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边卫红、杨向荣、申旻彦 本文编辑/王茅
全球金融业监管一直在“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历史车轮下行进,人们沿着这条轨迹一直努力地探索着防止金融危机重演的金融监管方式。本文对沃尔克规则、维克斯报告和利卡宁报告进行了分析比较,并指出监管改革可能带来的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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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时间2013年12月16日,美国华盛顿,《联邦储备法》发布100周年纪念活动举行,相关重要经济官员悉数出席,包括艾伦·格林斯潘、保罗·沃尔克、伯南克和耶伦。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经济体开始尝试着转变银行监管思路,开展结构性改革,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保护,使银行业务更加透明,降低银行风险偏好。在全球结构性监管改革的潮流中,美国制定实施了沃尔克规则(Volcker Rule),英国推出了维克斯报告(Vickers Report),而欧洲则是著名的利卡宁报告(Liikanen Report)。
著名的沃尔克规则最为严厉
涉及美国结构性银行改革的法律是2010年7月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第619款,即著名的沃尔克规则,该条款的最终细节已于2013年12月通过,为此美国主要银行将面对一种新的世界秩序。
沃尔克规则明确禁止银行机构从事自营交易。这些银行机构包括所有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的存款机构及其所属持股公司,以及在美国以分行或子行经营的外国银行或持股公司。而自营交易则是指银行机构利用自有资金,针对特定证券、债券、大宗商品期货与各类期权及其他衍生品业务,以自行逐利为目的的短期自营业务。这既是华尔街各大金融机构重要的利润来源,也常被认为是历次金融危机的始作俑者之一。
同时应注意的是,一些受到严格限制的特定交易行为予以了豁免,例如对于银行买卖美国财政部和其他政府机构的证券以及其从事的证券承销业务。而对从事做市活动的规定上看,最终版本比提议版更为宽松,允许其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做市交易(Market Making),不过要求银行所持有证券的仓位不能超过“客户短期需求的合理预期”。沃尔克规则还允许银行进行用来减少或转移可识别风险的对冲交易,但要求银行证明其对冲交易“切实减少或显著减缓一个或多个具体的、可识别的风险”。
禁止混业经营这一规定使沃尔克规则成为三者中最为严格的监管规定,其禁止银行将上述证券交易活动与银行受保护的其他业务活动置于同一集团,即使两种业务分属于不同子公司名下。同时限制银行机构发起或投资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因为这些业务也具有高风险的性质。
要求银行机构设立内部合规计划,这一计划目的在于确保遵守“沃尔克规则”。由首席执行官(CEO)负责合规,并向监管机构提交相关计划和报告重大交易活动情况,CEO必须负全责。
新规则自2014年4月起生效,美联储将沃尔克规则合规期从2014年7月延长到了2015年7月21日。从2014年6月30日起,交易资产和负债总额在10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机构应当根据其相关资产规模,按规定的期限向监管机构报告交易业务的风险、限额及使用情况、对风险因素的敏感性、在险价值、利润和损失等一系列信息。
“围栏政策”体现了业务分离的本质
英国2013年12月18日正式颁布了《金融服务(银行改革)法》[Financial Services (Banking Reform) Act],其第一部分条款是根据2011年9月牛津大学教授约翰·维克斯(John Vickers)担任主席的英国独立银行委员会向政府提交的报告所制定的,因此又称为“维克斯报告”。
维克斯报告将受保护业务(包括零售存款、个人透支、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等业务)与银行从事的其他业务通过“围栏”(Ring-Fence)的方式圈护起来。受保护的零售银行禁止从事证券和衍生品的发起、交易或做市活动,也禁止从事证券承销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贷款和其他金融产品等。但维克斯报告允许零售银行运用衍生品来管理其资产负债表的风险,甚至可以向客户提供一些简单的衍生品,但要保证这些产品不会给银行带来额外的市场风险。
维克斯报告建议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进行了隔离,但并没有将两者完全分离开来。报告认为,银行业务的多样性有利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产品多样化的金融集团比产品单一的银行更能承受来自资本市场或实体经济的冲击。所以其允许两种业务共同存在同一集团,但分属于不同子公司,所隔离的业务必须遵守更加严格的集团内部规定,包括限制交易规模等。维克斯报告对于受保护的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交易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
报告对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提出了刚性要求。报告建议,从事零售业务的银行机构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这比欧洲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的7%还高出3个百分点。按照规定,所有关于隔离零售银行与其他银行业务的“栅栏”式改革将于2019年完成。
利卡宁报告结构性改革建议更为宽泛
