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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后金融业迎四大积极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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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 曾刚

随着《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正式颁行,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又取得一个重大的进展。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利益、完善金融安全网以及建立更为市场化的风险处置制度,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条例》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参与机构范围。《条例》要求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存款吸收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均须加入存款保险。

其次是有限保险。这也是国际实践的主流模式,“有限”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只对部分类型的存款账户提供保障,在《条例》中,金融同业存款以及其他一些特定存款(如商业银行高管在其就职银行的存款)不在保险范围;二是只对限额以下的账户提供全额保障,限额以上部分的偿付,主要来自清算财产。目前,《条例》规定的偿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第三是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目前采取了操作上更为易行,也更为简单的存款保险基金,确保制度平稳起步。

最后是保险费率的确定。《条例》提出,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部分构成。根据国际实践,风险差别费率将根据投保机构经营状况和风险大小而有所差异。尽管《条例》并未列出具体的费率,但从答记者问中的描述“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看,估计对银行的财务影响很小。

从理论上讲,作为现代金融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存款保险主要发挥着两方面的功能。其一是金融安全网,通过为数量众多的小额储户提供保险,来降低因恐慌而引发的银行挤兑,阻止危机的扩散和升级。次贷危机以来,各国存款保险机构在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其二,通过限制风险外溢,存款保险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倒闭创造了条件。在实践中,存款保险机构通常也是银行破产处置过程的重要参与者,是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核心要素之一。

总体上看,《条例》综合参考了各国实践经验,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方案。作为一项涉及基本风险制度的重大改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国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推动金融改革,为进一步的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

相对于之前长期存在的隐性担保,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最重要的意义,不仅在于提高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而且在于提高经济主体对金融风险的认知,以及对风险的准确定价和配置。

第二,建立和完善市场化退出机制,推进银行业市场化改革

通过抑制银行风险的外溢,存款保险制度为问题银行的破产处置提供了必要的前提,这对提高银行体系竞争效率、降低银行准入门槛以及推动民营银行发展等市场化改革有着深远的意义。

第三,对银行经营而言,存款保险制度有以下几方面影响

其一,保费交纳在短期内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成本,不过,从《条例》的说明可以推断其初始水平较低,对银行赢利能力的直接影响应该非常有限。其二,差别费率的设置,对银行可以形成正向的激励,但在短期内可能会加重少数经营不善的银行的成本,并进而导致其存款结构以及银行相关业务的调整。其三,存款保险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特别是在长期内,当公众充分认识并接受存款保险制度之后,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的声誉劣势有可能得到改善,有助于中小银行的竞争与发展。其四,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长期内有助于切断因隐性担保而导致的政府干预,对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第四,对广大储户而言,《条例》规定的受保障的账户类型较广,个人和企业存款都在覆盖范围内

而在保障金额方面,按人民银行的估算,50万元的保障限额已覆盖了99.6%以上的账户。按这一额度,如果以家庭为单位匡算,可以覆盖的范围应会更广,一般储户不受保障的可能性很低。而从长远看,在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之后,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将会给储户带来更多收益更高的选择。

当然,作为一项涉及整个行业的基础性改革,从《条例》的出台到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还有许多相关工作有待完成。在此过程中,需要保持密切关注,特别是公众对存款保险体系的认知状况,直接关系到存款保险体系的运行效果。为增进公众对存款保险体系的认识,《核心原则(2014)》第10条规定:“为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性,有必要持续地告知公众存款保险制度的益处与局限性。”《核心原则(2014)》认为,公众对存款保险的存在及运行机制的认识,对确保存款保险制度的良好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核心原则(2014)》建议存款保险机构均应明确制定公众意识培育计划(Public Awareness Program),以持续地促进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识,增强公众的信心。对于新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来说,公众教育更是至关重要。对此,《核心原则(2014)》指出,“决策者应当密切关注转型期的公众态度与期望”。

在存保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应是加强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了解与认识。需要指出的是,公众意识培育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建议存款保险应首先在普通公众、存款人、成员银行、媒体、立法者及相关的机构等目标受众中界定主要受众与次要受众,运用多样的交流工具与渠道向目标受众传递尽可能多的信息(如对存款保险概念及其运行机制的分析与介绍),着重强调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意义,并对银行间出于竞争而进行的不当宣传加以限制,避免公众理解出现偏差。以此建立公众对存款保险与银行体系的信心,确保制度建设的顺利、平稳推进。

(本文编辑/孙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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