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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核心是扩大投融资自主权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19日在上海表示,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法》聚焦三大理念问题:扩大“证券”定义范畴,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及证券机构综合经营。而这三大理念都服务于一个核心,即扩大市场主体投融资自主权。

吴晓灵目前担任《证券法》修订起草组组长。在昨天于上海举行的“2014中国金融创新论坛”上,她作了“《证券法》修订与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主题演讲。

长期以来,我国的证券市场没有建立正常的利益引导机制,社会资金的配置缺乏效率。她透露,《证券法》在修订过程中,拟从三个理念问题着手,既提高筹资和市场运行效率、强调股东回报和筹资企业的经济责任。

她认为,给市场主体以投融资自主权是提高金融市场 资金配置效率的关键所在。资本市场是投融资直接对接的市场,《证券法》是规范市场的基础性法律,给市场主体投融资自主权与对普通投资人的保护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有自由就要受到约束,《证券法》是约束融资方行为,保护普通人利益。在规则约束下资本市场会提高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在利益引导下将资金引向可以创造财富的行业和企业。

“过去,资本市场在配置资金的效率方面做得不够好,其实关键问题,是我们的资本市场不能在正常的利益引导下来引导资金的投向。很多企业不是以对股东回报赢得资金,而是过多进行炒作,这样的一种市场实际上是不利于资金配置。因而在未来《证券法》修改过程当中,我们要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还有筹资的企业对股东应负的经济责任。”她说。

吴晓灵表示,“证券”定义的核心是一种财产权利的证明,是一种可均分、可转让、可交易的权利或者投资合同。扩大“证券”定义,旨在建立一套基本的法则,规范投资合同的行为。这种基本法则将区分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交易或者非公开交易。通过定义的扩展,符合条件的财产权利都可以证券化,从而提高财产的流动性和拓展市场功能。此举也将为打击披着证券外衣的非法融资行为提供依据。

针对修法过程中存在的分歧,吴晓灵表示共同的法律规范并不排斥特殊类型证券的特殊规则,以及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

吴晓灵强调的第二个修法理念,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她表示,注册制并不是稀奇的事物,不过是要求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在此基础上亏损的企业也可以融资。信息披露的欺诈行为,不但要负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实行注册制时,监管介入也要根据普通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的不同,有所区分。对于合格投资者参与的非公开发行,可以豁免注册。从平衡风险外部性与市场效率的角度出发,小额发行也可以豁免注册。

她强调的《证券法》修订的第三个理念,集中在证券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在法制完善的基础之上,从满足多样性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可以在法人层面仍然实行分业经营,但是在集团层面综合经营。”

吴晓灵认为,证券经营机构应实行牌照管理。证券承销等核心牌照仍然要求是独立法人,但是对于单项的非核心牌照,可以考虑向其他机构发放,允许兼业经营。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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