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销售新规落地 多项重大变革如何影响行业发展? | 财富管理


​公募基金销售新规落地 多项重大变革如何影响行业发展? | 财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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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销售办法》对公募基金行业长期存在的高比例“尾随佣金”、赎旧买新等问题,均进行了进一步规范。《销售办法》的发布将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销售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于2004年首次发布,并于2011年、2013年作了两次修订。证监会表示,《销售办法》自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业务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的持续深化,基金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销售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行业发展需要,需适时予以调整。《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19年2月22日至3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后,修改完善了《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
 
《销售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强化基金销售持牌准入要求
 
《销售办法》强化了基金销售活动的持牌准入要求,厘清了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基金服务机构职责边界。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销售办法》适度调整了独立销售机构准入条件,适当降低了5%以上股东的财务指标、从业经历等硬性要求。同时明确了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业务范围,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独立销售机构可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涵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私募资管计划,也包括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虽然独立销售机构可以销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但是不得销售非标准化投资产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盈米基金CEO肖雯表示,《销售办法》明确了设立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要求和标准,未来有助于接纳更多互联网新兴机构经过申请获得牌照,从而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在当下全社会数字化进程飞速发展的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作为公募基金产品和客户的最后一公里,在规则明确后,通过增加数字化机构在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中的比重,从而增加数字化的客户群,扩大公募基金的客源,对行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此外,《销售办法》还厘清了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的业务边界和底线要求,支持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规范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展客户。
 
优化注册程序 引入许可证延续制度
 
《销售办法》调整优化了资格注册程序,实行“先批后筹”。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该注册模式与当前公募基金公司的发起设立类似,即监管层优先审核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在明确核准后,会给予6个月的组建时间,包括缴付出资、选举董事、聘任高管等,之后完成验收,机构正式开业。相较于此前一应事项完全准备好再进行审核,此举的成本风险明显降低。
 
此外,《销售办法》还首次引入了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制度,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基金销售机构不存在部分情形的,其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部分情形包括:合规内控严重缺失,被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采取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的行政监管措施,且未在要求期限内有效整改;未实质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销售日均保有量低于5亿元等。
 
分析认为,对比征求意见稿内容,此前监管提出的牌照续展的要求包括非货基销售的日均保有量要超过10亿元,对于众多非头部独销机构而言压力较大,如今这一标准相对放宽,给了部分机构以缓和的空间。
 
“尾随佣金”设置上限
 
客户维护费(业内称之为“尾随佣金”)比例较高是公募基金的一个痛点。“尾随佣金”主要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销售渠道的贡献所支付的销售维护类费用。在日常销售过程中,一二线基金公司向销售渠道支付的“尾随佣金”较低,部分中小基金公司支付的“尾随佣金”往往高达70%-80%。《销售办法》及配套规则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与《销售办法》共同发布的“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指出,将对相关费用中的客户维护费设置上限。
 
客户维护费具体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协议中约定,依据基金销售机构销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用于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规定》提出,对于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所形成的保有量,客户维护费占基金管理费的约定比率不得超过50%;对于向非个人投资者,客户维护费的约定比率则不得超过30%。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负责人刘亦千表示,长期以来,银行渠道掌握着基金销售的话语权,强势渠道收取新基金的“尾随佣金”比例较高,增加了基金公司的财务费用支出。《销售办法》限制“尾随佣金”比例不超过50%,将极大改善基金行业这一现象,促使基金行业有条件将更多资源投向产品管理能力建设和投资者教育上。不过,一些募集能力欠缺的小公司因“尾随佣金”比例受限,在渠道的竞争力受到进一步削弱,面临的发展压力可能更加突出。
 
禁止短期业绩宣传,强调不得“饥饿营销”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展示的任意业绩区间均应当超过6个月。
 
《暂行规定》要求,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以显著方式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经理过往业绩的,应当客观、准确登载该基金经理与产品投资相关的任职情况。相关过往业绩原则上应当覆盖该基金经理管理的全部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不得片面选取特定或部分产品、特定或部分区间过往业绩进行宣传。
 
此外,募集上限、比例配售等安排,可以在宣传推介材料中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说明,但是不得以不同字体、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强调,不得作为销售主题进行营销宣传。
 
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
 
《规定》明确,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了解投资人信息,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和风险匹配原则,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基金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人充分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购入基金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人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提供有效途径供投资人查询,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向投资人揭示投资风险。
 
同时,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推动定期定额投资、养老储备投资等业务发展,促进投资人稳健投资,杜绝诱导投资人短期申赎、频繁申赎行为。
 
以规范基金销售行为发挥基金行业功能作用
 
证监会表示,本次《销售办法》修订将进一步完善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对于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证监会将不断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业务的监管,着力培育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以长期理性投资为导向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功能作用。
 
在肖雯看来,这次出台的相关法规及时响应了市场的需求,一方面鼓励更多相关机构从事到公募基金销售行业中来,另一方面对于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相关机构也提出了更高、更明确的规范运营的要求,对于整个资管行业的长期规范发展,将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编辑: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