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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机制

 

文/ 国美控股集团法务总监 陶光辉

本文编辑/张英凯

互 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涉及人员数量众 多、分布极为广泛、交易发生在互联网上,法律关系复杂。在缺乏完善的信用环境和监管规则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风险事件频繁发生。个体网络借贷机构 (P2P)跑路、支付乱象、众筹失联等诸多纠纷也常见于媒体报道。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特点

梳理互联网金融的纠纷解决机制,先要了解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特点。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但其业务操作却更凸显互联网的特点。

首 先,是平台化。运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基本上是通过搭建一个平台,来连接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者和供应者。如P2P业务中,一端是资金提供者(投资 人),另一端是资金需求者(借款人),中间便是P2P平台及平台上的相关服务方,如支付服务、托管服务、担保服务等。从法律角度看,平台提供中介服务,平 台与其他参与方签署的是中介服务合同或顾问服务合同。

其 次,是网络化。互联网金融平台本身即是一个网络,可以是个人电脑(PC)端,也可以是移动应用软件(APP)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参与方通过互联网与平 台、其他参与人进行联系,发生交易,并进行资金转移。他们通过网络签订电子合同,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投资法律关系、支付服务法律关系等。

最 后,是技术化。互联网金融兴起的根本原因之一便在于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大数据、云计算、智能搜索等技术为互联网金融业务提供了强有力的推动器。传统金融企 业因成本收益问题而不愿意涉足的“长尾”金融需求,由互联网金融用其技术予以满足。但技术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自身也存在运用与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纠纷类型

互联网金融领域发生的纠纷,与其业务密切相关。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平台与外界,包括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监管机构等的关系。从法律性质来看,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关系有三种,互联网金融的纠纷类型也有三种。

第 一,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中,会与外界签署各类合同。作为提供一般服务的平台,会与会员签署注册协议(点击合同);作为提供中介服务的平台,会 与投资人、融资人签署中介服务合同;作为提供增值服务的平台,会与相关方签署支付服务、担保服务、风控服务等合同。这些合同,履行中都可能出现争议,从而 产生纠纷。如2015年12月22日,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与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一中 院审结。这是全国首例股权众筹融资案。最后,法院认定平台与融资方签订的《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有效。

第 二,侵权纠纷。互联网金融平台提供或连接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对于消费者来说,仍属于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加之监管滞后,一些企业经常会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 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的现象,引发侵权纠纷。在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基金销售等领域,竞争非常激烈,这诱使一些平台采取与法律规定不符的竞争策略等, 这也会引发不正当竞争侵权纠纷。另外,互联网金融处于初始开发期,模仿之风盛行,如互联网理财中的各种“宝宝”产品,名称和形象都存在同质化,这可能导致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第 三,合规纠纷。这是互联网金融领域较为特别的纠纷类型,原因在于监管法律、法规与政策的不完备。在部分互联网金融领域,平台摸索前行,监管部门不断优化、 强化其监管手段。这导致平台必须不断调整步伐,保持与监管沟通,并对监管提出的意见积极予以回应。另外,平台基于推广需要所进行的一些夸大言辞、虚假承诺 行为,容易触犯广告法,引发行政处罚。更有甚者,有的平台沦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的工具。

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互联网金融纠纷多样,导致其纠纷解决路径也可以是多样的。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在线解决、现场接待、监管受理投诉、第三方调解、仲裁、诉讼等。

在 线解决(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信息通讯技术与替代性纠纷争议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相结合的产物,最为符合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特点,包括在线协商,平台在线调停、在线仲裁,乃至在线诉讼等。在线解决是以网络为纠纷解决的基本工具,其纠纷解决原理仍依赖于其他机制。当然,不是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都可以“毫发无损”地搬到网上,个人认为,目前最有空间、最值得探讨的应是在线仲裁/网络仲裁。

现场接待是传统的纠纷解决办法,其最大的好处是让一直仅限于网络交流与交易的参与方,终于能面对面坐下来。这种类线上到线下(O2O)式的沟通,能增强金融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加大互联网金融业务给消费者的体验,使得纠纷主体能够理解对方,从而有利于纠纷解决。

监管受理投诉可能是纠纷解决最直接的一种方式。在业务资质、营销推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纠纷中,向监管部门投诉,恐怕是目前最为有效的解决方式之一。监管部门及时依法秉公处理,可大大提升消费者信心,化解互联网金融矛盾。

第 三方调解一直是民事争议解决的一大途径,但究其效果而言,恐怕不会太明显,原因在于目前环境下缺少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缺乏受调解约束的救济习惯。互联网金 融监管强调行业自治,未来是否会出现中立的第三方(行业协会或行业协会下属专门工作委员会),推动互联网金融纠纷的调解解决,值得期待。

仲 裁越来越成为企业之间解决争议的一大选择。相比诉讼而言,用仲裁形式解决合同类纠纷,具有保密(不公开审理)、速度快(一裁终局)、成本低(体现在一定金 额以上的案件当中)、亲和(可选择仲裁员)等优势。互联网金融的业务特点,更加决定了仲裁以及“互联网+仲裁”是互联网金融合同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对 此,下文详述。

诉 讼是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选择最多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仲裁而言,诉讼具有权威、执行力度大、更注重程序、权利保护更充分等特点。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诉讼 来说,可能会因涉及人数多、分布广等因素,诉讼的成本会比较大。另外,平台的诉讼主体资格也会因某些中介业务而存在不确定性。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而言, 可能存在举证困难、费用高、执行困难等问题。

网络仲裁与互联网金融合同纠纷解决

如前述,最适合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机制是在线仲裁,也称为网络仲裁。它是仲裁机构通过制定网络仲裁规则,搭建网络平台,接收与传送电子化仲裁文书,完全在线上举行开庭、质证、答辩等仲裁活动。

仲裁的前提是存在仲裁协议,互联网金融在线仲裁重在解决互联网金融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制定注册协议范本(电子签约)、平台服务协议范本的时候,约定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条款即被预先植入。当用户点击同意时,即确认了该争议解决方式。

网 络仲裁与互联网金融合同纠纷解决之间,事实上是天然匹配的。究其原因,第一,因为互联网金融平台涉及的合同均为电子化合同,只要通过一定的技术(如电子商 务认证授权机构(CA)认证、时间戳等),即相当于文件原件,能直接在互联网上快速、便捷传送。第二,网络仲裁对于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地域性要求不 高,这正好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参与人分布广泛的问题。第三,网络仲裁机构的高效、接受创新、批量处理集团诉讼等特点,正好也符合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四,网络仲裁也是仲裁,遵守不公开审理的原则,这种保密性也符合互联网金融平台不愿声张,不希望引起连锁反应、挤兑等的要求。

网 络仲裁要成为广为接受的解决互联网金融合同纠纷解决机制,还有一段路要走。首先是平台参与方对仲裁习惯的培育。目前大部分的平台是通过注册协议、服务协议 约定由平台方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要完成诉讼到仲裁的转变,还需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各参与方认识到仲裁方式的优势。然后是仲裁机构自身的可信 度宣传、相比诉讼之优势的宣传,最后仲裁机构必须自行或联合搭建一个良好的在线仲裁系统,既能满足仲裁程序公正、公平的要求,又能有良好的“客户体验”, 从而在技术上保证可以实现网上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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