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今日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即:“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全文阅读===
沪深两市修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的通知
上证发〔2015〕69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如下:
第十五条客户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会员融入的证券。
修改后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八月三日
深交所修订两融细则进一步规范融券业务
近日,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深交所发布通知,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进行了修订。
据悉,此次修订主要对投资者融券卖出后了结负债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明确要求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主要为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该项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券业务,不会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2.13条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2.13条修改为:
2.13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二、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