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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养老金计划

伴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重,各国对养老金计划也越来越重视,许多国家都在社会养老体系方面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有的国家总统选举也将养老金计划作为自己竞选的砝码。目前我国正在积极启动企业年金计划,联想推出了我国第一支企业年金计划,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等企业也都在积极推动企业年金的发展。相对而言,美国的养老金计划起步较早,其体系比较完善,尽管最近也有改革其养老金计划的呼声,但美国社会养老金体系是一个非常完备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采用三支柱模式,仍然值得我们借鉴与思考。

美国养老金计划的历史及现状

早在1875年,美国运通公司就开始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计划[1],这被认为是美国最早的雇主养老金计划。1935年,在罗斯福任美国总统时,美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社会保障法案,初步建立了公共养老金计划体系的基础,也由此拉开了美国养老金计划不断发展完善的序幕。公共养老金计划自提出以后,一直是美国养老保障的核心,雇主养老金计划虽然产生的最早,但一直没有得到普遍发展。直到上世纪70年代,由于石油危机带来的低经济增长、高失业率和高通货膨胀率,加上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以及公共养老金计划本身的缺陷,使得美国的公共养老金财务负担加重,因而美国政府开始缩减公共养老资金的支出,并寻求建立一种包括职业年金在内的多支柱养老体系,雇主养老金计划由此获得重视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美国的养老金计划在七十年代末和八十年代达到了顶峰,无论从规模还是保障程度上都举世无双。然而目前,美国的养老金计划却正在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有数据显示,在二战结束后美国有过生育高峰,人们称那段时期为“婴儿潮”,那时出生的7600万人将在2011年达到退休年龄,而且将一直持续到2029年,这必然对美国的整个养老金计划产生很大的冲击。当前美国的好多企业都不同程度的面临着养老金的困扰,比如去年在养老金纠纷中的IBM和施乐,以及深被养老金所累的通用汽车公司和各家航空公司。有资料显示,1945年美国平均41.9个在职职工供养1个退休员,1950年为16个,到1999年这一数据已经变为3.4个,预计到2030年将发展到2个在职职工供养1个退休人员[2]。

美国三大支柱养老金计划

美国现有的养老金计划分为三大板块,分别为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雇主养老金计划和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这三个支柱的格局并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而是不断发展完善的。最先有的是雇主养老金计划,也就是目前的第二支柱,然后才出现第一支柱——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作为补充,是最后才出现的。

一、第一支柱——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

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又称为社会保障养老金计划或公共养老金计划,是一种普及全美国公民的养老金计划,也是美国养老金计划的基石。在美国,所有公民都会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用这个号码对应着自己的社会保障养老金,这一社会保障号的地位类似于我国的身份证号码,由此可见养老金在美国国内的重要地位。

美国的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资金来源于专项税收——社会保障税,这项税收与美国的其他税收分开管理,专项供给养老金。养老金的运营采取的模式是现收现付制,就是说当期的社会保障税税收收入用于当期的保险金支出,不足的话有政府财政保障。由于是政府强制型的养老金计划,所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也是全国强制性统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比例各为50%,这是雇主和雇员的法定义务。当然,这种养老金计划的覆盖面也相当广泛,不仅覆盖公司或机构雇员,也包括了各种形式的自雇用人员,自雇用人员既是雇员又是雇主,所以要负担所有的社会保障税。

政府强制性养老金计划对受益资格也作了规定,对年龄的要求为65岁,如果想在65岁之前领取,只能领取全额的一定比例,并且最早也不能在62岁之前领取[3]。

二、第二支柱——雇主养老金计划

雇主养老金计划是美国养老金计划的第二支柱,它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都超过了第一支柱。2002年,美国参加雇主养老金计划的人数已经超过了6000万,平均领取的退休金约占退休人员总退休收入的40%左右,截至2002年底,美国雇主养老金总资产已经达到10.2万亿美元,占到当时美国GDP的102%,其重要性由此可见。雇主养老金计划又包括私人养老金计划和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两个部分。

