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保住国企的“姚明”地位
by 王茅 2015-02-13 13:21:46
文/《清华金融评论》王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国有经济研究室殷大卫认为,要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第一位的;中央混合所有制改革(宽泛意义上的)重点要解决关键领域的国家安全问题。
他同时表示,“混合所有制”要求的是不同所有权主体在一个企业体内真正实现“混在一起”,而非在同一个形态中互有分界,互为彼此。
殷大卫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关于“国企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要加强”的话当然不等于国企改革一律要走私有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殷大卫认为,这里最关键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句话。一定要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样国有经济才有控制力,因而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第一位的,只有保持国有经济的个头,有了“姚明”,才能够控制住篮板球,才可以有影响力,这就是国有经济的大模样,至于如何增强活力可以另外想办法。因此不能够借混合所有制之名,要姚明下场休息,这样球赛就没有办法打下去。
关于中国改革,最为关键的是中国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的论述,即“如果按照现在开放的办法,到国民生产总值人均几千美元的时候,我们也不会产生新资产阶级,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摘自邓小平在中顾委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这句话说明邓小平认为应该坚持国有经济的底线,退到一定程度就不能再退下去了,基本的生产资料归国家所有、归集体所有,就是说归公有,这是最为关键的。
邓小平的这一观点,表明中国改革不能导向私有化。最近有一个例子很生动地证明中国在中央巨型国有企业方面,也就是国有经济主体的若干主要分支方面不可以搞私有化,或者不可以在中央垄断性国有企业母公司层面搞混合所有制。
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指出,这些(需要国家控制的)领域不可能完全放开。控制的方式有三种,第一是国有独资,但现在来看,会实行国有独资的企业是极少的;第二是绝对控股;第三是相对控股。下一步,我们推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思路是: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特别是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形式。其一,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形式。其二,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其三,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行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相对控股。其四,国有资本不需要控制并可以由社会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或者全部退出。
中央混合所有制改革(宽泛意义上的)重点要解决关键领域的国家安全问题,发展混合所有制要防止给国有经济带来残缺,因此国资委层面的改革及央企改革基本上不涉及混合所有制问题。即使涉及到如中石化模式的改革,也只是“一部分股权红利的财务投资”而已。
殷大卫认为,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宽泛意义上的)的关键问题,还是退与进的调整问题,即国有经济在哪些领域可以退却,在哪些领域必须强化。按照系统性周密设计的思路,国资委的提法:“涉及国家安全的少数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可以采用国有独资形式”,这还是路径依赖般的观点,不大符合客观实际。
科学的标准应当是,凡是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国有企业,都应该是国有独资的。这里关键是如何理解国家安全的含义和概念,比如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安全,算不算是国家安全?这里有疫苗制造企业、奶粉制造企业,直接涉及中国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而如今,疫苗事故层出不穷,毒奶粉时常见诸报端;水务企业美国人是交给军队管理的,而中国是让外商控股管理且对于合同行为不作为;涉及军队交通的铁路保有和维护,打起仗来要运兵运坦克,如果掌握在敌对方买通的私人手里,很有可能会拖延时间,使我们丧失战机,或者敌对方获得情报,飞机炸毁我们的军用物资和人员,使我们遭受重创。
可是铁路企业按照国资委的解释是要放开进行混合所有制的,这里铁路企业是否与国家安全有关,还是它们本身就算做国家安全?还是与国家安全无关?亟需阐明。2014年可以说是国家粮食安全年,但争议未决的转基因大豆油、转基因大米在中国扩散,湖南发生让儿童试吃从美国偷运过来的转基因黄金大米事件。对于粮油供应企业这些涉及生命健康的企业,是否应当算作战略性国有企业收归国有?
殷大卫说,习近平强调的当前对意识形态领域里的腐朽思想和意识流的清理、整顿,都关乎国家大局,而现在几乎所有的重点互联网企业,都有外商的控股背景,单靠宣传部门三令五申如同“隔靴蹭痒”不起作用。此外,还有很多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也许未曾发现,有待研究。
殷大卫指出,“混合”一词包含两个重要层次。第一,对“混合”的判断,是否实现混在一起?第二,对程度的判断,是否实现了完全混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还是存在一定的距离?对混合程度的判断,有助于认识“混合所有制”是否还有继续发展的空间。
“混合所有制”要求的是不同所有权主体在一个企业体内真正实现“混在一起”,而非在同一个形态中互有分界,互为彼此。宏观上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实现“混合所有制”没有任何关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还没有打开混合所有制的闸门。
(本文选编自《清华金融评论》2015年第02期总第15期“混改要坚决贯彻中央企图的理由”上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