款有超过三分之一流向企业主,个人风险变成了企业风险。二是可能出现道德风险。Smava的贷款损失分担模式,虽有助于降低单个贷款人损失,却极易出现道德风险。单个贷款人会将“同类贷款人共同分担”原则纳入贷款决策中,更愿意向“高风险、高收益”项目提供资金。三是贷款人越来越多地利用电脑减少自身审贷责任。目前,德国P2P网站已引入自动筛选功能,可按照贷款人意愿,对借款需求进行筛选,无须贷款人自己判断。四是借款人可提前还贷,从而增加盈利的不确定性。在德国,P2P贷款不仅可提前还贷,而且无须支付任何罚金。

托马斯·迈耶认为,尽管P2P存在上述风险,但不会对金融稳定产生太大影响,原因是P2P资金归集、支付及放贷均通过银行进行,后者受BaFin严格监管。德国应坚持现有保守模式,不应过多学习美国和英国,美国和英国在P2P中过多引入结构性产品,例如,P2P贷款二级市场交易及基于贷款发行“担保债务工具”(CDO)等。这些都属于影子银行,不利于金融稳定。BaFin监管专家克劳斯·肖尔茨(Claus Scholz)认为,不能因金融创新而频繁调整金融法规,这既不符合法律的严肃性,也不利于执行。

众筹模式规避现有监管法规

德国“资本投资法”(VermAnIG)规定,任何企业或个人在一年内公开筹集10万欧元以下资金,都可免于向BaFin提交筹资说明书;任何机构接受委托,帮助他人发行证券或投资产品,均应申请金融业务牌照。为规避上述规定,在德国,融资者通过众筹融资平台筹集的资金都少于10万欧元;众筹融资平台仅为融资者和投资者搭建合作平台,自身并不参与其中,以避免申请金融业务牌照。目前,德国只有两家众筹融资平台已经申请或正在申请金融业务牌照,但业务均超出众筹融资范畴。其中,一家已获得金融业务牌照的平台,主要是提供证券投融资服务。任何在该平台申请融资的企业,必须首先变成股份制公司,并由平台代其向投资者发行股票;另一家正积极申请基金牌照,希望通过发行基金为企业提供融资。

德国著名律师事务所Osborne Clarke的税法专家Tanja和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认为,尽管众筹融资在该国发展较快,但监管过于严格。一是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一年内不超过10万欧元的融资规定明显过于严格,会限制市场发展。二是如众筹融资是为项目提供资金,将无法提供可观的收益形式。Tanja和托马斯·内格尔建议能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降低准入门槛,为众筹融资发展创造空间。德意志银行研究部专家弗兰克·特普(Frank Dapp)也认为,德国对众筹融资监管过于严格,建议监管部门能采取措施,支持众筹融资发展。

第三方支付、网络保险与银行接受现有法规监管

首先,德国降低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准入门槛。在欧盟,任何商业支付均使用“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因此,德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电子货币机构进行监管。早在2000年,欧盟就公布了“电子货币机构指令”(EMI Directive),要求各国对电子货币机构的成立、运营及审慎监管进行规范。当时德国规定电子货币机构属银行类机构,必须申领银行牌照。2009年11月,根据欧盟公布的“支付服务指引”(PS Directive)要求,德国制定了“支付服务监管法”(ZAG)。该法规明确电子货币机构不属于银行类机构,无须申领银行牌照,但应获得BaFin颁发的电子货币机构牌照。

法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电子货币机构牌照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支付业务。与银行牌照相比,电子货币机构牌照的准入门槛相对较低。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客户资金不再视为吸收存款,也不能发放贷款。二是拥有适量资本。电子货币机构初始注册资本已从100万欧元降至35万欧元,注册资本占已发行电子货币的比例不能低于2%。三是支付中形成的沉淀资金需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或提供担保。四是在欧盟任何一国获得支付业务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可在德国开展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财务和审计报告,并遵守德国反洗钱监管规定。

其次,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银行与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受相同法规监管。BaFin监管专家克劳斯·肖尔茨介绍说,在德国设立和运营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银行没有任何障碍,均按现行“保险监管法”(VAG)和“银行法”进行监管,与传统金融机构无异。

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银行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和不足:

母公司风险。在德国,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银行均隶属于保险集团和银行集团。受自身规模及业务能力限制,网络机构往往将资产拆借给母公司运营。因此,母公司风险可能会传导至网络机构。例如,Comdirect资金主要来源于客户存款和同业拆借,它将大部分资产拆借给母公司德国商业银行,并收取利息,息差收入占该行营业收入比例达到44%。

“全能银行制”风险。在德国,网络银行均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2011年,证券经纪业务占DAB营业收入的比例为62%;Comdirect的比例为54%。证券市场一有“风吹草动”,便会很快传导至网络银行。例如,2008年,DAB证券经纪手续费手续费收入为1.08亿欧元,与2007年相比下降23%;2009年,DAB证券经纪收入进一步降至8300万欧元。

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银行仍无法替代传统金融机构。例如,虽然网络保险公司在保险投保、签约及理赔方面,都可以通过互联网(或电话、电传)方式进行,但仍无法满足许多“个性化”需求。网络银行储户则面临“取现难”问题。在德国,网络银行往往借助其他银行的ATM机,或委托非金融零售商向客户提供现金,但这会给客户带来不便和成本。ING Diba为解决该问题,已在全德国安装了1200台ATM机。

德意志银行研究部专家简·谢尔德巴赫(Jan Schildbach)认为,尽管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银行存在一些风险和不足,但这不是该类机构所特有,传统金融机构或多或少也都存在。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专家托马斯·拉恩(Thomas Rahn)认为,网络银行的风险并未明显超出传统银行。

德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德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不一,P2P和众筹融资发展明显滞后。目前,德国没有专门为P2P和众筹融资制定监管规定,现有监管规定过于严格。该国通过制定“支付服务监管法”,有效降低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准入门槛。但新法规是从2011年4月才开始实施,效果显现尚需时日。根据德央行数据,现阶段德国本土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份额仅占13%。

德国的经验表明,网络保险公司和网络银行完全可以按照原有监管规定进行监管,这样既可保证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执行,又不会对传统金融机构造成太大冲击。对特定金融创新(例如,P2P、众筹融资及第三方支付)均可制定专门法规(我国已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了规范),适当降低准入门槛,逐步培育市场。在此过程中,应加强监控和评估,灵活调整监管政策,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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