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清华金融评论》贾红宇
11月19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针对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出了10条指导意见,其中第6条提到“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这是“股权众筹”首次亮相国务院常务会这样高级别的会议,引起市场强烈关注!
众筹成小微融资利器,进入高层视野
应该说这次李克强总理提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是对近两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肯定,尤其是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新业态,为小微企业融资打开了一扇门。
我国的资本市场包括A股市场、债券市场等,几乎都是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圈钱的舞台,进入门槛甚高!股票市场作为直接融资市场,本应发挥其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功能,降低融资成本,但其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帮助有限。
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的蓬勃发展,背后依托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是我国民间创业热情的体现。大量的创业项目,甚至是一些不成熟的idea想法,都可以通过众筹网站平台和SNS(Social Networking Services)社交工具进行股权形式的资金募集,成立合伙制公司。国内比较知名的有天使汇平台、网信金融旗下的原始会平台等,以及微信、微博等社交工具。比较知名的项目有皇太极煎饼、大姨妈app、大鱼海棠电影以及各式各样的众筹咖啡馆。几乎一切时尚的想法和科技项目,都能够通过众筹融资来支持企业的初期发展。
为什么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会如此火爆?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政府主导的资本市场不利于市场化企业的公平竞争,过高的门槛和不完善的监管,将初创企业和“乔布斯们”挡在了在资本市场融资大门之外。
借助互联网金融热潮,众筹给传统金融撕开了一道改革的口子。李克强总理对股权众筹的肯定,应该能够代表未来资本市场发展的方向。只有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创新创业企业,才能够在“新常态”背景下解决更多的就业问题。
美国JOBS法案的经验
此前,股权众筹在美国同样面临着监管的空白,2012年奥巴马总统签署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以下简称“JOBS法案”),填补了美国股权众筹的监管空白。美国的法律和监管政策值得我国政府学习。
JOBS法案对股权众筹融资做了详细的说明和规范,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一是美国证监会(SEC)对网上集资门户(Funding Portal)或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了准入资格和行为规范,这些网站必须要接受SEC和其他行政机构的监管;
二是对于股权众筹平台来讲,平台必须尽到信息披露义务,且不可以参与①提供投资建议;②参与任何交易;③给予交易代理商、销售人员报酬;④持有、管理或拥有投资者的证券;⑤SEC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是对于通过众筹平台融资的初创企业,12个月内融资额不得超过100万美元;
四是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分情况来看:年收入或净资产少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每年购买股份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或净资产的5%;年收入或净资产大于等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每年购买股份金额不得超过其年收入或净资产的10%;
此外,JOBS法案对于小额公开募集资金也做出了豁免:私人公司公开发行的额度从500万美元调整到5000万美元,被业内称为A+条例。“公开发行”指的是可以通过公开劝诱和打广告公开发售。
JOBS法案的总体原则是放松了对小微企业的融资限制,给小微企业留出了更多的空间和余地。JOBS法案对于我国的证券管制放开,以及资本市场的政策制定,有着重要的现实的参考价值。
我国股权众筹政策何时放开?
一直以来,我们政府在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对于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来说,自由度仍显不足。可以说股权众筹正在填补这块空白,但股权众筹仍有若干法律问题没有解决,比如是非法发行证券的法律边界、股东人数限制等问题。
目前来看,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仍给予包容态度,但从长远来看,监管缺位不利于行业的发展。没有适当的监管划定行业标准,那些信誉不好的平台或违法行为便会扰乱市场,造成市场良莠不齐,最后依据格雷欣法则,“劣币”会把“良币”驱除出市场,加剧行业风险。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首提“股权众筹”,相信是政策制定和落地的开始,随着港澳通等资本市场改革步伐的踏进,股权众筹融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也将会很快出台。有法律保障的融资方式,将能够更好地促进创新创业发展和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