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保护局局长 吕宙 本文编辑/邢缤心
民众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既是一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该国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大背景下,如何在加强刚性的制度建设的同时通过柔性的保险教育普及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保险作为现代服务业,是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市场经济下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是国民经济软的基础产业。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保险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服务领域不断拓宽,越来越多的风险通过保险机制得以化解,保险业逐步渗透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参与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环节,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不能完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保险业认识与了解上的偏差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限制了保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保障功能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民众的保险意识和保险知识水平既是一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前提,也是该国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经营的大背景下,如何在加强刚性的制度建设的同时通过柔性的保险教育普及提高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加强保险教育是实现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保险教育从狭义上讲是指保险知识和保险常识的启蒙与普及,包括对社会民众及保险消费者的普及教育,也包括对保险经营者、保险监管者的普及教育。成熟的保险市场,需要成熟的保险经营者、成熟的保险监管者,更需要成熟的保险消费者。
(一)保险教育是培育成熟保险市场的需要
与国外发达的保险市场相比,我国保险市场发育还远不够成熟,诸如同质产品多、个性产品少,综合公司多、专业公司少,产品竞争多、服务竞争少,人员流动多、人才储备少,机构铺设多、市场培育少等问题导致市场严重失衡。尤其是行业诚信问题比较突出,市场秩序有待规范。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诚信规范、竞争有序、分工合理、结构优化的保险市场,是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强行业诚信,除了刚性的制度建设之外,柔性的保险教育不可缺少,借此可以潜移默化地促进保险业诚实守信意识、合规经营意识的形成,从而保持良好的市场秩序,形成良好的经营氛围,这是保险市场走向成熟重要途径。
(二)保险教育是培育成熟保险经营者的需要
近些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我国保险业已经迈上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并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然而,与行业的快速发展相比,保险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明显偏低,人才培养与教育比较滞后。长期以来,人才教育培养一直是保险业发展过程的“短板”,当前无论在人才总量、总体素质还是人才结构上,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相比都显得比较薄弱。目前,保险业员工中本科以上学历只占30%,而证券行业90%以上都为本科以上学历,银行业本科以上学历占比也达80%以上。人才是第一生产力,没有人才或人才不足,这个行业就难以发展。当前保险业声誉不高、形象不佳与保险业从业队伍普遍素质不高不无关系。面对新的形势和新挑战,保险业必须将经营战略转移到重视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员工教育培训上来。
(三)保险教育是培育成熟保险监管者的需要
我国保险监管起步晚,保监会自1998年11月18日成立以来也不过16年时间。由于时间短、经验积累不足,保险监管在法治化建设、核心理念、监管方式等方面需要改进,尤其是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方面需要加强。在现有监管队伍中,有不少是原来从事与保险不相关的其他行业人员,没有保险专业知识背景。保险教育必须首先从监管者自身做起,要加大对现有监管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力度,加强专业素质培养,以适应不断变化的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
(四)保险教育是培育成熟保险消费者的需要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经济社会面临风险更为复杂,多发性、多变性更加突出,公众及广大消费者希望了解保险、熟悉保险和运用保险显得越来越迫切。但由于受传统经济体制、传统思想观念、传统生活方式等多方面的影响,相当一部分人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靠政府、靠家庭、靠亲友等方式来应对风险的传统思维仍根深蒂固,不少消费者不熟悉保险的功能作用,不了解保险的运行机制,不善于运用保险来转移和分散生活中的各种风险。这既制约保险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民众自身生活品质的提升。为此,必须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全面普及保险知识,培育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使保险消费成为理性选择、积极选择,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购买保险,踏踏实实消费保险。
