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中央银行有三大职能。一是维护货币稳定,过去30年通胀目标制在全球范围内逐渐成为货币政策的主流框架,即使没有严格实行该机制的央行也把控制通胀作为首要目标。二是促进金融稳定,尤其是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危机后,宏观审慎管理成为各国央行防控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新抓手。三是提供支付体系核心部分,即基础货币,在零售支付层面是现金,在批发层面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
就这三个职能对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草案,我认为有几个特别需要关注的地方:一是将“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明确写入立法目的;二是明确央行“制定和执行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定位,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双支柱调控框架;三是健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制度;四是央行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五是数字时代下的变革,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和数字形式,为发行DCEP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战后的三十余年,即1950-1970年代,在凯恩斯理论的框架之下,西方国家的宏观政策框架符合“大政府、大央行”的模式,财政在配置资源中的重要性显著增加,中央银行的作用也在增强。这一时期的两个重要特点是财政赤字货币化和加强金融管制,即所谓的金融压抑,但总体上央行从属于财政。该时期西方国家贫富差距大幅降低,也没有发生大的金融危机,宏观经济不平衡的主要问题是通货膨胀,通胀在1980年代初达到高点,甚至出现滞胀。
基于对1970年代滞胀的反思,古典经济学的理念逐渐回归主流,1980年代以后,全球又一次走向市场化和自由化。当然历史不会简单重复,政策框架并没有回到1930年代之前的“小政府、小央行”,而是体现为,在宏观层面,强调财政平衡,央行与财政分离,央行的独立性增加,货币政策机制实行通胀目标制,在微观层面,推行市场化改革、经济全球化、金融自由化。在这样的环境下,通胀越来越不是问题,甚至有通缩的风险,但资产泡沫、金融危机和贫富分化又回到人们关注的视野。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历史的钟摆又摆回来了一些,虽然不是简单重复,但似乎能看到二战后三十年的影子。首先是加强金融监管,尤其央行被赋予宏观审慎管理的新职能,央行的责任增加了。另一方面,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边界变得不是那么清晰了,央行通过购买国债甚至风险资产以扩表,央行在公开市场购买国债客观上降低了财政融资成本,央行购买风险资产是一种准财政行为,因为其代表政府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交易行为。
和欧美的演变路径相比,过去40年中国基本上是相同的方向,改革开放前是计划经济,央行和财政一家,基本没有金融。改革开放之后,商业银行和央行分离,中国开始发展资本市场、重建金融体系,央行和财政相对独立。最近几年,金融监管也在加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尤其是参加巴塞尔三协议,这次《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草案也正式确立了央行在宏观审慎管理上的职能。
总之,全球金融危机是一个转折点,人们开始反思过去理念和政策机制存在的问题,在金融监管等领域推行改革,货币政策非常规措施似乎在变为常规。从结果来看,主要经济体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似乎有所提高,不过这是一个周期性波动还是结构性变化仍有待观察。总体来讲,全球范围内资产泡沫、贫富分化和金融风险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有些领域甚至恶化了。金融危机后央行的重要性增加了,也招致不少批评,叠加数字经济和数字金融的发展,未来中央银行职能如何演变是关系全球经济和金融的重要问题。结合历史演变和新的挑战,有几个问题值得思考。
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多重目标带来对央行独立性的挑战。多目标必然涉及到多工具,有些超越央行传统的领域,央行与财政、以及其他政府部门与监管机构的交叉和协同增加。近年来国内外关于现代货币理论(MMT)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央行独立性问题。
回顾历史,上一轮货币政策独立性较强的阶段也是全球化时期。在1780-1910年代,西方国家的货币政策独立性体现在金本位制度上,政府对货币环境的影响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为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提供了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过去40年在全球化的大环境下,各国央行的独立性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今天我们思考这个问题,也有一个对外开放的视角。遵从市场配置资源的原则,尊重国际共识与规则,加强国际合作,有利于维持稳定和可预期的宏观金融环境。
两者孰优孰劣?我的观点是,混业经营的危害更大,尤其是对中国而言。2005年至今,中国金融业的过度扩张和结构不合理与混业经营不无关系。即使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现代银行也是公私合营机构,混业经营把政府信用对银行体系的担保延伸到资本市场,既干扰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又影响金融稳定,恶化收入分配。我认为应维护以分业经营为主体的宏观审慎框架。
CBDC作为新型安全资产,其需求可能比较大,仅靠银行在央行的准备金减少来抵消可能不够,需要央行资产的扩张,包括央行持有的国债、风险资产(企业债券)和再贷款等。我们应该怎么理解?只有政府机构直接和私人部门发生某种交易才属于财政行为,政府收税和支出属于财政行为,央行在二级市场购买国债不是财政行为,而是货币行为。但是,央行如果直接购买风险资产,或者央行对实体部门再贷款,则是一种准财政行为。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编辑: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