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负债业务创新不得变相逃避监管 | 银行与信贷
by 清华金融评论 2021-01-25 11:26:24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负债业务管理水平,银保监会1月22日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推动商业银行强化负债业务管理
《办法》共5章33条,分别为总则、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和附则。重点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内涵和业务范围。二是确立负债质量管理体系。从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创新管理等11个方面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三是提出了负债质量管理的“六性”要素,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合规开展负债业务、加强负债质量持续监测和分析。四是强化负债质量相关监督检查和监管措施。明确商业银行向监管部门报告负债质量管理情况的要求及负债质量监管评价结果运用的范围等。
负债质量管理,是指商业银行以确保其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目的,按照与其经营战略、风险偏好和总体业务特征相适应的原则,就负债来源、结构、成本等方面所开展的管理活动。良好的负债质量管理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基础,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撑。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种类复杂,具有涉众性、风险外溢性等特点,易产生不同市场间的风险共振,对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有较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和资本市场、互联网金融、影子银行等金融业态的发展,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复杂程度上升、管理难度加大。针对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管理的新形势,客观上需要总结归纳和提炼负债业务的管理评价标准,构建全面、系统的负债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持续推动商业银行强化负债业务管理。
负债业务创新不得变相逃避监管
针对备受关注的负债业务创新问题,《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负债业务创新活动,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和审慎原则,确保创新活动与本行的负债质量管理水平相适应,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损害消费者利益。
商业银行负债主要包括存款、同业负债、应付债券和向央行借款,以存款为主体。据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最新披露的数据显示,2020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负债达到293.1万亿元,同比增长10.2%。从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结构看,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来源。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末,上市银行总存款占总负债比例达到76%。
比大行和股份行,城商行、民营银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受限于机构网点较少、获客渠道狭窄,吸储需求较为迫切。在此背景下,近两年市场推出了智能存款、按档计息互联网存款等存款创新产品或形式,增加了银行的负债业务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表示,一些商业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借助互联网金融平台吸收存款,突破了传统渠道的空间限制,从资金来源看,已成为全国性银行。互联网平台存款具有开放性、利率敏感性强、黏性低、随意支取等特征,稳定性远低于线下。这些都增加了中小银行的风险隐患。需要监管部门审慎研判互联网平台存款潜在风险,明确平台存款业务准入条件、风险管理等要求。
2019年底,监管通过窗口指导,要求各银行立即停止办理关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的相关业务,并逐步压缩该类业务存量。不少民营银行对此类产品先后进行限额、下调利率或者下架处理。此后,银保监会、央行1月1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叫停了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
孙天琦认为,金融产品和服务在传统框架下边界较为清晰,相互之间设有“防火墙”,监管要求也相对明确,但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一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边界逐渐模糊。例如,一些互联网机构整合其“场景+数据+支付”资源优势和银行贷款资金支持,形成了“支付+小额贷款+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单独拆分每一项业务均为持牌经营,但业务嵌套后各服务主体责任划分不清晰,业务环节穿透难,削弱了现行监管政策的约束力。还有的互联网机构开办“金融超市”,同时经营存贷款、保险、基金、理财等多类业务。不管是多层业务嵌套还是“一站式”金融服务,监管部门都应确保其遵守相应的风险隔离要求。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指出,监管此举也是针对近年来国内部分银行出现的一些违规揽储乱象,有的银行通过“高息+灵活支取”等方式吸引客户,有的通过互联网平台违规吸储,其中有些涉及不实宣传、产品不规范等,这些违规吸储隐含不少风险,例如:资产负债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高息揽储增加负债成本,而部分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高息拉存款,会面临稳定性差等问题。
负债质量将纳入绩效考评体系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将负债质量纳入绩效考评体系,并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突出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不得设定以存款时点规模、市场份额、排名或同业比较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防范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指出,《办法》以“负债质量管理”为主线,从负债质量管理体系、负债质量管理要素、负债质量管理监督等方面对商业银行的负债管理工作提出要求,有助于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
此外,《办法》强调,对负债质量管理监管评估发现有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商业银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逾期未整改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专家认为,《办法》是在此前叫停靠档计息、互联网存款等银行“创新”负债来源手段后,对银行负债业务进一步的监管措施。银行应加强资产负债管理,防范流动性风险,确保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银保监会表示,制定《办法》是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负债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弥补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质效。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社会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并适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