1、私人养老金计划

我们一般意义上说的雇主养老金计划都是指私人养老金计划,前面已经提到,雇主养老金计划在上世纪70年代得到了大发展,197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为雇主养老金计划制订了标准[4]。雇主养老金计划相比于公共养老金计划有很多好处,对于雇主而言,建立雇主养老金计划可以缓解劳资双方的矛盾,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优秀的雇员;对于雇员而言,雇主养老金计划是福利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保障雇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当然,雇主养老金计划也不仅仅是劳资双方普遍获益的措施,同时也对活跃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美国,几乎每个公司都有自己的雇主养老金计划,所以也就导致了雇主养老金计划的复杂多样性。不过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缴费确定计划(DC)和待遇确定计划(DB)。美国的雇主养老金计划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基本都是待遇确定型,即DB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个人账户为基础的缴费确定型,即DC模式的雇主养老金计划有了迅速的发展。目前这两种方式并存,但在具体组织方式上两者仍存在较大差别。

(1)缴费确定计划(DC)

缴费确定计划又称为“个人账户计划”,顾名思义就是这一养老金计划期初所交纳的费用是确定的,而最后获得的待遇是不确定的。缴费确定计划是指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而形成的养老金账户,最后雇员所获取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缴费年限的长短、缴费数量的多少和投资收益的高低。采取这种养老金计划的雇主,不必承担将来提供确定额度养老金的义务,只需按预先规定的额度比例存入一定的款项,雇员存入的额度由自己确定,好多公司规定了一个上限,比如规定雇员交纳额度不得高于工资的13%,雇主缴纳的数额一般和雇员相同[4]。这种雇主养老金计划是后来才发展起来的,美国政府为鼓励其发展,给与了税收优惠的政策扶持。

这一雇主养老金计划还有其他很多优点,对雇员有很强的吸引力,尤其是雇员在退休前决定终止养老金计划时,雇员可以灵活的选择处理账户资产的方式,可以将其转移到新的雇主养老金账户中,也可以转存入其他基金或保险公司,或者继续留在原养老金账户里。如果雇员在退休前死亡,其雇主养老金账户所有金额会转给雇员的家属。不仅如此,如果雇员由于某种原因想提前享用养老金账户的金额时,可以随时终止养老金计划并不比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这一养老金计划也会存在不足,首先是由于雇员缴费比例以及缴费年度的差异导致了该养老金计划金额差距较大,其次是由于政府采取的税收延迟优惠会导致雇员最后在享用养老金时一下子支付数量可观的所得税。

和雇主养老金计划类似,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也有纷杂的种类,比较著名的有401(k)计划、403B计划、457计划、利润分享计划、节俭储蓄计划、购买货币计划、股票所有权计划等等[2]。这其中又以401(k)计划最为知名,401(k)是美国联邦税法中与养老金计划有关的条款代码,这一养老金计划是由联邦政府批准允许雇员在税前根据薪金的一定比例缴款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养老金计划。与一般养老金计划不同的是,法律规定该养老金计划个人账户金额的任何增值均可递延纳税,通常情况下该账户内的金额在雇员59岁半之前不能随意提取,否则必须补交税款并且缴纳罚款[10]。

(2)待遇确定计划(DB)

所谓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是指缴费并不确定,雇员在退休时所获的待遇是确定的养老金计划。这种养老金计划不实行个人账户制度。一般情况下雇员不缴费,缴费额全部由雇主承担。由于雇员退休时雇主有义务支付固定的待遇,所以雇主缴费多少部分取决于养老金投资收益的状况,如果收益较好,雇主就可以少缴费甚至暂时不缴费;反之,就得多缴费。这种养老金制度与我国目前仍然实行的退休时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的办法,有相似之处[7]。

