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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实行全覆盖 处理好创新与稳定的关系

本文编辑/《清华金融评论》张英凯

编者按:2015年,互联网金融领域违规经营、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等现象时有发生,既给客户资金安全带来隐患,也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业务,互联网伴生的钓鱼、木马、病毒、信息泄露等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也会传递到互联网金融领域。如何加强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近日,由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子金融产业联盟、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联合主办的“2016中国互联网金融年会”在北京成功召开。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会专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现选取整理如下:

积极开展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和管理服务的创新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发展局局长、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化发展局局长徐愈表示,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机遇,必须树立强烈的创新意识,必须不断改善创新环境,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要把握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新契机,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迅速发展的新技术,积极开展应用场景、商业模式和管理服务的创新,大胆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之路。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跨界融合,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在鼓励创新、加快创新的同时,要处理好创新与稳定的关系,始终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安全。

金融产品、业态模式的创新是2015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大亮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副局长李湘宁表示,从应用看,互联网支付成为创新的热点领域,从应用场景创新到业务模式创新再到支付介质创新,创新亮点不断。从服务对象看,互联网金融作为以人为本、人人受益的普惠经济的典型模式,对于千万小微企业以及个人而言,意味着更多机会和更加公平。

在看到互联网蓬勃发展,带来正向作用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互联网金融仍是新生事物,相关的规则还在探索,监管也刚刚起步,问题和风险隐患依然突出。如何加强和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为实现金融服务监管的全覆盖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张承惠表示,网络金融监管须符合网络金融服务的特点,即较低的资本门槛和较高的责任技术门槛。并且鉴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早已实现了跨业经营,这就需要监管部门和执法部门共同监管协调。在监管框架中,应该抓住网络金融活动关键的节点,未来需要建立一个有别于传统金融监管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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