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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刚: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之间合作大于竞争

文/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
本文编辑/张英凯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及其对金融业渗透,“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一个新的研究和争论热点。互联网金融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它对传统银行业构成了竞争性,但其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在短期内与传统银行之间互补大于竞争。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尽管是热议的话题,但到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并没有清晰的界定。在视角不同的人眼中,其所指的内容往往有很大的差异。较广义的界定,将凡是通过互联网来运作的金融业务都列入“互联网金融”的范畴。而在较狭义的概念中,似乎更多指的是互联网企业所开展的金融业务。就本文的目的而言,我们关注的重点是相对狭义的概念,即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创新与发展。但即便是用相对狭义的界定,在实践中,互联网金融依然有着多种本质不同的业务模式。与银行业务相对应,可以进一步划分为支付结算类、融资类和销售渠道类等几种主要业务类型。

 

支付结算类业务

第三方支付应该是起步最早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过去一段时间里,随着电子商务和网上交易被广泛接受,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数量以及业务规模都有了快速的发展。根据客户基础和功能定位的不同,目前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依托自有电子商务平台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支付平台,或者称为互联网型支付企业。这类平台兼具在线支付、转账汇款、担保交易、生活缴费、移动支付等综合性功能。它们起步之初是捆绑于大型电子商务网站,为自有平台上的客户提供支付服务,发展成熟后,业务逐步拓展至为其他各类购物网站、电商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支付宝和财付通是这类企业中的佼佼者。

另一类是开放式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称为金融型支付企业。这类支付平台通常并无自有购物网站,主要通过各式各样的支付业务为其合作商户服务,起步之初就定位于侧重开发其他行业需求和应用。银联电子支付、快钱、汇付天下和拉卡拉等,是这类支付平台的代表。

 

融资类业务

融资类业务是互联网金融近期发展的一个热点,所涉及的类型众多、结构各异。主要包括基于电子商务平台的融资模式、P2P网络借贷以及众筹融资等几种主要类型。

基于自有电子商务平台的融资模式,目前受市场关注较多。国内这类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为以阿里小贷模式和京东商城模式。阿里小贷基于信息搜集和处理方面的比较优势,通过对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社交网络的用户信息和行为习惯的分析处理,形成网络信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算模型,并据此向网络商户发放订单贷款或信用贷款。京东商城的模式则类似于银行的“供应链金融”业务。在该模式下电商企业不直接进行贷款发放,而是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通过提供融资信息和技术服务,让自己的业务模式与金融机构连接起来,双方以合作的方式共同服务于电商平台的客户。在该模式中,电商平台只是信息中介,不承担融资风险。

P2P网络借贷是指有资金持者通过网络信贷平台将资金贷给其他资金需求者的一种民间借贷方式。P2P贷款金额通常较小,相当于小微贷款中的微贷或极微贷,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信用相对良好但缺少资金的个人或小微企业主。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从交易模式上看主要有无担保线上模式、有担保线上模式和线下模式三种。无担保线上模式,代表企业为“拍拍贷”。该模式下,网络平台不履行担保职责,只作为单纯的中介,帮助资金借贷双方进行资金匹配,是最“基本”的P2P模式,本质上类似直接融资。有担保线上模式,代表企业有“人人贷”“红岭创投”等。这种模式中,网络平台扮演着“网络中介+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综合角色。线下模式的代表企业为“宜信”。该模式下,借贷双方通常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个人先行借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资金借出方将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模式。通过不断引入债权并进行拆分转让,网络公司作为资金枢纽平台,对出资人和借款人进行撮合。

除以上几种主要的网络融资模式之外,我国也出现了类似于美国的Kickstarter,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向大众筹资”的做法,例如众筹网、 点名时间等。

销售渠道类业务

销售渠道类业务主要指的是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的交易平台,为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基金、保险等)提供分销服务。在实践中,这种业务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纯粹的产品分销或代理,另一类则还涉及产品开发方面的合作。

纯粹的产品分销、代理业务主要是为金融机构发布贷款、基金产品或保险产品信息,承担信息中介或从事基金和保险的代销。代表企业有“融360”“好贷网”等信息服务网站,以及“数米网”“铜板街”“天天基金”等基金代销网站。

涉及产品开发合作的业务模式,除提供金融产品分销渠道外,还将既有的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开发出了新的金融产品。“余额宝”和“众安在线”的运费险、快捷支付盗刷险等都是这类合作的产物。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的比较

上述主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与银行现行业务大都存在着对应关系。换句话讲,可能会对银行形成直接的竞争。也正因为此,有些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将会给银行业造成较大冲击,甚至可能危及其生存。仅就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样的担忧多少有些夸张的成分。互联网金融小额、分散的特征,以及我国现有政策环境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适用的范围与传统银行业有明显的不同。在短期内,二者之间的互补或远大于竞争。

 

客户对象不同

从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差异,在于二者客户对象的不同。服务于小额、分散的金融需求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在这一领域中,各类金融服务需求旺盛,但银行却不能(或不愿意)提供相应的服务,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举例来说,依托于自有电商平台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所提供的不仅仅是一种结算服务,而且还在买卖双方不能直接见面,无法对货物质量作出及时、准确判别的情况下,为交易提供了一种担保服务。这种服务,与银行信用证、保函等业务所发挥的作用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对银行而言,技术上并不存在任何介入网上交易的障碍,但为这些小额、分散网上交易提供服务,在成本收益的考量上并不具有太大的吸引力。同样,基于自有电商平台所进行的融资服务(如阿里小贷),其所覆盖的客户同样大都游离于银行现有的服务范围之外。

