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郭田勇
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宣布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将存款保险赔付上限设定在50万元人民币。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网,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完善我国金融服务体系,实现普惠金融有着重要意义。
完善金融安全网,保障金融稳定
存款保险制度是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环节,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三大支柱之一,与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审慎监管共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健发展,有助于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审慎监管制度侧重于对银行微观层面的监管,主要通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规则来规范银行的业务活动,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保证单个银行的经营和健康发展;最后贷款人制度通过流动性支持来解决银行的期限错配问题,在银行发生危机的时刻提供援助并使其恢复正常经营;存款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权益,对于营造一个稳健的市场环境,提升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避免由于个别因素引发不必要的银行挤兑风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三种制度在银行经营的不同阶段发挥重要作用,只有三者联动协调才能使我国金融安全网发挥最佳作用。
当前我国银行业运行总体稳健,同时也正处于全面深化金融改革的攻坚阶段,若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则不利于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要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能够顺利进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一步。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采用灵活多样的市场化手段来强化对银行经营的约束,有利于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从根本上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累积。一方面,采用风险差别化费率,对银行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加强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以求获取较低的费率水平;另一方面,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具有一些审慎监管和信息共享的职能,可以对投保银行进行必要的监督,及时识别和防范风险,减少风险发生。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以及民营企业的不断设立,个案风险也可能会随之增加。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还为银行提供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通过收购、重组等市场化手段来处理问题银行,降低个案风险对市场可能造成的冲击。
完善金融服务体系,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为利率市场化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是放开银行准入的制度前提,没有存款保险,就难以放开银行准入,银行业的竞争不充分,也就难以实现完全的市场化利率定价机制。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利率市场化的纵深推进,以及民营银行的逐步建立,银行业的竞争会越来越充分,而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则有利于促进银行业的公平有效竞争,有助于建立一个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提升银行业运行机制的市场化水平,理清银行体系的权责结构,促使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微观经济主体。根据国际经验,存款保险推出后,随着银行业竞争加剧,存贷差往往会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这意味着银行业依靠传统的存贷差作为高盈利来源的业务模式不复存在。银行业要寻求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更加强调创新意识,不断开发新型产品以吸引投资者,开拓新的盈利模式。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大中小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为中小银行,以及第三方支付、P2P网贷等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有助于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普惠金融发展。
首先,存款保险可以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为中小银行创造了一个与大银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小银行不如大银行的资金实力雄厚,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指标水平也相对较低,在没有存款保险的情况下,一些存款人可能会认为中小银行的经营风险更大,出现问题的可能性也更高,因而不愿将钱存进这些中小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由于法律规定了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偿还保障,存款人考虑的不再是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而是银行服务的便捷性和专业性——能够提供更具个性化、更贴心的服务的银行往往更受存款人的青睐。
存款保险制度对于美国独特的二元银行体系的形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很大程度上是借鉴美国的经验,因此我国中小银行的发展也可以充分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经验。中小银行与大银行并非绝对的竞争关系,中小银行应该成为大银行的补充,两者共同构成完整的银行体系。中小银行应更加强调差异化经营,专注于区域和产业服务,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回归金融服务的本质。中小银行应首先确定自己的主要服务对象,并根据其服务对象进行差异化创新,避免恶性竞争。
其次,存款保险的推出也为P2P等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发展创造了机遇
存款保险将增强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促进有序打破银行理财产品刚性兑付,因而部分大额存款人可能会将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作为新的投资选择。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火热的当下,纯线上和纯线下模式是无法持续的,两者可以进行线上线下的有机结合,扬长补短,不断创新进步。可以以中小银行的实体网点为依托,同时开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虚拟渠道,强化与客户的沟通与互动,为客户提供高附加值、高体验度的金融产品。
中小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都有助于实现普惠金融和社会资源高效配置,两者的目标群体都是居民个人、小微企业和“三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难、贷款贵的问题,让基层客户群也能享受更具个性化、定制化的金融服务。
更好地保障存款人的利益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存款保险制度充分保障公众存款人的利益,把最高偿付限额设置为50万元,是对现在各家商业银行的存款情况经过充分调研的结果,50万元可以全额覆盖99.6%以上的存款人(含各类企业存款)。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也不是没有保障,可以依法从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后,可能会有个别小机构出现一些存款转移,但幅度应该不大。存款余额比较高的VIP大客户,尤其是企业客户需要与银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获取更多的特殊服务和优惠,将存款分散到各个银行不利于双方互相熟悉经营状况和业务流程,反而会加大银行的监督成本和企业的融资成本,这往往是银行和企业都不愿看到的,因而企业存款一般不会出现转移现象。
对小储户和小微企业而言,账户金额一般不会超出最高偿付限额,更加没有存款搬家的必要。由于存款余额在存款保险限额之内,存款安全有保障,小客户考虑的更多的往往是服务的便捷性和针对性,中小型银行可以利用地域优势,提供更接地气的个性化服务来吸引这部分客户,因而,从长期来看小储户和小微企业的存款可能会转移到中小银行。出台存款保险并不表示银行破产的概率会提升,二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目前看来,银行的基本面都是好的,银行业整体运行稳健,所以存款人没有必要去让存款“搬家”。
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可以增强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有利于打破投资者的刚性兑付思维。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也就是说银行理财产品并不在投保范围之内。一直以来,由于有银行的信誉担保,银行理财产品虽名为代客理财,但实属一种安全的高息存款,而存款保险有助于打破刚性兑付,使银行理财产品回归代客理财的本质。普通储蓄产品有存款保险作为保障,而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存款人应将两者区分开来,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要有更清晰的把握,不能再期望银行提供无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应该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类型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对风险较为敏感的投资者就应该选择更为保守的投资方式。
(本文编辑/王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