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文——金融助力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政策与监管
by 清华金融评论 2024-08-29 08:43:57
2024年8月27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大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科技创新为引领,统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和服务工作,更好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从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推动绿色金融与科技金融、数字金融协同发展,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协同发展,扎实做好金融风险评估和防控工作等四方面提出16项重点任务,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监督管理三项保障措施,对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大重点任务
(一)大力发展绿色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充分运用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积极支持绿色债券发行,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构建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加大对长江水道航运低碳化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完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气候投融资试点。
(二)推动绿色金融与科技金融、数字金融协同发展。强化科技赋能绿色低碳发展,支持长江经济带产业梯度转移,支持绿色低碳技术发展。
(三)推动绿色金融与普惠金融、养老金融协同发展。精准支持“三农”、小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支持扎实开展绿色低碳转型过程中群众就业和养老金融服务等工作,大力支持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四)扎实做好金融风险评估和防控工作,牢牢守住风险底线。提升绿色金融统计监测和评估能力,加强绿色低碳转型领域风险防范化解,营造安全稳定的金融发展环境。
覆盖多种绿色转型金融工具
《指导意见》的主要任务中覆盖了多种绿色转型金融工具,首先是要用足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在8月初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中,碳减排支持工具实施年限延长至2027年年末。截至2024年6月末,碳减排支持工具余额5478亿元,累计支持金融机构发放碳减排贷款超1.1 万亿元。
其次是根据国内国际标准发行各类债券,包括绿色债券,碳中和债券、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再次是通过发行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等方式融资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此外,还包括基于基础设施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在新产品探索方面,《指导意见》也点明了方向。首先是积极布局相关主题公募基金产品,探索生态产品资产证券化路径和模式。这就要推动构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价值评估、交易流转、中介服务等市场化配套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开展生态产品预期收益权、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配额抵质押融资等绿色金融业务,参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成果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探索开发相关绿色金融产品。同时,还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航运业相关保险产品。
着力拓展绿色转型资金来源
绿色转型的资金来源一直是难点,核心原因还是可持续价值未能充分体现在项目估值中。《指导意见》为金融机构支持绿色转型发展,指明了重点支持领域,包括长江大保护重点工作、重点工程,沿江省市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改造项目、乡村生活污水治理,为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系统性生态保护修复、生态产品经营开发、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等。但同时,《指导意见》也强调了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前提是依法合规、风险可控。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用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沿江省市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于2020年7月15日在上海市揭牌成立,是由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以及上海市政府三方共同发起的国家级投资基金;按照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面向市场需求,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等外部性强的绿色发展领域,促进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绿色交通、清洁能源等绿色产业和绿色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注长江经济带特色产业
航运业在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占比2%-3%,航运也是长江经济带特色产业之一。《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长江水道航运低碳化的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长江黄金水道、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及进港铁路等集疏运体系建设、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城市管网、水网建设、生态保护修复、乡村文化旅游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更好支持船舶节能技术研发应用、船舶企业绿色化智能化改造、港口和船舶岸电设施建设、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及其配套设施、低噪声船舶等领域。
航运承担着全球贸易中80%左右的运输量,其低碳转型对各产业链的减排具有重要影响。《指导意见》指出,要研究制定航运业转型金融标准。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低碳技术创新与推广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长江经济带企业开展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在绿色新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应用、绿色产业培育发展、碳减排技术和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CCUS)等重点领域。
通过绿色转型信息披露促进创新
信息披露是绿色转型的基础设施,只有在科学规范、可信可靠的数据基础上,才能做好绿色转型产品与服务的创新。《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绿色低碳转型规划。分步分类推动构建覆盖各类金融机构的差异化环境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披露环境信息,逐步提升碳排放和碳减排信息披露水平。提出要培育高水平碳核算第三方机构,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和可信度。
与个人和企业息息相关的是,《指导意见》还提出,探索建立长江经济带重点行业企业和个人碳账户,利用数据平台提高相关经营主体碳足迹采集、核算及评级效率,支持金融机构根据碳账户数据探索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构建激励相容的碳减排金融支持机制。研究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指数,推出更多绿色低碳发展相关指数化投资产品。
通过数字化防范绿色转型风险
数字化将大大消除绿色转型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创造产品与服务的应用场景,更好地服务于流程管理、考核监督。《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数字技术运用,优化推广智能化、差异化、场景化绿色金融服务。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基础信息数据共享机制,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边缘计算技术等精准捕捉、整合、分析碳数据,盘活绿色资产,降低长江经济带经营主体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成本。完善绿色金融统计,建立智能化、规范化的绿色金融评价机制,为实施日常监管提供依据。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环境效益监测评估,量化节能减排效果。
绿色转型风险的量化管理是科学合理制定转型目标的基础。《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完善监管手段,鼓励金融机构针对长江经济带环境风险,适时开展压力测试,提升气候和环境风险识别、监测和防控水平。风险信息的披露,也有助于相关投资方规避漂绿风险。《指导意见》提出,加强金融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健全重大环境风险信息披露制度,探索建立负面信息分类管理机制,在绿色项目融资审批中充分考虑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强化资金流向监管,防范“洗绿”、“漂绿”风险。全面加强金融监管,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做到“看得清、管得住”。
积极参与国际气候治理
在近三十年的国际气候谈判中,我国已经实现了从观望、追随到引领者的身份转变。因此,《指导意见》还提出,要在守住风险底线前提下,支持和鼓励有条件、有意愿的沿江省市开展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相关试点地区依托二十国集团(G20)、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等平台积极发声,讲好绿色金融中国故事。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认真做好沿江省市外汇管理和服务工作。国际气候治理已经是外交、经济、金融、能源、安全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综合性课题。
关注三农、普惠与养老
绿色金融与三农、普惠有着天然的结合点。《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对长江经济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生态循环农业等产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兼具绿色与普惠特性的金融产品,优化对农户、小微企业、特定群体等的金融服务。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为“三农”、小微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
从公正转型的角度来看,要低碳转型,也要扩大社会福利与保障。《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转型企业周边园区、工厂车间、电商物流、合作社等的支持力度,支持为“新市民”等重点群体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
从社会人口结构来看,养老金融作为五篇大文章之一,也是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规范经营行为,推出更多简明易懂、安全稳健、侧重长期保值的个人养老金产品。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债权、股权、物权等多种方式,积极投资养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
以年度考核奖惩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此次《指导意见》对监督考核提出了具体要求,以金融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决心可见一斑。《指导意见》要求沿江省市相关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金融机构、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等机构要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定期跟踪落实情况,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将金融支持长江经济带绿色低碳发展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适时开展第三方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确保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本文编辑 | 吴琼
责编丨丁开艳、兰银帆
初审丨徐兰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