除此之外,P2P网络借贷的情况也大体类似。P2P平台通过对借款人资信的甄别,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拓展了信贷的范围,弥补了银行信贷服务的盲点。另外,投资人通过小额、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风险也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分散,大大地降低了投资参与的门槛,也满足了部分资金量较小客户的理财需求。由于银行所设置的各种资金门槛,这类客户所能选择的理财产品非常有限。

 

业务性质的差异

除目标客户的不同外,在我国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环境下,发端于民间的互联网金融,尽管其所从事的业务看似与银行有交叠之处,但在本质上仍有较大差异。

其一,在支付结算方面,第三方支付企业不能直接参与中央银行的结算系统,其所使用的最终支付工具,仍然是银行账户所对应的资金。在这个意义上,第三方支付更多是传统银行支付的补充和延伸,为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所不能覆盖的客户提供了服务。从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关数据,我们也能看到这一点。2012年,第三方支付交易笔数占全部业务数量的比重已达到40%,但涉及的交易金额只有6万亿人民币,占全部支付结算金额的比重仅为0.5%。银行作为整个社会支付结算主渠道的地位并没有受到互联网企业太大的挑战。

其二,在资金来源方面,互联网金融可以使用的资金来源有限。在缺乏杠杆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的规模始终面临较大的制约。正如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指出的,在中国现行的监管政策下,互联网金融发展有两个高压线不能碰,即“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存款”。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难以像银行一样获得稳定的存款资金来源,并借此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

当然,在实践中,一些互联网企业通过金融创新(如阿里小贷的资产证券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扩大杠杆,但规模相当有限。从可获得的数据看,经由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融资规模,包括电商平台(如阿里小贷)和P2P在内,总规模应不超过1000亿人民币,与银行业目前高达140万亿元以上的资产规模,远不具有可比性。

 

监管方面的差异

金融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其业务过程面临较高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事情。加之银行稳定与否对一国经济有重要的影响,各国对银行业都有非常严格的监管,并形成了全世界统一的框架与标准(即《巴塞尔协议》)。到目前为止,商业银行从公司治理到具体业务的发展都有相应的监管规范,而且在资本充足、流动性风险等方面,都必须达到监管要求。

反观互联网金融,目前则基本处于监管空白地带。其所从事的许多金融业务,虽然面临着与银行相同的信用风险(如P2P贷款业务)和流动性风险(如存在期限错配的P2P企业和余额宝等),但互联网企业并没有为这些风险计提足够的自有资本,或满足强制性的监管要求。这种监管上的缺失,固然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便利。甚至在一些人看来,没有监管,正是互联网金融低门槛、低成本优势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在长期内,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出现波动或经济周期下行的时期,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性很容易受到冲击。

当然,由于互联网金融毕竟不是银行,因此,是否有必要对其进行审慎性监管,以及应监管到怎样的程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有广泛的争议。但在我们看来,金融业高风险的属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理应接受适当的监管,特别是在其规模快速增长,客户范围日益扩大的情况下,迫切性不言而喻。

 

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几点看法

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及其与传统银行业之间的关系,我们有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互联网金融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从基本特征来看,互联网金融凭借信息处理和组织模式方面的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收集和甄别成本),由此可降低金融服务的门槛,同时大大拓展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这有效地弥补了传统银行业的空白,并推动金融服务的普遍化。

第二,互联网金融发展仍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尽管其有现实的需求,而且也具备一定的比较优势,但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仍需面对许多不确定性,其中,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主要是来自监管方面的要求)最为突出。在未来,随着相关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市场、业务准入以及其他方面监管要求的推出,会对互联网金融产生怎样的影响,是否还能保持其低成本、高效率的比较优势,目前都还不得而知。

第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之间,合作要大于竞争。尽管从长远看,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或许有较大的潜在威胁,但就目前而言,二者之间的融合要远大于直接竞争,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应用互联网金融的技术和组织模式,以实现自身的转型与调整;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在积极推动与互联网企业的合作,如京东商城的供应链金融,民生银行与阿里巴巴在直销银行方面的合作等,这可以更好地贴近客户需求的变化,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对互联网企业而言,这样的合作也能拓展对自身客户的服务范围,获取多元化的收入来源。

第四,长期内,还需要关注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宏观层面的影响。从本质上说,互联网金融是更接近于金融市场的一种服务模式,其发展与壮大,会有助于直接融资占比的提高和金融结构的优化。不过,从政府的角度看,这或许也意味着其宏观调控的能力遭到了削弱。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支付的日益广泛,货币流动性与以往可能会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融资交易,基本都游离于金融管控之外,这对传统的数量调控方式会形成挑战。面对这些变化,宏观调控者需要有更深入的研究。一方面应合理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影响及可能的风险,对其发展进行合理的引导;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适应趋势性变化,树立更为市场化的理念,优化和调整宏观调控手段,为互联网金融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合理的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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