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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农村资本市场发展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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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所 吴福明

如何推动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认为,要从机构创新与工具创新这两方面入手。城镇化从某种角度来看是土地资金化,土地债券作为土地资金化的主要工具,能在其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目前,地方债务中约80%为土地抵押融资。市地金融的过度与失衡极易引发债务危机;另一方面,面对城镇化引发的 “圈地运动”,国家粮食安全如何保证?失地农民权益又如何来保护?而当前农村资金外流,农地金融又极度不足,亟待增加农村金融供给。

由于农业经营周期较长,且受自然条件影响大,这就决定了农业经营不可能像工商业那样急功近利,其特点是利润薄、风险大。当前,我国农村间接金融不足,直接金融更是缺失。例如,证券市场明显“青睐”大城市、大企业,而“冷落”了广大的农村地区。据有关方面的统计,目前,在沪深两大交易所中,农业生产及其加工类上市公司所占比例不足8%。另外,从期货市场来看,尽管已推出了大豆、玉米、小麦、早籼稻、菜籽油、棉花及鸡蛋等10多个期货品种,然而,不少与农业密切相关且市场需求较大的期货产品如生猪等仍未上市。所以,资本市场应当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者提供丰富便捷的融资及避险工具。同时,要创新农村土地金融工具,通过土地金融来释放土地改革的红利。为此,我们不妨从机构与工具这两方面来推动农村资本市场。

就机构创新而言,首先,应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发行优先股与二级资本工具来补充资本金,同时通过资产证券化来盘活目前23.6万亿元的存量涉农贷款资产。

其次,大力发展农业众筹、各类风险投资基金等新型组织主体。显然,单一主体难以承担农业投资风险,引入各类风险投资主体十分必要。而通过资本市场可以将资金与人才等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均担。今天,我们不缺资金,也不缺人才,缺的是富有激情、勇于担当的企业家,缺的是真正的风险投资家。我们应当向张謇等近代实业家学习!

1901年,状元实业家张謇通过招股创立通海垦牧公司来开荒,注册资本为规元22万两。创业之初,张謇及其创业股东面临的艰辛非常人所能想象。首先,招股艰难,三年后的实收股本才达到20.9万两。由于水利投资巨大,股东不但数年没有回报反而不断投钱。1905年公司再招新股,至1910年,公司实收资本达到30.9万两。历时十年,近代我国第一家新式农业开发公司——通海垦牧公司——终于办成。其间,海潮冲垮大堤,围垦的田地几乎前功尽弃,公司几度面临破产,股东的投资险打水漂。由于张謇的执着,股东们的支持,经过十年的奋斗终获成功。随后股东们开始品尝投资果实。经过十年苦心开发经营,公司1911年开始赢利并分红。据统计,1911—1925年间,通海公司获得的纯利达规元841,376两,为原始投资的4倍,更大的收获是除分红之外,股东们还分得大量垦熟的土地。公司垦田9万余亩,年均棉产量为1.2万担左右。

清末状元企业家张骞以十年之功创立通海垦牧公司的故事,给了我们很多启迪,涉农的企业家们要有恒心,产业基金等新型主体要有耐心。

至于工具创新,首先应当丰富与拓宽现有的资本市场工具,尽快推出生猪等农产品期货的新品种,充分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套期保值等方面的功能。

然而,培育农村资本市场,不仅仅是增加农业企业的上市与发债规模,或是多开发几个农产品期货新品种让更多农业经营者来“套期保值”。更为重要的是应鼓励企业家及资本的创新与冒险精神,同时,开发直接土地金融工具,促进农村土地的资金化,实行资本的就地“下乡”。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的城市资金相对过剩,导致食利与投机之风横行,过剩资金一度涌向房地产与五花八门的所谓理财产品,造成社会资金空转;而农村金融却严重匮乏,农村地区的创业环境艰难。当下,富有创新激情与冒险精神的企业家愈来愈少,农村土地金融的发展因之缺乏资本市场广阔的平台做支撑。而农村土地改革的滞后又引致农地金融不足。

