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中国将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拟上市公司还不能高兴太早


【评论】中国将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拟上市公司还不能高兴太早

文/《清华金融评论》 孙世选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1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十项有力措施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其中之一是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

人们可以从企业的财报中了解企业过往的损益。但是,企业在可预见的将来能否持续经营,能否持续获利,能否不遭受破产和清算,是几乎任何人都难以精确判断的。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判断其实是一种价值判断,充满了主观色彩。正因为如此,如果把持续盈利能力作为企业发行的法定条件,事实上是与简政放权,与让市场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改革基调不相符的,同时也难以摆脱寻租行为。

我国现行《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此,要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必然需要修订《证券法》。

按照此前2014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订稿将在2014年12月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

笔者理解,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不等于在资本市场的准入环节完全放任,并不是说“阿猫阿狗”公司都可以想上市就上市了。股票发行与股票上市是两回事。

我国现行《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将是中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的一个步骤。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不等于废除股票上市的持续盈利条件,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之间是有所区分的。且看未来《证券法》如何修订。(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