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琳:网络互助应纳入银行保险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监管 | 互联网金融
by 清华金融评论 2020-07-02 08:49:47
引言
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人民收入水平上升,民众对于保险保障的需求也随之增加,社会保障虽然覆盖了10多亿人口,但是保障程度不能满足人们对于大病医疗的需要。2020年3月5日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作为医保领域首个中央层级的整体改革文件,将医疗互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共同视为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肯定了网络互助对于缓解大病保险保障不足所起到的正面作用。
网络互助是现代保险的最初形式,起源于17世纪的欧洲,面临巨大劳动风险却无法得到补偿的工人们自发组织起来形成了互助社。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保险保障需求的扩张共同催生了网络互助。不同于传统保险,网络互助是一种互助性经济模式,相较其他大病保障模式,其进入门槛、中间成本更低,且具备正向价值观,能够聚集会员,自发传播。随着更多人群开始接受网络互助的概念,其模式优势能有效吸引更多会员参与,实现医疗保障对更大群体的覆盖。自2011年发展至今,网络互助平台运营模式逐步趋于稳定,但业内人士对其安全性、合规性、公平性仍存在质疑。继2017年行业大清洗之后,2018年11月,银保监会责令相互保转制“相互宝”事件引发社会关注,网络互助平台发展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夸大宣传、资金池监管存在风险等问题显露无疑。
基于此背景,如何建立高效的监管体系和业务指导机制,防范风险,规范网络互助的发展,取精华去糟粕,引导和放大网络互助对我国社会保障的正面作用,完善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本文期待探讨的问题。
我国网络互助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2011年“康爱公社”成立,2014年泛华保险公估旗下的e互助上线,我国具备网络互助雏形的平台开始出现。进入2016年,网络互助行业迎来爆发期,各类平台开始“野蛮生长”,规模体量不断扩张。2016年5月,水滴互助上线三个月,用户突破100万。但之后由于内部管理缺失,监管强势施压,互助平台快速大浪淘沙,行业迎来洗牌期。2018年,随着“相互宝”上线,十天就吸纳了1100万会员,网络互助回温,又重新进入大众视野。2019年以来,滴滴、苏宁、360、美团、百度、新浪等互联网巨头相继完成布局网络互助,巨头平台背景支持下,网络互助发展再次提速。
网络互助整体规模庞大,多覆盖于三四线城市、中低收入人群。截至2020年5月,网络互助累积会员达3.3亿,筹集资金92.39亿元,受助人数超过7万,人均可获得互助金13万。近六成受访网络互助用户家庭月收入不足1万元,47.8%的受访用户来自三四线及以下城市。
互助平台采用“一人患病,众人分摊”运营模式。按照互助金预存与否划分,具体可分为三种,一种是以“康爱公社”为例,用户需预存一定的金额,用于后续分摊的运营模式;一种是以“相互宝”为例,用户无需预存,但需绑定支付宝账户的运营模式;还有一种则是以水滴互助为例,用户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预存的运营模式。而按照互助分摊规则划分,一种是以“相互宝”、水滴互助为代表的,相同计划相同分摊金额,不同年龄或疾病不同受助金额的运营模式,另一种是以众托帮为代表,不同年龄组,互助金接近但费用按一定比例分摊的运营模式。
目前留存平台约20余家,基本都有一定经营实力,主体分为两类。除了早先探索微互助的“康爱公社”和泛华e互助,以及经营抗癌互助的平安好医生等是由保险中介或集团公司控股直接运营,其他的互助平台一般都是依托于科技公司,把网络互助计划当做互联网产品运营。
从主要互助平台的运营情况来看,相互宝和水滴互助作为行业巨头,注册用户市场占有最大,用户占比超过市场60%,累计受助用户5.2万余人。其中相互宝互助了40200人,占比57.12%,累计拨出互助金56.97亿元,占比61.66%;水滴互助了11363人,占比16.14%,累计拨出互助金15.27亿元,占比16.54%。
网络互助平台存在的问题
尽管网络互助平台经营趋于规范,但网络互助定位模糊使其陷入无约束“野蛮生长”的尴尬境地,监管缺位、偿付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也逐渐显现。
互助产品的性质和互助行为的定位模糊
目前,网络互助在我国既不属于商业保险,也不属于慈善事业,政府和学术界对网络互助的定位也是各执一词。各大网络互助平台都表示“我们不是公益”,是“希望通过商业手段实现公共福利”。同时银保监会也多次质疑网络互助的合规性,强调网络互助只是“类保险”,二者的计费原理、加入门槛、理赔条件大相径庭,划清了网络互助和保险的界限。因此,网络互助计划只能在监管层和平台的夹缝中亦步亦趋地生存发展。而这主要缘于没有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络互助的定位进行官方、明晰的界定。
网络互助监管的顶层设计缺失
网络互助平台一般载体为科技公司,其经营的互助性有保险的性质却不属于保险公司,进入门槛低,在展业中各类假借保险名义和保险术语夸大宣传普遍存在。2017年约有占行业总数的1/3的50家网络互助平台关停,资金池监管存在风险的平台开始相继退出。网络互助平台缺乏有效监管和约束的问题逐渐引人关注。
