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4年1月1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务院第642号令)正式实施。凡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类经济往来交易,以及由此产生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都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本办法具体内容可在互联网查询)
申报原则:交易主体申报原则
申报方式: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间接申报、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和抽样调查
申报主体: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
保密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采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构及其统计人员和业务人员都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法律责任:申报主体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二、2014年9月1日起实施《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本制度所指国际收支交易是在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制度所指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本制度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