土地作为农民最大的财富,如何将其资金化予以盘活,使之不断地为“三农”输血,资本市场应当发挥其独特的作用!目前,我国有承包权但离“土”打工或经商的农民已逾2亿。近年来,我国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流转比例不断上升:2007年的流转总面积约为6372万亩,占承包地总面积仅为5.2%;到了2010年,这一数字已达1.5亿亩,流转比例超过12%;2012年流转比例达21.5%;至2014年6月底,这一比例又增加至28.8%。一些地方尝试的农村承包地使用权入股、土地信托等准证券化流转方式则是直接土地金融的积极探索,无疑,这些带有中国特色的类土地金融工具对拓展农村直接金融、服务“三农”有着独特的意义。但在创新过程中还存在着种种困惑与问题,所以,我们必须探索新的金融工具,建立农民土地等权益的长久保护机制。

按照此前的土地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我国目前征地制度的改革的方向是“缩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拓宽安置渠道,规范征地程序”。然而,征地制度的改革非一日之功,而征地补偿方式的改变也许更为迫切。征地补偿标准的提高固然重要,但目前以现金进行全额补偿的方式很值得推敲。第一,由于土地市场的价格是动态的,尽管从目前来看,市地与农地存在巨大的“剪刀差”,但一旦农地入市,未来市地价格的跌落也并非不可能。第二,现金补偿金额过大极易引发系列社会问题。曾有报道称在北京市郊区及河北、黑龙江、安徽及浙江等地近郊,一些农民因巨额土地补偿而一夜暴富之后,面对巨额现金而不知道如何处置,于是这些地区赌、毒、黄等社会不良风气开始盛行,不少农民因之深陷其中而再度致贫。倘若政府的补偿方式改成部分为现金,其余则以土地债券而代之,也许这一现象将大为减少。更重要的则是政府也将因此种补偿方式而获益。

首先,以土地债券部分替代现金进行土地征收和补偿,将大大减少目前地方政府面临的现金压力,可一定程度上化解地方债务。近年来,地方政府“耗”在土地征收和补偿上的金额不断上升:2009—2012年,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成本补偿性支出占土地出让总费用的比例分别为37%、46%、76%及79.6%。虽然,2011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总收入为31140.42亿元,这一金额高于2010年,但土地净收益却不增反减了6178亿元。而2012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总收入为28886.31亿元,相应的土地净收益约为6261亿元,较上一年度减少34%。以此推算,这两年的土地征收与补偿费用当在1.5万亿元之上;2014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总收入达4.29万亿元, 土地净收益约为8987亿元, 而用于土地征收与补偿费用成本支出超过2万亿元。所以,地方政府被迫维系着高地价,做大市地金融总量。

其次,土地债券可以达到“强制”农民“储蓄”均衡使用补偿款的目的。

作为征地主体的政府,现金全额补偿方式不仅导致政府自身债台高筑,而且客观上又导致了新的社会问题。政府与其被动地承担起社会公共责任,还不如主动地进行补偿方式的改革。

对于补偿额较大者,现金补偿过半。土地债券的发行主体,应为国家级土地银行。土地债券的期限可设定为10~15年,土地债券的利率以3年期国债利率为参照。地方政府可以向国家土地银行借入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当需要进行农地征收补偿支出时,先支付部分现金,余额则以土地债券来支付。政府可将现金补偿款一分为二:一部分解决农民当前的生活开支,另一部分则留作农民的社保之用。而债券利息可以补充养老基金的不足。此举不仅可以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而且还可以借助土地债券引导农民将富余资金投向国家基础建设与其他实业领域。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原则上补偿金愈大,土地债券的支付比例愈高,10万元以下的补偿额,可全额支付农民现金。

总之,我国资本市场要真正走向农村,服务“三农”,必须在农地金融工具创新上有所作为。城镇化从某种角度来看即是土地的资金化,土地债券作为土地资金化的主要工具,能在其中发挥独特的作用。其发展有赖于资本市场的支持,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发挥土地债券流动性等方面有很大的业务发展空间。而农地金融工具自身的发展与创新,离不开土地改革的深化。为此,有关部门应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积极推动农村土地的确权进程。同时规范土地流转,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土地流转的资金化。另外,还需要大力发展与土地金融相关的服务机构,加快土地金融人才的培养与储备。

(本文编辑/王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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