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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爽文: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不是对立关系

文 |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 樊爽文

本文编辑 | 贾红宇

互联网是迄今为止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对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都有着巨大的影响。同时,互联网和金融的嫁接必然对金融研究和金融实务的广度与深度产生巨大的影响,对它的优势或积极的一面已经有很多的讨论。本文从另外的角度谈谈作者个人的一些观点。

第一,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本身不是对立的关系。大家现在都在讨论互联网金融,但其实很多时候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一个比较统一和清晰的概念。有的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和银行模式以及资本市场模式相并列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只是一个学术概念,因为实践中到目前为止严格意义上的新模式并没有出现。同时,我个人感觉真正的所谓去中介和“脱媒”的路应该还是比较遥远的,至少在短期内是做不到的。

不管怎样界定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还是应该遵循金融业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核心还是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不是两个对立的阵营,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也不是说金融活动一旦在互联网上做或者依托互联网做就变得有点居高临下的感觉。现在好像一说互联网金融就容不下不同的观点,一旦有约束就会被扣上不尊重市场、不顺应潮流、不鼓励创新等一系列“帽子”,这种现象不是正常的现象。如果把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对立起来,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比如涉及互联网金融的一系列的规范一旦提出,就会遇到一种阴谋论,质疑这是不是维护市场既得利益者、维护传统银行的利益等,这都是把这两块对立起来所产生的一些后果。

互联网技术应用,包括互联网思维,对整个金融发展是十分重要的,但是这里面应该说没有革命,也没有颠覆,更多的只是一种融合和渐进式的变革,否则与互联网平等、开放、协作、分享的精神本身就是相悖的,这是第一个观点。

第二,从事金融活动还是应该有一些敬畏之心,电子商务或者其他的互联网企业还是不能用搅局、颠覆、革命这样一些心态去做金融业务,因为归根到底互联网金融是金融的一部分。做互联网企业也好,做电子商务企业也好,如果做不下去了关门大吉,影响的只是你自己的资本,充其量影响一些PE、VC等投资。做了金融业务以后就不一样了,任何一个活动的生死存亡已经不是你个人的事情,而是会涉及一部分人或者一个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稳定。

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各个国家对金融的监管要远远高于其他的行业。所以,从事金融活动还是应该多一分审慎,少一分娱乐,少一点儿“我是‘屌丝’我怕谁”的心态,保持一颗敬畏的心可能更有利于这个行业的发展。另外,在互联网领域所谓“快鱼吃慢鱼”的生存法则在金融领域应该是不适用的。从金融行业来看,只有审慎稳健才能走得更远。

第三,金融创新必须以依法守规为前提。从金融发展来看,实际上整个金融行业应该是使用新技术比较快的。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历史,从计算机的应用到网络的应用,在这个方面金融行业和其他行业相比应该是走得比较快的,现在的一些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领域,能够带来一些新的思维方式或者一些新的技术手段,对未来的金融业整个的创新发展应该是提供了新的动力,未来金融创新发展的速度能够大大加快。但是新的东西不一定就是正确的,也不一定就是科学的或者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还是应该警惕各类不法活动打着“创新”的名义借助互联网合法化。创新应该是要尊重和遵守法律,这是一个前提,否则的话就只能是披着“创新”名义的违法违规。如果有些法律制度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不能适应社会进步的需要了,我们所做的应该是推动这个法律制度的修改,而不是直接对抗这种法律制度。毕竟法制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个基础。另一方面,我们在依法守规这方面的意识应该说还是在努力培养过程中,本来就欠账很多。

第四,对互联网金融的探讨和探索应该多几分冷静。个人感觉现在我们对互联网金融的话题和实践都还是比较热,并且有点儿过热了,这种过热表现出来个体的不理性或者群体的非理性,在推动发展的时候可能会为未来留下比较沉重的负担和代价。在2000年的时候,互联网泡沫的破灭,当时冲击最大的就是资本市场。未来如果我们这么持续地热下去,一旦互联网金融的泡沫破灭,影响的可能就不只是一个资本市场,可能会是整个金融体系,可能会是我们的日常生活。

现在大家都在说“宝宝”们产生以后唤起了全民的金融意识和理财意识。我个人不是这么看的。金融意识和理财意识并不是简单的钱能生钱,“宝宝”们在宣传和销售这些产品的时候并没有任何的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价或者对风险揭示的教育。另一方面,现在金融产品的“刚性兑付”我相信总有一天会被打破。

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在狂热的气氛中,我们的讨论会失去客观和理性,甚至这种讨论失去客观理性以后会影响到政策制度的制定。我们2014年3月中下旬的时候对中央银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讨论,当时的讨论氛围应该是不够冷静的,关于网络金融支付的规定大家讨论得沸沸扬扬,很情绪化,这种情绪化没有正能量和建设性。

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在金融行业这种限额规定作为一种结构性的保护措施是被广泛使用的,即便在大家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条件下,从欧盟也好,从英国来看,他们对支付账户(当然他们不见得用支付账户这个概念,用的是可充值电子货币这些概念),都是有一定的约束的,欧盟就约束可充值电子现金不超过250欧元,英国不能超过150美元,包括2012年美国的《JOBS法案》出台以后对众筹的约束等,都是用这么一种限额的规定。对这些规定冷静地考虑或者探讨才会有价值,这种讨论一旦失去理智以后,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

再谈一下关于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一是金融监管体制、理念和监管的方式都需要与时俱进,功能监管应该是势在必行的一个要求。二是在互联网时代,伴随着效率的提高、成本的降低和消费者群体的扩大,风险形成和传递的速度也大大加快了,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三是在金融领域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这种监管方式个人认为是弊大于利的。四是同一个市场同类的业务应当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如果在一个市场上一个主体在做同样业务的时候,因为种种原因需要享受一些豁免,相应地就必须接受一定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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