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监管应是一个与时俱进的监管。从体制上,市场主体综合经营的动机很强,监管体系应适应此发展趋势,监管者应基于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和自身监管能力确立综合经营的步伐与形式。在美国,尽管20世纪30年代分业、混业之争明显,然而对此轮危机的反思过程中,伯南克在《行动的勇气》中指出,混业经营不是问题,美国碎片化分业监管才是真正的问题。在我国,金融业处于事实上的混业经营状态,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无序发展,探讨构建有效金融监管体系,不但要让制度框架设计跟得上金融体系的发展步伐,也要建立相应的人才队伍。从手段上,监管者应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应引进监管科技和监管沙盘。英国2015年就以新设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为主导发布监管沙盒指导意见,鼓励创新企业申请沙盒测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前提下,形成金融创新和市场有效竞争的机制。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也在2016年发布《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指南》,提供适当保障措施对创新型金融服务公司进行服务测试。
好的监管又是一个平衡的监管。监管并不是要零风险,是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的平衡。健康的金融体系应是一个金融机构生老病死的有机系统,既存在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也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存在问题金融机构退而不出、金融产品刚性兑付、金融市场价格扭曲等问题,这无法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监管的平衡还体现在鼓励创新的同时确保创新服务于实体经济,要避免金融创新为创新而创新。
好的金融监管应是一个激励相容的监管。首先,监管要目标明确,要依法监管,监管的目标要专一,避免身兼发展与监管两职导致重发展、轻监管。其次,监管的规制与监管执行应分开,降低监管者相机决策权,确保监管的质量。最后,要建立有效的薪酬体系和问责机制。合理的监管者薪酬水平是监管者有效履职的内在激励。监管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观能动性。问责机制是监管者有效履职的外部约束,引进问责机制,监管层行为将受到约束而改变,更加注重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