2012年10月,芬兰央行行长埃尔基·利卡宁(Erkki Liikanen)领导的欧盟委员会银行结构改革高级专家小组提出《欧盟银行业架构的改革建议》(High-level Expert Group on Reforming the Structure of the EU Banking Sector),又称“利卡宁报告”,报告旨在推进结构性监管改革。经过长期的推动,目前初步形成了一份欧盟委员会计划草案。
利卡宁报告的结构性改革建议在范围上要比美国的沃尔克规则更为广泛。利卡宁报告禁止银行从事的业务包括自营交易和做市活动两类。只要一家银行的证券交易和可供出售的证券超过其资产总额的15%~20%,或按绝对值计算超过1000亿欧元,则需将其从事的自营交易和做市交易转移到该银行集团内部的独立法人实体名下。也就是说,允许禁止的业务与受保护的业务共存于同一集团内,但要通过不同子公司来经营,且该独立子公司必须在资本和流动性上“自给自足”,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往来必须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由此来控制内部风险的蔓延。从事证券交易的子公司不能提供零售服务,也不能将从事银行业务的子公司存款作为其资金来源。
利卡宁报告没有对受保护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进行严格的限制,仅要求面向对冲基金和特殊投资载体(SIVs)的风险敞口能够进行区分。
银行业务方面,利卡宁报告建议,对于各类企业的贷款、贸易融资、消费信贷、房屋抵押贷款、同业贷款、银团贷款、个人的资产和财富管理等业务无需与持股公司存款机构脱离,而且为非银行客户提供的外汇或利率掉期等对冲业务也可继续保留在存款机构内。这比英国的维克斯报告所建议的国内存款机构可从事的业务范围要宽松得多。
根据利卡宁报告的建议,欧盟委员会于2013年5月提出了欧盟银行业改革的初步方案。近期德法的改革方案可视为对利卡宁报告的落实。法国新的银行法规提案采用了子公司的模式,但允许存款机构有限制地执行包括做市交易在内的更多功能。德国关于分离传统业务和投行业务的新法律草案提出,银行有大量的资产投入到自营交易、高频交易和对冲基金融资操作中,则需要考虑将传统零售银行业务分离出来。
结构性改革是分业监管理念的回归与创新
结构性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但三个监管规则间也存在一定差异。美国的沃尔克规则采用了机构分离法,英国和欧盟的改革模式则采用了结构隔离法,即允许剥离的业务共存于同一集团下,这也就是对全能银行多样化经营模式给予了认可。
结构性监管的目标在于通过减少银行集团的复杂性和互相关联度,从而降低银行破产的风险,以及破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当然,金融结构性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付出成本,由此带来的风险转移,市场流动性、有效性和风险管理能力降低以及业务多样化的益处减少等,均是未来银行难以回避的问题。
结构性监管改革的措施对发达经济体金融业的影响将非常深远。由于结构性监管对涉足高风险领域的业务有较大限制,银行业务将逐渐回归到传统的借贷领域,这无疑将大大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结构性监管能促使金融机构变得更加稳健和审慎,这将有助于确保市场流动性定价更为合理;结构性监管通过隔离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减少了银行业务的多元化,达到缩小受保护银行机构的目的,进而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扩张规模的动力,从而抑制“大而不能倒”等问题的出现。
结构性监管改革对国际业务也将产生多方面影响。结构性监管将提高市场交易成本,拥有大量国际交易业务的银行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会有所降低,以沃尔克规则为例,其禁止银行涉足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会降低银行盈利能力。摩根士丹利指出,高盛集团约有50%的收入来自自营交易,其中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和大宗商品占据了30%的收入。此外,高盛集团有17%的收入来自投资和放贷,包括直接证券、债务投资和基金。沃尔克规则的实施可能会使其部分收入就此消失。高盛已经关闭了两个单独的自营交易部门,并且正在逐步缩减对对冲基金的投资。根据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的估计,沃尔克规则导致的营业收入减少和合规成本上升可能导致美国最大的8家银行每年税前利润减少100亿美元。结构性监管保护存款人的做法将会抑制全球性银行的发展,还可能抑制资本和流动性在全球银行集团内部的分配。
结构性监管对新兴市场国家监管有很大的启示作用。首先,结构性监管对于银行资本市场业务的限制可能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敲响警钟;其次,外资银行在发达经济体的经营也将面临相关规定的限制,全球范围内不同的监管制度也将改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和竞争环境;再次,美国沃尔克规则严格地对自营交易剥离做出规定,也为其他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了收购兼并的机会。
与发达经济体以资本市场为主的金融市场结构相比,新兴市场国家是以银行业为主要的融资渠道,其银行业的金融创新能力与国际竞争力相对较低。但在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大背景下,结构性监管的浪潮也不可避免地对其产生冲击。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拓展业务将同样受到监管的严格限制,而且以美国为首的发达经济体有可能以维护全球金融稳定与公平竞争的名义向全球推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业既要加快推进金融创新步伐,提高国际竞争力,又要适应全球银行业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这将成为一个全新的课题。