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建华 本文编辑/张英凯
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的消费金融业务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等独特优势。201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国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这将进一步深化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为消费金融行业注入新的活力。
消费金融是一种向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作为消费金融业务的两大提供商,传统商业银行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在目标客户、分销渠道、提供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与商业银行相比,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等独特优势。
在消费金融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拥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经验和较为成熟的经营模式。截至2012年3月,日本以消费者无担保贷款为主的消费金融公司有500家左右,无担保消费者贷款市场规模为6.12万亿日元(约合3600亿元人民币),而日本最大的消费金融公司ACOM客户数达到142万,贷款余额超过8529亿日元(约合533亿元人民币)。欧洲每年消费金融收入可以占到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
2009年,为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通过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以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并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成都四地各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试点公司于2010年陆续开业。
试点之初:摸着石头过河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的消费意识还处于初级阶段,仍带有浓厚的“今天攒钱明天花”的习惯,要人们从观念上普遍接受“寅吃卯粮”的消费金融, 需要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单笔金额较小,客户对贷款申请的时效性要求较高,同时作为一种无抵押贷款,如何筛选客户,做到风险可控、成本可算,这些都是试点公司所面临的考验。面对这些问题,消费金融公司立足我国国情,深入分析我国消费市场和居民消费习惯,探寻中国特色的专业化消费金融模式,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客户培育、产品开发等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
用服务留住客户。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以中低收入人群为主,包括外来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蓝领工人等,这一群体目前处于传统零售银行服务的半真空地带,但对时尚潮流的电子商品和生活方式却有着强烈的需求。消费金融公司立足于满足这一人群的金融需求,充分发挥“无抵押、无担保、审批快”的特点,将贷款办理的场所前移至商户,客户挑选好产品后直接办理贷款手续,当场拿走商品,这种独特、高效的贷款模式帮助商家吸引和留住了众多无法一次性付款的客户。在还款方面,根据客户收入的稳定性和客户对还款资金安排的差异,建立多种类型的还款周期和方式,以灵活的还款计划满足客户需求。
以特色吸引客户。北银消费金融公司推出的培训贷款业务,在北京地区的教育培训信贷市场占有重要地位;中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推出了针对个人房租支付需求的“新易贷——居易通”及免息期结束后可将信用卡欠款转为消费贷款的“中银新易贷信用卡”等产品;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相继开发了为按揭贷款客户推广装修贷款产品的“乐居贷”、针对代发工资客户推广的“工薪贷”、消费类授信额度贷款产品的“安逸贷”等新品种;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保持小额、分散、无抵押、无担保、面向中低收入群体的消费贷款业务模式,平均单笔贷款金额3200元,最高贷款金额低于2万元。
控风险细分客户。以小额、无担保、面向中低收入客户的业务特点,决定了消费金融公司风险成本相对较高,快捷便利的贷款模式也对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技术和贷款审批系统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公司加快建立核心业务系统,涵盖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账户的管理和逾期贷款的催收等多个环节。搭建风险定价模型,针对不同产品和客户开发精细的评分卡,明确产品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目标客户特征(还款能力、个人负债比率、个人贷款上限)等要素,有效控制风险。
初见成效:普惠大众,带动内需
截至2012年底,4家试点公司贷款余额43亿元,同比增长184%;全年累计发放贷款16万笔,同比增长128%;累计存量客户23万户,同比增长209%;业务合作经销商1410家,同比增长136%。试点公司盈利能力逐步提升,2012年行业盈利6600万元,行业实现扭亏为盈,4家试点公司也都分别实现当年盈利。
金融普惠的新窗口。研究显示,我国高收入阶层占15%左右,中间阶层占到10%左右,而低收入阶层超过70%。国内针对中高收入群体的银行消费信贷和信用卡业务发展较为成熟,但由于收入相对较低、缺乏抵押物和贷款经验,中低收入人群很难在银行申请消费贷款或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帮助普通百姓提升生活品质。北京地区已有超过66000人借助教育培训贷款走进课堂,升级自己的职业技能。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向应届大学毕业生发放6000~30000元的贷款用于支付房租、购置入职服装和生活必需品,帮助大学毕业生顺利完成从校园到工作岗位的过渡,避免初入职场的拮据与困窘。
扩大内需的新动力。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我国长期以来依赖外部市场的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扩大国内消费成为保证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消费金融公司在扩大内需中寻找商机,释放居民消费潜力,成为刺激消费增长的重要杠杆。据分析,引入消费信贷产品可以帮助大型连锁经销商提高20%~30%的销售额,节假日通过促销可提升近50%。此外,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服务农村中低收入群体,满足他们在手机、家电、电瓶车、摩托车等消费品领域的需求,对激发农村地区的消费潜力,提升农民的生活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深化试点:为行业注入新的活力
随着试点工作的开展,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需要进行修改,加上试点机构家数有限,不能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有关要求,银监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进一步深化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
此次修订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作出重要调整: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股权多样化,以充分利用民间资本和消费金融优势资源;二是放开营业地域限制,允许消费金融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异地业务,以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三是根据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以进一步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更好地支持消费金融公司业务发展;四是将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由“借款人月收入5倍”修改为“20万元人民币”,以充分体现其功能定位,增强业务可操作性;五是增加公司风险管理的自主权,删除“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限制性要求;六是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同时,经国务院同意,此次将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再次出发:有机遇也有挑战
研究显示,当一国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消费就将进入快速增长期,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为消费金融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截至2013年9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消费贷款(含住房抵押贷款)余额约12万亿元,同比增长近25%,较2007年底增长近三倍,2007年至2012年的年均增长率约27%。消费贷款占全部境内贷款的比重逐年稳步上升,截至2013年9月末,占比约18%,较2007年提高5个百分点。可以预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费金融的发展环境将不断改善,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将迎来崭新的发展机遇。
但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道路也并非一片坦途,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既有外部环境的问题,也有消费金融公司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是消费金融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业务和盈利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在充分挖掘客户需求、开发有别于商业银行的特色优势产品、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是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消费金融公司总体市场认知度不高,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健全对消费金融公司影响较大。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化,消费金融公司也需要迈出改革发展的新步伐,通过进一步明确功能定位,依法合规经营,加快形成适合自身特色的发展道路。
向特色化经营出发。配合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深入挖掘城乡消费需求,加大对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金融服务的研究探索。拓展耐用消费品、教育、旅游等领域的消费信贷业务,从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服务效率方面开展业务创新,加快开发与传统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差异化的特色优势产品,切实解决好产品类银行化问题,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市场渗透率,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业务和盈利模式。
向促进消费升级出发。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在小额、分散、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取得更大的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从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投资、出口和消费协调拉动转变。
向强化风险管控出发。进一步控制大额消费贷款的总体规模和笔数,通过完善业务模式提高受托支付贷款的业务比例。在董事会层面制定的风险容忍度指标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贷款审批条件,做好贷前调查,提高贷后管理有效性。全面排查、评估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点,继续完善相关业务管理系统,减少人为操作失误。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消费金融公司正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