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约谈蚂蚁集团 创新与监管如何平衡?| 互联网金融


四部门约谈蚂蚁集团 创新与监管如何平衡?| 互联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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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在即的蚂蚁集团再次被推到了风口浪尖。11月2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官网披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董事长井贤栋、总裁胡晓明进行了监管约谈。如何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引发了市场热议。

 

科技巨头为何引发金融监管关注?

据此前蚂蚁集团公告,该公司H股发行与A股发行同步进行,H股预计于11月5日开始上市交易。临上市,实控人、董事长、总裁被多个监管部门集体约谈,实属罕见。而证监会公告中未说明监管约谈的具体内容。

虽然具体约谈内容并没有披露,但蚂蚁集团当天晚上就作出了明确的表示:“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与相关管理层接受了各主要监管部门的监管约谈。蚂蚁集团会深入落实约谈意见,继续沿着‘稳妥创新、拥抱监管、服务实体、开放共赢’的十六字指导方针,继续提升普惠服务能力,助力经济和民生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日举办的外滩金融论坛上,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的一番演讲引发较大关注。马云在演讲中认为,金融的本质是信用管理,而今天的银行延续的还是当铺思想,抵押和担保就是当铺,他表示,“我们必须改掉金融的当铺思想,依靠信用体系。”针对他的看法,一些金融行业人士认为,金融的基本规律、监管体系,在今天依然非常重要。

蚂蚁集团上市令市场瞩目,但如何对金融科技巨头落实更有效的金融监管,也引发了市场热议。

11月2日,就“金融科技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乱象值得高度关注”一事,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郭武平撰文称,“花呗”与银行信用卡业务基本相同,但分期手续费高于银行,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主管的《金融时报》连续发声,聚焦金融科技监管话题,蚂蚁集团都被点名。

10月31日,《金融时报》转载刊发《关于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几点认识》一文提到:“前期对金融科技发展几乎没有监管,这既是P2P网贷一地鸡毛的原因,也是类似蚂蚁集团这样的从事金融服务的大型科技公司(BigTech)迅速发展的关键。”

11月1日,《金融时报》再次刊发题为《资深学者:大型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与监管》的文章。文中提到:“蚂蚁集团个人用户超10亿,机构用户超8000万家,数字支付交易规模118万亿元,其上市市值可能创历史记录。一旦出现风险暴露,将引发严重的风险传染。其次,大型互联网企业服务群体数量庞大,服务对象常常是传统金融机构覆盖不到的长尾人群。这类客户通常缺乏较为专业的金融知识与投资决策能力,从众心理严重,当市场出现大的波动或者市场状况发生逆转时,容易出现群体非理性行为,长尾风险可能迅速扩散,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11月2日,《金融时报》又再次刊发《资深学者:在金融科技发展中需要思考和厘清的几个问题》一文,文中提出:”对于蚂蚁集团,监管者需要思考和明确的一系列问题包括:是否应当尽快实施《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从机制上隔离实业与金融板块;除了将集团内的持牌金融机构(网商银行、天弘基金、众安保险、信美人寿、蚂蚁保保险代理等)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是否还应将所有类金融机构和业务,如支付宝、小贷公司以及由其交叉融合形成的类信用卡产品(花呗借呗),全部纳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

监管层和官方媒体密集发声,释放出加强金融科技监管的强烈信号。

金融监管政策加紧落地

就在蚂蚁集团相关管理人员被约谈的同日,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也同时发布了两项监管规定,即《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和《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这两项规定不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进行了统一的监管,还对金融控股公司专业管理的队伍进行了有效的促进形成和统一规范。

根据《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具体到贷款金额,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这一点的主要目的是让小贷公司回归支持小微企业的本源。另外,要求对个人贷款余额不能超过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意味着其客户群体无法向学生以及其他一些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延伸。这样就避免这类借贷主体因过度借贷导致恶性结果。

此外《办法》还明确,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比例对于很多小贷公司是一个非常大的限制。以蚂蚁集团为例,蚂蚁自营放贷主体为两家小贷公司,分别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两家小贷公司的注册资金分别为120亿元、40亿元。截至2020年6月末,两家小贷发放贷款和贷款余额总计362亿元,通过资产转让业务实现的贷款余额1708亿元。蚂蚁集团目前有共计21540亿元信贷规模,其中98%的资金来自合作银行和发行ABS。截至2020年6月末,蚂蚁集团促成的2.15万亿元信贷余额中,1.73万亿元是消费贷,0.42万亿元是经营贷。

曾刚认为,这实际上对现在杠杆较高的小贷公司造成了较大影响,因为现在很多联合贷款中这一比例远远低于30%。在这个约束之下,自有资本可能不够,那就要补充资本。对于一些公司而言,若现有业务规模保持不变,资本补充的压力会比较大。如果不补充资本,就要压缩杠杆和规模。这一监管规则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思路类似,实际上是约束其整体的信贷创造能力。这可以有效约束整体的风险规模,避免因监管标准偏低或监管缺失导致的过度风险累积。

9月13日,《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简称《准入决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简称《金控办法》)相继发布,并已于11月1日实施。《准入决定》明确提出,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备符合任职条件的董监高;《金控办法》也规定,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符合央行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向央行备案。

根据此次发布的《规定》,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需满足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等基本条件。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根据职务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任职条件,如对董事长、总经理等工作年限要求较高,还对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等部分职务设定任同一职务时间上限。

蚂蚁集团曾是首批金控公司监管试点的五家公司之一,蚂蚁招股书显示,公司拟以全资子公司浙江融信为主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并接受监管,并由浙江融信持有相关从事金融活动的牌照子公司的股权。《金控办法》的正式实施,意味着蚂蚁纳入金融监管,值得注意的是,《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政策框架,后续还需配套诸多监管细则的出台,《征求意见稿》只是众多配套细则之一。

央行表示,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且与单一金融机构相比,其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按照专业适当性原则,金融控股公司董监高应当具备金融管理知识、风险管控能力及合规经营理念,与其担任的岗位相适应,以确保能够履行职责和形成客观正确的判断,更好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也是主要国家和地区对金融控股公司及金融集团的普遍要求。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逐渐成形

针对近期市场热烈讨论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国务院金融委专题会议聚焦相关话题,发出了权威的声音。

10月3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金融系统贯彻落实工作。此次会议在金融严监管、防风险方面释放多重信号,包括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等。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近年来,我国采取全方位措施加强金融监管,通过出台包括资管新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等规章制度,不仅加大对金融业具体业务的约束,更加重视完善制度办法,形成长效机制。不过,一些潜在的风险问题仍然存在。从宏观层面看,存在高杠杆和流动性风险。从微观层面看,主要是中小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的风险。此外,还存在影子银行和违法犯罪风险。

会议指出,当前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必须处理好金融发展、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的关系。既要鼓励创新、弘扬企业家精神,也要加强监管,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有效防范风险。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要监督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监管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社会责任。

在董希淼看来,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仍有不少问题和不足。下一步,应正视问题和不足,完善宏观慎重管理,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强监管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金融委作用,减少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同时,坚持对称监管,通过改进监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良性创新。

本文编辑:王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