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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美国模式 中国个人养老账户的递延纳税

      老龄化社会的养老金

当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时,如何保障高质量的老年生活成为了大问题。

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分别为基本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为年金)和商业保险。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在上世纪90年代才设立,大量的前期未缴纳社保的人员面临着退休领取养老金的问题,因此只能 采用代际支付的方式来暂时缓解资金缺口的压力。企业年金是在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才可设立,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只有部分企业设立 了年金。而商业保险则是由个人自主选择投资的一种金融产品,高昂的保费支出使工薪阶层望而却步。

对比国外的养老保险体系,许多国家是由三大支柱构成的,第一支柱为“公共养老金计划”,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政府财政兜底,旨在给退休人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计划”,主要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政府提供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金计划”。其中第三支柱区别于商业保险,政府会给予税收优惠积极引导。

  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

美国的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RetirementAccounts,简称IRA)便是我们以上所提到的养老保险的 第三支柱。IRA由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改进而来,是近30年来美国养老金资产持续增长的最主要来源。绝大部分IRA参与者 每年可将一定免税额度的资金存入账户,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喜好,自主、灵活地配置资产,其投资收益免税,退休领取时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政府税收政策的推动和IRA的灵活及转移便捷等优势,其一经推出便受到美国工薪阶层的欢迎,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作为美国养老体系的第三支柱,IRA提高了美国养老金资产的筹资功能并持续增长,早在上世纪90年代,IRA的养老金资产规模已超过以职业养老金计划为代表的养老第二支柱。除了养老者能自主、灵活地配置资产外,IRA的主要优势还在于,可使养老者享有延递纳税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经过几十年发展,IRA目前存在多种不同类型,其中覆盖面最广的是传统IRA计划与罗斯IRA计划。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ICI)统 计,2012年美国40.4%的家庭至少持有一种IRA,其中约有32.5%的家庭持有传统IRA,约有16.8%的家庭持有罗斯IRA。

传统IRA采取税收递延方式,个人可以将税前一定额度的收入注入账户,账户内的资金及所带来的投资收益均延期纳税,只有当个人达到法律规定年龄 时,才可以从账户中领取资金并按当时税率缴纳个税,即EET模式。而罗斯IRA则采取个人税后收入注入账户的缴费方式。通常,银行储蓄利息、股票和债券的 投资收益等在美国需要缴纳个税,但罗斯IRA的账户资金及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包括投资分红、利息等)都免税,即TEE模式。

  中国个人养老账户的递延纳税

那么,美国的这套IRA模式,我国是否可以借鉴呢?

目前,上海的税延养老保障试点方案运行模式大致如下:由企业为职工在银行建立个人账户,每月代扣代缴相应额度的工资到此账户中。同时,提供给个人若干个可选的保险产品,职工通过指令确定产品、额度及购买比例。然后制作工资表,报盘,批报税务局,传递同业信息,校验账户的唯一性。保险产品的收益累计于个人账户中,但其间不计征税收。至员工退休,从账户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对其收益征收个税。

在这种模式中有三个问题需要考量:一是投资保险还是基金更适合于个人养老账户;二是与投资其他基金产品相比较,投资个人养老账户是否可以得到更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三是如何平衡个人养老账户设立的社会公平问题。

从投资的角度看,保险类产品其本质上只对有可能带来损失的风险进行补偿,而不可能对带来收益的风险进行担保。而基金的投资范围较广,可以直接投资于股票,收益率相对较高,并且由于进行了较充分的投资分散化,可以降低风险。并且从生命周期的角度看,不同年龄阶段的个人风险偏好是不一致的,因此,基金可以提供更多的差异化选择。

从与其他基金产品的个税优惠比较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 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 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 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6日,暂免征收个税。也就是说,个人养老账户的税延激励优势并不十分明显,对于投资在不同的基金产品所得到的税收优惠没有太大差异,但假设个人养老账户不实行税延优惠,则会导致投资者偏向于选择其他免税的基金产品,无法有效推行个人养老账户。

而关于公平问题,个人养老账户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会拉大贫富差距,同时出现“马太效应”。,因此,在设计我国的养老三支柱时,需尽可能扩大适用人 群,降低参与门槛,限制免税投保的金额,从而规避以上的负面影响。总而言之,我们需要一个多元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来支撑老年的高质量退休生活。(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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