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制度“发威”待落实待“走出纸面”


退市制度“发威”待落实待“走出纸面”

文/《清华金融评论》彭晓云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退市制度》的主要制度安排

 

相比过去多次的退市制度改革,本次改革增加了不少的亮点。此次《退市意见》主要从五方面改革完善了退市制度:第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第二,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披违法,一年内交易所作出终止交易的决定;第三,严格执行市场交易类、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第四,完善配套制度安排,设置退市整理期;第五,加强退市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正式发布的退市制度对5项进行了修改,改革完善退市制度。第一,进一步完善主动退市的程序,将修改为“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并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二,明确了强制退市的标准,增加了信披违法的因素;第三,明确了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意外情形;第四,完善退市整理期制度,为降低公司重组协调成本,防范投机炒作及股价异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将实践中涉及重组的退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由股东自主决定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做法纳入《退市意见》进行规范;第五,扩大了相关主题股票减持的情形。

 

《退市意见》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有:弱化财务类指标等、进一步完善司法维权制度,这些都需要法规建设予以配合。

 

“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退市意见》发布后,证监会将指导沪深交易所进一步严格落实退市工作责任,切实加强退市实施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严格落实退市制度的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出现一家、退市一家”。

 

数据显示,沪深两市已经在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企业(剔除已经暂停上市)一共有35家,如果今年再次出现亏损,就将触及连续亏损三年的“红线”而被暂停上市。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就曾表示,创业板市场的退市制度要比主板严格,“现在创业板的风险比主板要大,因此需要有比主板更多的安全边际和更低的估值水平,但现在创业板估值水平远高于主板”。

 

笔者认为,作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退市制度要与其他政策、制度相配合才能发挥作用,整体利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短期对证券行业走势不起主导作用。

 

但不可否认,随着退市制度的正式推出,中国股市将渐渐迈向成熟。应当说,健全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实现优胜劣汰,提高市场有效性;有利于提升公司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活力;有利于培育理性投资的股权文化。

 

《退市制度》需加强落实   让退市走出纸面

 

值得注意的是,退市制度改革已落实多年。然而,相关改革出台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可实现退市的上市公司数量却不如人意。

 

统计显示,从2001年至今,我国证券市场累计有78家上市公司股票退出市场交易,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证券市场成立以来,上市公司的数量超过了2500家,因此,退市率累计仅有3%,如果计算年退市率,仅约0.1%,与美国股市约7%的年退市率相差70倍。1995年至2012年,美国纽交所共有3052家公司退市,纳斯达克有7975家公司退市。其中,强制退市和自主退市始终并存,自主退市逐渐成为退市的主要方式,2003年至2007年,纽交所年均退市率为6%,约1/2是自主退市;纳斯达克年均退市率为8%,自主退市占到近2/3。

 

证监会2011年10月份以来,密集出台了大量改革和创新政策,但就A股市场而言,制定制度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要做好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如企业退市之后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等问题,否则改革就变相成为了一纸空文。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是否退市,是市场自主选择的结果,并不是公司好坏的评判标准。强制退市或自主退市,都属于常态化现象。我国的上市公司要达到退市常态化,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在当前环境下,由于《证券法》尚未修改、集体诉讼制度未建立,退市制度仍难有效发挥作用。

 

有专家认为,退市制度“落地”的关键不在退市本身,而在后续措施的保障上。如果追责、赔偿制度不完善,退市很难走出纸面。改革完善退市制度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配合,包括市场自身发展阶段、市场化程度以及投资文化、地方维稳、投资者保护、司法保障等因素。因此,要真正建立运行顺畅的退出机制仍待多方努力。而发挥退市制度的功能作用,更要在监管实践中确保退市制度的严格遵守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