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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平:大数据时代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和隐私保护非常必要 | 银行与信贷

文/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导,中科院金融中心主任刘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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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执行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反不正当竞争和隐私保护同样重要。对于金融类的业务,不论是普通金融还是科技金融,严格监管都是必须的。对于金融科技,则应鼓励其快速发展。金融科技不等于科技金融。

反垄断范畴

互联网巨头的一些做法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实在太大,归纳起来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对于年青人的毁坏,尤其是家境比较穷的和对财务管理能力弱的年轻人,提前消费和高利率会给他们造成巨大的伤害。年轻人管理财务的能力和经验有限,同时比较容易冲动,一旦掉进高利率的负债坑,他们会很难爬上来,这样很可能毁了年轻人本人甚至一个家庭,毁掉一个家庭的希望。

二是高杠杆率会是社会巨大的隐患,极可能是金融危机的隐患,2008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就是典型的案例。一旦发生大的危机,它对于国家造成的损失可不是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可以应对得了的,会给国家、社会和老百姓带来巨大的灾难。

三是扼杀科技创新。科技创新需要良好的土壤和环境,现在巨头们利用自己的市场垄断地位和资本的力量,会非常轻而易举的“杀死”有创新能力的小公司,直接扼杀社会的整体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保护急需进一步提升的时候,垄断和资本的扼杀能力就会更强。

四是扼杀竞争和降低市场化程度。经济利益逐渐升高的次序是完全竞争、寡头和垄断。垄断状态下,企业的利润是最高的,对于老百姓和社会则是最不利的,这是早已有定论的经济学理论。垄断时缺乏甚至没有市场竞争,整个社会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全社会的福祉是最差的,社会供应不充分而且价格昂贵,滴滴打车现在的情况就是最好的佐证。

因此,《反垄断法》的执行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在大数据时代反不正当竞争和隐私保护同样重要。

反不正当竞争

巨头们不正当竞争的一些做法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实在太大,伤害归纳起来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用低价或者补贴策略(低于成本价进行推广和销售)直接击退或者击败竞争对手,扼杀许多做新兴技术创新的人和团队。互联网巨头/其他巨头们利用流量优势或者资金优势,可以快速灭掉大部分竞争对手,然后形成垄断,再获取高额利润,让社会和公众买单,最终社会和公众付出更大的代价,许多创新被扼杀。

二是利用流量和资金优势,进行捆绑营销,快速击败其他竞争对手,绑架地方政府,扼杀应用的创新和获取高额利润,造成巨大的社会损失。目前好多地方政府的大数据平台和智慧城市应用都是被巨头们拿走,带资金、带流量、带投资等捆绑营销,抢走项目后不思进取,导致后期实际应用效果根本没有达到要求,甚至很多都很差。

三是不正当竞争已经波及到各行各业中,如出租车行业,城市大数据及其应用,金融科技,各种零售行业,甚至连菜篮子都是他们未来的菜。通过不正当竞争,形成市场和流量优势,逐渐形成寡头或者垄断,扼杀竞争对手、扼杀创新、扼杀很多就业机会。

国家有必要落实相应的反不正当竞争的政策和法规,保证企业间公平公正的竞争,更好地服务于整个社会。

隐私保护

数据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数据也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现代生产要素。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利用也几乎遍布各个行业。数据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数据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数据同时也给我们的隐私造成极大的破坏,我们的生活也受到不少的骚扰,我们的部分利益也受到巨大的侵害,我们的很多人也因数据被精准欺诈,我们的部分人也被精准的歧视。数据无害,但是数据的使用未必无害。

如何利用好数据,如何发挥好数据的价值,让数据高效地服务于人民、企业和国家,如何防范数据的不正当使用给我们、给企业、给国家、给人类带来的伤害等就变得尤为重要。隐私保护就首当其冲。

做好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一定要全方位的推动。首先要从隐私的定义做起,什么是隐私,哪些隐私需要保护,哪些隐私可以保护等都是需要定义的。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保护隐私,这个首先要从法律法规做起。如果隐私受到侵犯,谁来认定,谁来处置,根据什么规则来处置,谁具有执法的权利等都需要尽快界定。

再次,需要考虑如何保护隐私,用什么手段、方法和技术来保护隐私。这个既包括保护的技术路线和方法,也包括保护的流程和路径。

单纯在数据方面,我们需要从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方面进行研究和讨论。要有规则、方法和流程等。

隐私保护的任务非常艰巨,要做的事情非常之多,牵扯的面也非常之广。做好这件事情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任重道远。需要大批仁人志士无私的奉献和坚持不懈的努力。

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之监管

金融科技的概念已经非常普遍,大家也都非常熟悉。主要是指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和区块链等)解决金融行业的具体问题,提升金融服务的能力和效率。这个主要是服务于金融行业,几乎不存在太多监管问题,因为金融已经有非常严格和系统的监管规定和方法。唯一例外的地方可能就是隐私保护的问题需要被关注,一定要注意隐私保护的问题。

科技金融则不完全相同,是利用科技的手段和方法做金融。因为披着科技的外衣做金融的事情,所以往往就逃脱了金融监管。如我们国家对于小贷公司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同时也有严格的杠杆限制。但是,在互联网上,地域限制没有,杠杆限制也被忽略。加上互联网化的资产证券化,就出现了无限制的高杠杆状态。

科技金融这种无约束的高杠杆和无边界的跨区域直接逃脱了很多年形成的对金融行业的监管约束,很多监管要求都是历史教训总结的必要举措,是防止类似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和2008年金融危机的需要。当然,P2P的灾害还没有清理干净,巨大损失的疼痛还在延续。P2P也是披着科技服务外衣做金融。在大的危机没有爆发之前,也许会一派“歌舞升平”的景象,但是一旦遇到触发点,它就可能形成巨大的社会伤害和破坏。

鉴于此,对于金融类的业务,不论是普通金融还是科技金融,严格监管都是必须的。对于金融科技,则应鼓励其快速发展。金融科技不等于科技金融。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编辑:王晔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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