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y 清华金融评论 2020-09-30 16:27:27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日前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监管办法坚持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底线,同时增加了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兼顾防范风险与支持创新。
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的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作为保险销售与服务的一种新形态,深刻影响了保险业态和保险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了挑战。
2018年10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函,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2019年12月,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近日银保监会再次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具体来看,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相较2019年版,《办法》坚持了“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底线,确立了持牌经营要求,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于非保险机构,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例如各类车险比价网站和保险测评自媒体等,大多没有保险机构牌照,按照《办法》,这类平台未来可能被禁止提供咨询或比价服务,只能向保险产品市场调研、数据支持、理赔服务等非销售类业务转型。
而“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则包括:保险公司、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及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其中,“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的表述为本次新增。
根据《办法》,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2019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提到,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平台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质。《办法》则对哪些互联网企业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首先,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要满足《办法》对保险机构的一般要求,也必须持牌经营,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此外还要求代理保险业务要实现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等。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指出,很多互联网企业在经营其他业务时形成了非常大的客户流量,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这些客户在消费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场景下客观上又需要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例如网购退货运费险、旅游意外险等。如果这些互联网企业同时能够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显然能够达到多赢的目的。
不过,互联网企业渠道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李文中认为,由于从业人员不专业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利用互联网技术侵犯消费者隐私、由于网络安全缺陷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由于互联网平台客户高度集中以及互联网的互通互联性可能会导致某些风险的快速扩散。这些都是对监管和行业发展的新要求与新挑战。
针对传统保险机构及其自营网络平台,《办法》明确,传统保险机构应建立自营网络平台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自营网络平台需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其他无关的信息系统有效隔离。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这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需要经过所属机构授权后,才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同时,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还需要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营销宣传内容要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同时,《办法》持牌机构的管理责任进行了强化,要求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另外,《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金融营销宣传等有关规定。
“总体来看,监管机构试图努力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两方面寻求平衡,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本次《办法》一方面要求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加强互联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强化持牌机构的责任,另一方面又发挥第三方网络平台的资源优势,赋予其参与保险产业链的空间,促进互联网保险和保险科技新业态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