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李剑阁
中国资产证券化处于快速发展的启动阶段。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及爆发式增长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挑战,面对新的混业经营局面,应该从原来的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同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出了建议。
中国资产证券化处于快速发展的启动阶段。2014年迎来爆发式增长,总发行逾3000亿元,比2013年增长约10倍。一年当中资产证券化以10倍速度增长,这在金融界是一件值得关注的事件。
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对银行而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类,对证券公司来说,主要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第三类,对保险公司而言,多数为票据业务。主要有三种形式: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以及资产支持票据,发行主体分别是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以及一些企业。
近年来,我国为了推动资产证券化,相关部门多次下发文件。从2012年开始,有央行、银监会、财政部,也有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常务会议、行业协会做的决定等等,发布一系列政策文件推动资产证券化。
从发展前景看,中国资产证券化有非常广阔的前景。根据估计,在未来5年内,我国资产证券化存量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将要上升2%,市场规模将达到2万亿元,年均增长40%以上。就目前而言,我国资产证券化规模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还很低。2014年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对银行贷款的比例只有0.3%,资产证券化占GDP比重不到0.5%,远低于美国的60%,也低于日本的3.6%和德国的2.8%。资产证券化经过2014年的爆发式增长,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发展速度会非常快。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促使了我们有了更多新的思考。随着资产证券化的爆发式增长,其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挑战。
资产证券化
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
资产证券化有一个特点—跨界。中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体制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系统,三个监管部门。但是资产证券化的特点是业务不完全可以由一个部门、一个单向业务来涵盖。资产证券化是各个金融部门在以不同形式参与。在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过程中,每个环节都是跨界的,由各个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复杂性,其创立、发行、交易各个环节涉及各个监管部门。现行体制使得资产证券化发行成本大大提高,容易造成资源错配,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效率。我们在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审批和运作操作过程中,信息分散在各个监管部门,造成了发行主体在监管部门当中套利。“一行三会”模式在监管当中还有一些灰色地带,甚至于真空地带。
不容忽视的是,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分业设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一旦资产证券化当中发生一些消费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监管部门可能会出现推诿的现象。目前中国是“一行三会”体制,监管部门各自监管一块金融业务,虽然其也有一些协调机制,但在实际操作当中,“一行三会”之间的摩擦、冲突和互相屏蔽的情况,经常发生。
例如央行主要负责宏观审慎监管,银监会主要是关注金融机构微观审慎,但是实际操作当中,特别是在执行国务院宏观调控政策当中,会产生摩擦。有时候宏观处于比较紧缩状态,但是微观上又比较松弛,两者存在冲突。冲突使得我国的货币政策难以收到有效效果。
有时候政府高层决心比较大,在央行采取的货币政策比较紧的情况下,微观审慎也跟着紧,两者有叠加,往往会使整个社会感到资金紧张。所以,货币政策,要么是冲突,要么是叠加,加剧了宏观经济的波动。
笔者认为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应该有所区别,但是要有所侧重。关键还是要更多统筹,使两者真正融合成为一个能够统一行动、不可分割的整体。
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金融体制其实是借鉴美国法律,坚定不移走了一条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的道路。从1993年开始,金融系统出现了相当多的混乱局面,国务院采取铁腕手段,坚决把该分的分出来,该剔除的剔除出来。所以就形成一个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
到2003年银监会成立以后,“一行三会”体制基本确立。问题在于在中国进行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过程中,恰好是美国走向混业经营的道路。当时,欧洲基本都是混业经营,而且进一步又有一些国家走向了混业经营、综合监管的道路。而我国还是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轨道上前行。国际上这种新形势对我国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与此同时,我国各种各样的金融创新,包括资产证券化新金融产品的出现,也对原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提出了挑战。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我们现在已经是混业经营了,却又保持了分业监管的架构,下一步监管体制将要面临挑战。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
面对新的混业经营局面,原来的分业监管架构如何加以适应?初步建议从原来的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甚至于牌照管理的监管体制。在混业经营大局面出现,金融创新风起云涌的情况下,建议更要注重统一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以下三大内容:
第一,国际化。
最近金融法规修订正在进行当中,各部门都在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来影响修法进程。无论是银行、证券,还是保险,三个监管机构,包括央行,都参与了许多国际性组织。既然是国际机构的成员,或者是国际协议的签约国,就有执行协议和国际组织规则的义务。另外,国际组织也同样具有对成员国或者签约国进行审查的权利,所以,我们在所有立法当中必须符合国际规则。
第二,市场化。
金融设施基础设施建设一定要符合市场化原则。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所以一定要按照这个方向去进行完善。
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出现,使得互联网深度渗透到各项金融业务当中,过去金融设施分头建设、互相分割、互相封锁、互相隔离的状况不能再持续。建议以央行为主体,把全国的金融基础设施,从各种规范上加强统一性,使得数据能够共享,使得我们能更加适应大数据、云计算等趋势。
第三,要适当赋予地方的监管权利。
不管哪个地方出现金融纠纷,如果是证券就找证监会,如果属于银行系统,纯贷款类的就找银监会等等。但是讨论当中发现,当金融租赁,甚至于当铺、小贷公司,各种各样的小型金融机构大量出现以后,如果每一个金融市场主体都要由中央政府的三个监管机构,包括其派出机构来进行监管的话,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应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利。
20世纪90年代,国务院不允许地方政府地府干预金融业务。因为地方干预银行贷款的情况太多了。比如地方的县委书记就可以把县里的银行负责人找来开会,指令性贷款。鉴于这种情况,国务院不允许各级地方政府“染指”金融业务。但是随着大量金融形式的出现,各级政府比20世纪90年代已成熟很多,有责任在法律上明确监管范围等。因此,应该用立法形式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监管权,让其保一方金融平安,同时也能搞活地方,活跃当地的金融。
(本文编辑/彭晓云,选自《清华金融评论》2015年第10期总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