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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熹:推动监管模式转型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文/罗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

本文编辑/贾红宇

近来,互联网金融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的话题,因立场和视角不同,观点纷呈。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结合,其金融服务的基本功能和基本方式目前与传统金融并没有实质性区别。金融监管模式有必要进一步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以更好地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结合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服务发展到互联网时代的阶段特征和工具革新,要想厘清这一新兴事物的本质,可以从分析金融服务发展的历程入手。一般来说,金融服务应用信息技术经历了手工化、电子化和网络化三个阶段。

以我国的金融服务为例,手工化阶段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金融服务主要采取面对面的手工作业方式,交易介质都是纸质,交易渠道仅限于银行柜台。

电子化阶段是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银行逐步运用计算机,对内提高运营效率,对外丰富交易渠道和载体,以银行卡为代表的磁条交易介质广泛应用,ATM、POS等交易渠道快速发展,人机互动的交易方式开始大规模普及。

网络化阶段发生在21世纪以来,互联网迅速发展,网民群体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安全认证技术的进步使远程金融交易成为可能,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电子身份,金融服务的交易介质进一步升级为数字介质,交易渠道转变为网络平台,交易方式进化为人网交易。

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电子人的身份从自然人的属性中逐步独立出来,并相应构成了一个客观存在的网络社会。这个网络社会最明显的特征是身份虚拟、沟通自由、结构扁平。网络社会不断发展使得跨业经营成为可能和必要,因此,很多电商机构纷纷涉足金融领域,推出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网络理财等新的金融服务方式。目前国内已有200多家企业获得人民银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许可证,P2P类型的借贷平台也已超过300家。

现在流行的观点是把电商机构等非传统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这实际上是以从业者身份来进行的划分,没看到互联网是金融服务工具创新的本质,因此失之偏颇。全面地看,应该说互联网金融既包括电商机构等非传统金融机构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包括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并且后者占据主体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商业银行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先导和主导。从先导角度讲,其一,早在电商机构等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兴起之前,商业银行就大力投入,逐步建立了功能完善的电子银行服务体系,其功能已经涵盖了除现金以外的各类银行服务,发展到现在,国内主要银行全部产品上线率和电子银行业务占比均超过50%。其二,商业银行是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基础和纽带。网银的普及使得网上开户和交易成为可能,正是依托银行提供的客户身份认证、资金清算等各类基础服务,电商金融服务才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

从主导角度讲,其一,电商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无论是支付、融资还是理财,其总体规模相对还比较小,现阶段还只是对金融业的一种补充。据测算,目前互联网企业支付交易额与主要商业银行网上银行交易量相比仅占后者的2%左右。其二,许多商业银行都在积极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打造信息化银行,形成由线上“云”银行和线下“智”网点融合而成的一体化服务体系,从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引领金融业时代发展的潮流。

互联网金融增加了金融服务的交易渠道,使得金融服务的交易方式更加丰富、服务效率大幅提高,但并没有改变金融服务的本质。目前,互联网金融提供的仍然是存款、贷款、汇款、理财等金融服务,没有创造出有别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形态,也没有改变金融功能、货币属性和市场分工。可以说,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结合,它是在互联网条件下以网络连接、平台整合和数据运用为主要特征的金融服务技术,其金融服务的基本功能和基本方式目前与传统金融并没有实质性区别。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传统金融机构

关于商业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前文已有涉及,这里着重分析电商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总体来看,整个电商机构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是以支付业务为切入点,并逐步向融资业务、理财业务进行延伸。

电商机构的支付业务依托商业银行平台和技术逐步壮大。商业银行的电子银行业务快速发展使得在线开立网络账户成为可能,于是电商机构纷纷建立了网络账户体系,资金不再是在客户与银行之间直接往来,而是通过电商的网络账户进行收付,这成为电商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关键所在。

电商机构的支付业务模式大致分为四种:一是支付宝、财付通等依托集团内庞大的用户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支付业务;二是快钱、易宝等通过挖掘行业应用而发展起来的支付业务;三是拉卡拉等银行卡收单型支付业务;四是资和信、商服通等通过发行面向企业或者个人的预付卡而开展的支付业务。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电商机构的支付业务须臾离不开银行:首先,电商机构为客户开立网络账户的身份认证过程是通过与其银行账户绑定实现的,账户绑定过程享用了银行通过铺设网点识别客户身份的成果;其次,电商机构必须要开通银行的网银服务,客户通过网络账户发出支付请求后,电商机构需要通过网银完成实际的资金划转。银行实时处理、连续不断的网银系统支持了电商机构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

电商机构的融资业务主要为P2P网络贷款和供应链融资。在P2P网络贷款中,借款人相当于开网店的卖家,贷款人相当于网购的买家,贷款人根据个人风险偏好和借款人信用情况选择合意的借款人放贷,借贷双方交易意向达成后,通过网贷公司完成最终的交易。目前知名的网贷公司包括拍拍贷、红岭创投、人人贷和宜信等。

国内的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其实质是将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的业务搬到线上,对贷款人的信用评估,仍然是依靠传统的线下方法解决,其进步作用在于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了借贷市场信息的传播范围,扩大了交易的群体并提高了交易的处理效率。