在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中,多数雇主都会规定一个年龄限制,比如说在公司工作10年或15年以上,如果雇员达不到这一条件,就不会享受雇主的养老金待遇,这样也就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雇员,能够减少人员流动。与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计划不同的是,在待遇确定养老金计划中,雇员退休之前不能提前支取养老金;雇员退休前死亡的,雇主不必向其家属提供养老金,只需一次性支付定额的抚恤金即可[9]。

对于雇员来说,待遇确定型养老金计划没有缴费的压力,但是也影响了雇员工作的流动;对于企业而言,待遇确定性养老金计划能够减少一定时期内的成本支出,但是由于养老金的支付总额是一个庞大的未知数,所以会导致公司利润的波动,影响公司的财务稳定。

以上说的两种养老金计划是美国私人养老金计划两种主要的形式,随着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采用待遇确定计划的企业数量有所下降,而缴费确定计划的发展很快。目前,缴费确定型养老金资产占整个私人养老金总资产的40%以上,参加的职工也高达60%以上,新建立的私人养老金计划中大多选择缴费确定型[9]。

2、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

所谓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是指联邦政府、州以及地方政府为其公务员定制的养老金计划,这一养老金计划类似于我国一直采用的行政、卫生、教育及企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划。

由于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其公务员便分为联邦政府公务员和地方政府公务员两个独立的部分,除了联邦政府为其公务员建立养老金计划外,地方各级政府也都为其雇员建立了养老金计划。这些养老金计划统称为公共部门养老金计划,这一养老金计划又分为公务员退休金计划和联邦雇员退休金计划。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公务员退休金计划的对象是1983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而联邦雇员退休金计划则主要是为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公务员设立的。

公务员退休金计划是一个待遇确定型的养老金计划,由联邦政府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为其退休时提供一定的养老金。这种养老金计划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雇员和政府部门的共同缴费,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财政负担。和私人养老金计划类似,长期雇员将得到较高的退休金待遇,而短期雇员的退休金待遇则要低一些。

前面已经提到,美国在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建立了社会保障养老金制度,然而当时的联邦政府公务员并未包括在内。直到1983年,美国国会修订了社会保障法案,规定联邦政府的新雇员全部参加联邦社会保障计划。这一法案的修订为联邦政府公务员养老金制度改革提供了机会,新的联邦雇员养老金计划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1987年,联邦雇员退休金计划正式建立,范围覆盖了所有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公务员,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公务员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执行新制度或者旧制度。

三、第三支柱——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

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即为个人退休账户养老金,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税收优惠、个人自愿参加的养老金计划,是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按照美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所有70岁以下且有收入者均可开设个人退休金账户(IRA)。目前联邦政府对个人储蓄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税收延迟,就是说个人在向退休金账户注入资金时免收个人所得税,只有到提款时才收取的优惠政策。

第二种是税收免除,这种方式在注入资金时仍旧收取个人所得税,只是对本金最后获得的投资收益免收,这些收益包括利息、投资分红等。

联邦政府对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养老金计划都不提供政府保障,给与的是政策上的支持。

结 论

美国的养老金计划结构完善,将政府、雇主和普通雇员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养老保障是每一个人、每一个企业部门和政府机构的共有责任,政府在其中发挥着统筹协调的核心作用,在保障第一支柱的前提下,适当的提供各种形式的税收及其它政策优惠,进而促进其它形式养老金计划的健康发展,这一点很值得我们借鉴。

再者,养老金计划的实施也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而是逐渐积累的过程,截至2001年,美国所有养老金的总资产规模已经达到13万亿美元,约占美国全部金融资产的18%左右,可见其规模之庞大[3]。当然,如此规模的资金要想在市场上有所作为,必须有配套的健全的金融市场、出色的投资管理技术、形式多样的金融工具和健全的金融法规,我们在这些方面也都有待提高。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地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这项改革是符合技术层次的改革,既需要政府的政策力度,有需要企业公司和普通百姓的大力支持,可喜的是我们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当然,要走的路还很长,我们任重而道远。

(转载自网易博客,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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