我国保险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教育宣传工作,开展了一系列的公众保险教育宣传活动,包括将每年7月8日定为保险宣传日,组织编写大众化保险知识普及读本,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保险知识,在官网和微信平台上建立保险知识大讲堂等,通过这些举措有力地促进了保险知识的普及和传播。同时,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严格任职资格要求,开展从业人员(重点是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推动了从业人员素质不断提升。此外,各保险经营机构通过各类宣传、现场咨询、产品推介等形式向消费者传授保险知识,扩大了保险民众对保险的了解。然而,从总体讲,目前我国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仍比较薄弱,既不能满足广大社会民众渴望保险知识的需要,也不适应保险业改革与转型发展的新形势。
保险教育整体性制度安排欠缺。目前,我国保险教育基本上是监管机构、保险经营机构、行业协会各自进行,缺乏三者之间联动运作机制,缺乏统一规划,缺乏科学的教育标准,缺乏有效制度的约束,保险教育的效果不高。
保险教育投入与经费保障不足。从业内看,保险经营机构重客户开发,轻知识普及,对保险教育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安排的投入非常有限。从外部环境看,保险教育缺少专项公共财政资金支持,而社会资金用于保险教育也缺乏政策倾斜,保险教育普及资源非常有限。
保险教育发展不平衡。目前,向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生普及保险教育工作已有了一定基础,但向普通大众和中小学生保险教育普及则很不够,保险教育普及还没有纳入九年义务教育体系,很多中小学生对保险常识知之甚少。特别是向农村和弱势群体普及保险知识几乎空白。
(二)经验借鉴
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在国民保险教育方面起步较早,积累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成立专门金融保险教育机构。美国财政部专门成立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教育办公室,进行形式多样的全民金融保险教育。此外,美国还于2003年根据《公平交易与信用核准法案》(FACT)成立美国金融扫盲与教育委员会;于2008年成立金融教育总统顾问委员会。英国于2010年在金融服务局下成立“消费者金融教育局(CFEB)”,独立、系统、全面地组织开展金融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
加大金融保险教育财政投入。美国和英国在金融保险知识教育普及方面的投入较多。如英国,为配合金融保险教育工作的有效开展,每年都将金融保险教育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2007年英国财政部金融保险教育预算就超过了1000万英镑,并在金融危机后逐年递增。目前,英国金融服务局每年用于包括保险在内的金融教育的支出约为2000万英镑,占其年度预算的6%~7%。
融入国民教育体系。美联储在中小学广泛开展教育普及工作,对在校生设计趣味性和针对性强的金融保险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英国将个人理财知识纳入2008年正式实施的《国民教育教学大纲(修订)》,要求中小学校必须对毕业生进行良好的金融保险知识教育。英国政府还采用“实施教育、发布信息、提供咨询”的全方位普及方法,通过高等院校、中小学工作场所、网络、出版物等渠道,向金融保险消费者群体提供宣传普及。
(三)对策建议
保险教育事关保险业繁荣发展的百年大计,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任务。要以消费者为重点,全面推进保险教育,既需要轰轰烈烈、吸引公众眼球和注意力的大型宣传活动,更需要可持续有步骤 “润物细无声”的具体细致而又扎实的工作。
搭建保险消费者教育平台。借鉴国内外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经验,在监管部门官方网站上建立消费者教育网络平台,建成内容丰富的保险消费者教育网络专栏、保险消费者教育服务区和声讯服务平台,并向公众开放,普及保险基础知识,宣传保险政策法规,揭示各种保险消费风险,介绍各种保险服务。采用政府网站、官方微博等现代传播手段,以保险基础知识教育、消费教育、维权教育为主要内容,推动保险知识普及,满足公众对保险行业的知情权,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完善中国保监会消费者教育网络,形成网站、热线电话、普及读物、报纸专栏、现场活动六位一体的消费者教育格局。
拓展保险消费者教育舆论宣传阵地。广泛利用各种舆论工具,以开辟专栏、连载文章、专题访谈、公益广告、有奖征文等多种形式,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参与专栏写作和答疑。通过组织开展主题宣教活动、教育论坛等方式不断拓宽保险消费者教育宣传渠道。鼓励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举办现场咨询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讲保险基础知识、提示消费风险,扩大行业影响。
形成保险教育联动机制。齐抓共建、相互协作,努力形成监管部门为主导、保险经营机构为主体、行业协会为纽带保险教育联动机制。抓关键节点,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契机,广泛开展保险消费者维权教育活动,并披露损害保险消费者典型案例;以“7·8保险公众宣传日”为重要时点,全方位宣传保险知识,并发布保险业社会责任白皮书;以发生重大灾害事故为切入点,广泛宣传保险功能与作用,彰显保险大爱精神。
加强保险教育政策支持。成立国家金融保险教育委员会,“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为成员单位;编制中长期国家金融保险教育规划,将金融保险教育纳入国家战略;设立金融保险教育基金,国家财政每年安排金融保险教育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