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业务或出新规,打破刚性兑付为根本
by 张英凯 2014-12-05 12:42:01
文/《清华金融评论》 张英凯
据媒体12月4日报道,中国银监会近日起草拟定《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就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两重含义:一是打破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理财产品净值化;二是鼓励银行直接投资是为了去通道,直接服务于企业的融资需求,旨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代客资产管理业务,允许以理财产品的名义独立开立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相关账户,鼓励理财产品开展直接投资。
三类资金可投资股市
《征求意见稿》的第22页明确规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但私人银行客户、高净值客户、机构客户等不受此限制”。
也就是说,只有上述三类资金可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化解理财业务风险根本在于落实风险承担主体
《征求意见稿》指出,化解理财业务风险根本在于落实风险承担主体。一方面保本型产品计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算风险资产,计提风险准备,对于客户不能真正承担信用风险的部分“非标”资产,要求银行有相应的风险缓释机制。
另一方面,通过加大银行发售预期收益型产品的成本,推动银行改变目前理财产品的主流形态,引导商业银行发行组合管理类的开放式净值性产品及产品与资产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使产品风险和收益真正过手给投资人,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鼓励银行直接投资是为了去通道
《征求意见稿》指出,理财资金投资运用应以直接投资形式为主,杜绝层层嵌套,以“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为目标,鼓励银行设立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设立银行理财管理集合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实现理财资金与企业真实融资项目的直接对接,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更好地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应将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业务实行全面的风险管理,建立前、中、后台互相分离制约的管理机制;做好久期管理,控制流动性风险,避免严重的期限错配;建立理财业务风险准备金制度,参照基金等行业监管经验,要求商业银行按照管理费的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
提高“非标”资产的监管要求对银行经营的影响有限
《征求意见稿》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主要类型包括结构性理财产品、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型产品、预期收益率型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另类投资产品以及其他创新产品等。
预期收益率型产品投资的非标债权资产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回表核算,商业银行必须将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管理费收入的50%计提风险准备金。
业内专家表示,提高“非标”资产的监管要求对银行经营的影响有限。只要应对得当,该办法的实施不会对银行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及资本充足率等造成重大的实质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