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务服务合伙人 姚丹 李奕 本文编辑/邢缤心
81号文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对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中国应依照现行规定征税。81号文自2014年11月17日起执行。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有扣缴义务。
透过沪港通建立的紧密联系,香港、上海两地投资者现已可以通过沪港通的双向流通市场买卖规定范围内在双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尽管市场各方都为沪港通能在2014年11月17日正式开通感到兴奋,他们也同时热切期望有关部门出台清晰的税收政策以便投资者可以在这个新兴市场中更明确地开展业务。
2014年11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财税[2014] 81号(“81号文”),对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的税收政策做出明确规定。
毫无疑问,沪港通试点税收政策的出台为境外投资者参与沪港通消除了最后一道障碍。
参与“沪股通”试点的香港及境外投资者享受全面免税的待遇
81号文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提供了全面免税待遇,包括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这一双赢互惠的规定符合国际惯例,并对进一步发展中国的A股市场发出积极信号。同时中国税务机关也因不必以有限的人力物力处理大量交易所产生的税务征收及纳税人因要征税而提出的协定优惠申请而可省却大量行政负担。
此外,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有扣缴义务。对于股息的收款人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可以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协定待遇和退税的申请。
内地投资者应注意的问题
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应根据现有中国税法规定征税。
内地投资者享有唯一的税收优惠待遇是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可享受3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这一暂免征税的“优惠待遇”在3年期满以后是否会继续存在将取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相关部门的综合审慎考虑。
对于通过沪港通在沪港两地市场投资取得所得的中国税影响,详见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