在供应链融资中,电商机构通过参与商业服务活动掌握了供应链上下游客户之间的订单信息及交易信用情况,从而利用这些信息为买家或卖家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提供这种融资模式的电商机构包括阿里巴巴和京东商城等,其中阿里巴巴通过其注册的小贷公司融资,京东商城通过合作银行融资。

电商平台的理财业务主要是代理销售和清算,以及相关信息服务。理财业务的典型模式是余额宝。在余额宝业务模式中,淘宝、天猫和支付宝平台作为售前营销、售后服务的网络渠道,使客户可以方便地购买货币基金产品,当用户通过余额宝直接购物支付时,支付宝利用其担保支付中介作用,自动帮助客户完成基金赎回操作,从本质上讲属于代理货币基金销售和代理基金清算业务。此外,网络理财业务还包括为融资者或投资者提供各家金融机构的贷款及理财产品的信息搜索、比较服务,例如融360、好贷网、东方财富网等。

综上所述,电商机构的产品与服务建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之上,电商机构吸收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资金运用也回到了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的快速发展,得益于互联网技术对资金在空间上再匹配的优势,而在时间再匹配上,仍是以现代金融理论为指导,采用金融机构的方法,通过网络平台来开展。

当前,电商机构以跨业经营的方式开展金融创新,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其尚处于发展初期,客户资金安全、盈利模式以及监管规范等问题都还没有经历过实质性考验,未来的发展前景还需要冷静观察,理性看待。一方面,电商机构若想发展成为独立的纯网络银行,则必须接受相应的金融监管,跨业经营的优势势必削弱。另一方面,若保持互联网企业的混业状况,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将可能积聚大量金融风险。何去何从,考验经营者和监管者的智慧。

推动金融监管模式转型,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多,业务风险日益积聚,一旦控制不好,将有可能给社会金融安全带来挑战。这些风险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支付类业务中,如果未经客户本人核实和授权便从客户的网络账户或银行账户扣款,可能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这类案件已有发生。如果通过支付机构的平台进行资金转移,其完整的资金转移关系将被割裂,交易的可追溯性受到影响,这就为资金非法转移提供了隐蔽渠道。

二是在融资类业务中,现在国内大部分P2P平台实际上都提供了筹资、资金中介和担保职能,承担了借贷的信用风险,但由于缺乏对其资金来源的监控,又没有对其放贷行为的资本约束,风险正在不断积累。近年来已发生过若干起网贷公司“跑路”事件,应该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

三是在理财类业务中,部分经营者在产品销售时风险揭示不充分,一旦收益率达不到预期,容易在投资者中造成不满甚至引起恐慌。比如,十多年前美国互联网支付企业PayPal公司曾与基金公司合作建立了类货币市场基金,该基金运营十多年后就由于收益率过低而以清盘告终。

针对互联网金融暗藏的风险需要相关方的了解和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需要不断规范。从金融消费者的角度讲,应当充分了解如何正确使用互联网金融服务。首先要树立风险意识,大额金融交易要选择专业的金融机构。其次要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防范技术风险和陷阱,注意保护自身的资金、信息安全。同时还要避免卷入洗钱、诈骗、集资等非法活动。从金融服务商的角度讲,要加强自律。首先要健全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机制,强化内控管理,防范运营风险。其次要正确收集、存储、使用和保护客户信息。同时还要主动接受金融监管,加强风险管理合作与信息共享。

从金融监管角度讲,互联网金融服务的长久健康发展更需要监管机构的关注和规范。当前国内金融监管体系主要还是面向机构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相对薄弱,滋生了互联网企业监管套利的空间。在越来越多的电商机构开展跨业经营、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模式有必要进一步实现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以更好地规范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首先是明确界定相关的禁止性业务领域及处罚措施,最近人民银行已明确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是网络借贷不能碰的底线。其次是对同类型业务要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对于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必须建立资本金、损失拨备、征信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对于从事存款业务的机构,必须建立准备金、存款保险等制度;对于从事支付业务的机构,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监管机构还可以通过税费优惠,鼓励和引导服务商加强产品体验与服务的创新。另外,互联网金融还涉及跨行业监管的新课题。电商业务不仅涉及资金流,还有商品流、信息流,因此有必要探索跨业监管,在资金流方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对于商品流要加强物流监管,对于信息流要保障信息安全。

总的来说,互联网技术已经并将会继续给金融服务带来持续、深刻的影响,但是未来否会改变金融的基本功能和服务方式尚有待观察。金融服务的根本任务是要解决信息对称、信用保证和期限匹配这三个矛盾。各类非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是扩大了这些矛盾还是缓解了这些矛盾,这是检验这项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是否得当和成功的试金石。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任何企业借助任何技术,只要涉足金融领域,就必须接受金融监管,金融创新不等于监管套利。与此同时,金融机构也必须掌握和利用互联网技术,全面改进营销方法、服务模式、作业流程和风险监控,在互联网时代提供更加高效和便捷的金融服务。(本文根据作者在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前沿问题大讲堂第二十三讲的演讲内容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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