与商业保险公司“少赔才多赚”的机制不同,一些互助平台的管理费与互助金发放挂钩,也就是说,赔得越多平台管理费越多;赔款由全体成员分摊,这种计提费用的方式,会造成平台和会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7]。
目前这个行业处于监管空白地带,相应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督检查滞后,有的还是空白。快速增长的资金池和海量会员信息等事关公共利益,急需加强监管以保护公众利益。
互助产品定价方式粗糙,会员长期利益难以保障
由于互联网对产品体验的简化需求,网络互助计划对于重大疾病类的年龄区别定价相对粗放,互助金收取方式也皆采用“即收即付”制,一般会员加入互助计划后,当小额预存耗尽或无预存情况下赋课征集互助金,都存在征集效率、信息到达、道德风险等问题,经营模式并不完善。网络互助计划暂时还没有进行风险定价,互助费方面也没有专门的费率厘定,甚至简单地以人数是否达到指定值为依据来决定是否承保。传统的保险公司会针对所承保的风险提前提取责任准备金,为赔付做准备,但是网络互助平台不需要提取准备金且申请网络互助平台所需的资本金较少,因此一旦超过了每个人的分摊上限,网络互助平台的偿付能力十分有限,参与成员的理赔无法得到足够的保障。
夸大宣传,信息不透明,更易引发道德风险
由于网络互助基于互联网信息撮合功能,真假难辨,再加上网络互助平台缺乏外部监管的约束和行业内部的自律,部分平台的网络互助计划处于灰色地带,存在夸大宣传、信息选择性公开,甚至在官网的公示页面没有任何关于质疑投诉的提示等问题。
网络互助在运营过程中,实际上只承担运营与管理的责任,并不对风险进行兜底。因此在实际的获客与赔付过程中,网络互助平台没有意愿也没有动力对用户的健康状况进行严格的筛查。反而可能会因为管理费与分摊总额挂钩以及对获客成本的考虑,而有放松准入与准出的倾向性。长此以往,必然会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问题。并且,遵守规则的用户也会因为不断高涨的分摊金而退出,最终造成劣币驱除良币的恶果。
对策及建议
明晰定位,将网络互助纳入银行保险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监管
网络互助既不是规范意义上的相互保险,也不是公益行为或慈善事业。如果将网络互助计划定性为公益,则忽视了会员彼此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有失周延,同时也会严重抑制资本的逐利天性,不利于该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网络互助没有法人实体,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风险损失的运营模式类似于美国的交互保险制度,其普惠的特性,可为中低端收入人群提供新的医疗保障渠道,普及保险意识,促使其积极参与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构建,建议引导网络互助向交互保险方向发展,形成新的保险组织形式,纳入到现有银行保险监管体系中,弥补除商业保险和相互保险以外的第三梯度保险保障空白。
对资金池行为加以限制
首先,网络互助平台可参照相互保险公司的资金要求,事先筹集必要的初始运营资金或最小资本公积金,保证网络互助平台的刚性兑付。其次,要对资金托管方式给予导向,借鉴网约车、共享单车平台及其他共享经济模式的资金管理经验,不得设立资金池,资金应委托于第三方银行或商业保险公司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再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设定预收金额上限,避免出现类似P2P、信托和理财产品的恶性事件。
设定规范性的市场运营机制
首先,建立和健全会员准入标准体系和事后评估审查体系,要求互助平台进行报备,防范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同时互助平台应做好各互助计划加入条件的告知,完善客户服务,规范宣传用语,改进提示与说明方式,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建立专业化核赔机制,对于有争议的互助案件,完善后续纠纷解决通道。其次,互助平台需明确说明互助金的性质和用途,并提供第三方调查机构及其资质情况。最后,完善计提费用的方式,互助平台的管理费用应与互助金阶梯式挂钩,理赔金额越多,管理费用所占比例呈递减趋势,降低互助平台的道德风险。
成立网络互助协会
规范网络互助从业主体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成立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针对定价粗放问题,设定网络互助行业标准,提升行业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防范道德风险,提升行业影响力,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加入网络互助计划的往往是被商业保险保障忽略的人群,他们的医疗保障需求是不应该被忽视的,网络互助平台就是看到了这样的市场空间,这个市场不管你承认或不承认,它都会在那里,所以需要对网络互助进行正确引导,有效监管,希望网络互助在行业内部自律和外部监管的双重约束下秉持公益的理念,积极参与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缓解大病保险保障不足等难题,实现广大用户资源和医疗信息的全社会共享、实现更广范围和更高效率的资源配置。
本文编辑:王晔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